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律师案勾洪国辩护律师起诉公安剥夺会见权、通信权案”被法院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


(2016年3月31日权利运动信息转载),2016年3月29日,709律师案中当事人勾洪国(戈平)的辩护律师纪中久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为“上诉人(纪中久)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依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

【回顾】

2015年10月25日,因天津市公安局决定对律师要求会见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辩护律师纪中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保障律师会见权,立即安排原告与勾洪国先生会见;(2)保障律师通信权,立即告知原告勾洪国先生的羁押地点;(3)要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损失1元。

2015年11月10日,辩护律师邮寄给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被拒收退回。

2015年11月26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收下纪中久律师当面提交的起诉材料,并出具收据。

2015年12月1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纪中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起诉不予立案。”

纪中久律师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以及《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间的通信自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析剥夺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以及律师了解案情的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并于3月11日15:30在该院16庭进行询问,余文生律师代理。

2016年3月22日,法院判决纪中久律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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