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8)权利运动发布:
2010年7月6日下午,袁天放先生到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依法旁听诉沈果冬“妨碍公务”一案。在庭审中,袁先生无任何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行为,却无端遭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的押离,滨湖区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袁先生“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 并开具了(2010)锡滨刑初字第0175号罚款决定书,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袁天放因疑似微笑被罚款1000元)
据袁天放先生反映,法警处罚的理由是看到袁先生在法庭审理中微笑了,本来是要处以拘留的,只是考虑到其有心脏病,所以才从轻发落给予罚款了事。“其实,我并没有微笑,只不过的当时喉咙痒,难受。”袁先生如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依据该法律条款,即使袁先生在庭审时的有微笑,也不属于任何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更构不成影响庭审正常进行。而且审判长也没有对袁先生警告及制止的情形。
袁天放先生被强行带离庭审现场后,滨湖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将处罚决定经院长批准,直接对袁先生开具了(2010)锡滨刑初字第0175号罚款决定书,本人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滨湖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按照滨湖区法院的处罚标准,每一个参加法庭审理旁听的公民都必须戴面具才能够避免遭处罚。为此,袁先生现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于今天上午(7月8日)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袁天放不服处罚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复议)
(无锡志愿者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