近千四大银行原职员 联署诉求书要求恢复工作

        2016年4月25日权利运动转载, 俗称四大银行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近千名原职工联署《诉求书》,指责四大银行违法解雇要求回复原职位。全文如下:

诉求书
信访总局,人社部,银监会,工商行,国务院法治委,中纪委等有关部门:

        我们是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员工,并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在银行工作了几十年,按照劳动法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银行为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无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强行买断工龄,众所周知买断是国家命令禁止的政策,朱镕基总理早就说过:国家从来就不允许买断工龄。

       银行为了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一方面诱导,一方面大会小会宣传动员,把银行的前景描绘的异常凶险没有发展前途。反复强调:这些老员工早晚都要被银行淘汰,现在给的补偿金多,早走早受益,以后就没有补偿金了。迷惑员工的思想,让员工感到前途暗淡,对前途充满恐惧。只能被迫无奈做成两权相害取其轻的错误选择。另一方面:将减员指标与各级行领导的绩效挂钩,对减员计划完成好和超额完成指标的行领导予以重奖,反之予以重罚。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各级领导为了中饱私囊,开始丧心病狂的不顾员工死活,不顾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政策,把一批又一批的员工向社会一推了之。使员工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和社会来源。在银行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员工成了社会、银行、社区三不管的闲散人员。

        银行为了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还以合法的手续掩盖非法的事实。事先说写自谋职业申请是必要的程序,而事后又说是我们主动提出的。以不写自谋职业申请就不给接触劳动合同补偿金相要挟。另外银行为逃避法律责任还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收回本人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不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致使我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裁员过程中严重的违法违规:

第一:银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充满了欺诈和诱骗。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取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销的权利。

第二:我们是干部身份,《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 文件明确指出: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办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我们在申请书上也明确的说明是买断工龄。
   
第三:银行不是破产企业也不是濒临倒闭企业,劳动法规定的减员 裁员情况未出现。
银行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充满了欺诈、威胁和诱骗。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当属无效合同,应予撤销。

我们的诉求如下:
1:撤销银行与我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恢复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及工作岗位。
2:请领导责成银行按照与我同等工龄工资级别补发自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以来至今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发自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以来至今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我们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请求领导在百忙之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明察秋毫,严查银行的违法行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
 
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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