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工NGO案 律师仍未能会见曾飞洋 当局称系统查不到该案


权利运动编辑员2016年03月31日获悉,广东劳工NGO案中当事人曾飞洋,至今律师仍未能会见。据律师公开的会见纪要显示,广州公安基地值班工作人员表示系统中查不到该案。下附上代理律师王兴的公开会见记要。


劳工维权组织 “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于2015年12月初被公安机关抓捕并进行刑事调查,并于12月22日,在曾飞洋仍处于刑事拘留阶段时,即由新华网进行了大肆报道,所谓的”案情“天下皆知。2016年3月30日上午,作为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曾飞洋的辩护人,本人第二次来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却仍然无法得见嫌疑人一面。相较于国社记者的神通,真是羞愧得紧。
                        第一次要求会见
先回顾一下第一次会见的情况。2月23日我第一次来时,发现广州市一看是我遇到过的门最难进的看守所。重重关卡,还要”刷脸“——面孔识别。不光禁止律师带手机,还禁止带电脑,更奇葩的是,没有地方寄存电脑,也没人管你有没有地方存电脑。为了避免空跑,我”强行“把电脑包放在看守所门卫室(差不多是第二道关卡,我也不清楚算不算门卫室)地板上,拿着会见手续进去了。
到了办理会见手续的窗口,值班警官看到我要会见的是曾飞洋,就直接把手续退给我,说现在不能见。我追问理由,大致是告诉我两条,一是曾飞洋本人自己表示侦查阶段不会见律师,一是办案单位给看守所发函说该案涉嫌三类案件,不允许律师会见。我要求出示依据,其找到一张纸,将内容念给我听,却不给我看。意思是”本人曾飞洋,案件现在侦查阶段,暂不会见律师“。落款日期说是2015年12月7日。并继续念到12月18日还有一个不会见律师的声明,但那张纸上注明了”未见到原件“。我要求拿过来查看,不给。我要求当面跟曾核实,被拒。后又说办案单位发了函,属于三类案件。我问有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的立案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说只有函,我问有没有核实是否确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立案,说不管核实。我要求给我出示这个函,被拒绝。
不耐烦的接待警员见我不放弃,打电话叫值班领导来接待我。等了半天,来了位副所长,仍然是那套说辞,仍然不给出示任何书面材料。我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办案单位一个什么函就可以把一个普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件变成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的三类案件,更没有理由不向律师出示这样的所谓的函。因为没有见到相关文件,律师无法依法会见的责任仍然应该由看守所承担。这位领导说如果认为他们有任何违法的地方,可以去驻所检察室或者其他机关投诉控告。这套说辞我已经在接待警官那里听到多次了。我当然也会去控告,但每个人都清楚,如果投诉控告有作用,他们也不会说的那么轻松了。
无奈之下,到了驻所检察室,一位年轻的检察官认真做了记录,做了一些诚恳但无用的解释,表示会向他们领导反映。我也留了联系方式,然后就没有了下文。
                           第二次要求会见
有了第一次的”教训“,这次我没带电脑等物品,到了接待窗口,仍是上次那位女警官接待。答复的内容仍然一样。但经过我的追问,确认了几个重要的事实:一是目前系统显示罪名仍然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是系统显示曾飞洋被批捕的时间是2016年1月8日,现在已经超过两个月了,虽然女警官反复说办案单位可以延长期限,但她也承认目前已经超过了两个月的期限且并未办理延期。这也就意味着,目前曾飞洋处于超期羁押状态。三是,办案单位曾向看守所发过两个函,看守所2015年12月7日收到一个穗公国保(2015)499号,2016年2月1日收到一个穗公国保(2016)31 号,函的内容据其讲都是不允许律师会见。但是,显然,从名称看这两个文件应该是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但广州市公安局并非看守所告知辩护人的办案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到底谁在办案?借番禺分局的”壳“是为什么目的?
我要求查看这两个函以确认案件确实成了三类案件。这位女警官又不耐烦了,打电话让领导接待。我又只能在一边等着,我注意到电话里领导说已经听到了我的声音,我有些惊讶,怎么做到的?
等了十几分钟,来了位徐科长叫我去会议室谈。到了会议室发现还有两位警官在那里等着。介绍后知道,一位是尹姓所长,一位是戎姓所长,他俩和徐科长一起给我答复。答复的内容仍无新意,虽然中间一度两位领导离开去翻查我提到的去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条文,并把打印出来的这个文件拿来争论条文的意思以及他们是否违法。
我的意思很明确,针对曾飞洋自己写的暂不会见律师的声明,我要求查看并让他们将原件转交给我。至于办案机关给看守所的不许律师会见的函,除了认为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为拒绝律师会见的理由之外,我要求至少应该给我出示此函的原件并允许我复印。作为向办案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办理申请会见的依据,否则的话我没有办法确认曾飞洋案真属于三类案件。无凭无据我去找办案单位要申请会见也可能遭遇推脱否认。但任凭我怎么坚持,他们仍然拒绝给我出示,一会说法律没有规定要给律师出示这样的函,一会说这函属于涉密的。最后又一次强调,根据两高三部文件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律师认为办案单位侵犯了辩护权,可以进行投诉。我也不客气地回应他们:不要老拿这种套话搪塞我了,我当然知道有权利投诉控告,但是投诉控告有没有用我们彼此心知肚明。如果你们对投诉控告但凡有一点压力也不至于说这话的时候这么轻松。甚至律师的投诉控告成了证明你们工作业绩的证据,能让上级领导知道你们为了办理上面交办的这种案件所承受的“压力”和“委屈”。尹所长微笑着否认,还是对我们有压力的,要有投诉我们还要写材料什么的……唉,多说无益,问题解决不了。
 争论无果,只能离开,发现已经十二点了,再到楼上的驻所检察室想追问“对看守所有压力“的投诉结果,发现已经大门紧锁下班了。
                          办案单位
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是,这个案子还是被作为所谓”三类案件“处理了,虽然没有见到任何正式手续,虽然同案被抓的大部分人均已获释,虽然仍在押的除了曾飞洋都已经可以会见律师。所以,有必要去一次办案单位。
下午经过一个多小时拥堵的车程,到了番禺公安分局——这个所谓的办案单位。到传达室也说不出来要找谁,看守所从来没说清楚过具体的办案部门和办案人。把告诉的电话说出来,门卫查了一下告诉我是分局国保内勤的电话。打过去之后,接电话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很快将电话交给了一个男人。他在电话里听我说要交辩护手续后告诉我他不清楚办案单位是哪里,需要了解一下。过了十多分钟,我再打过去,他又告诉我说曾飞洋已经决定只委托一位姓赖的律师,不委托其他律师辩护。这个理由看守所从来没说过,我就要求给我出示书面文件,以便我到看守所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他说材料都已经交待赖律师了,我说给不给赖律师我无权过问但要解除委托我肯定得给我书面材料。他又表示要问一下。
等到第三次打电话,这位依然不知道姓名的警官告诉我,会有办案人员打电话跟我联系,但他今天不在,可能明天或者后天会联系我,我问姓甚名谁,他说不能告诉,我说那在他联系之前我还是要递交辩护手续要求会见,他又推脱。我继续追问办案单位是哪个,应该把手续交给谁,他说人很多,好多部门抽调,他也说不好谁负责,他也不是办案人,也不很清楚。我就让他告诉我办案人联系方式我直接跟办案人联系也省得麻烦他中间传话,他又不告诉,理由是电话里无法核实身份,我都快要发飙了,告诉他”我就在你们分局门口,你倒是来核实啊,我也不愿意电话里扯来扯去的啊“,他继续推脱,说自己不是办案人。反正不管我怎么问,就是啥也不告诉,更别说什么了解案情之类了,气得我说他堂堂公安机关办案为什么啥也不敢说跟做贼的似的。他倒也不生气,涵养不错,也可能是心虚。追问到最后让我去预审大队交手续。只能再赶往几公里外的叫做公安基地的地方交手续。
    公安基地果然有一番气势,路口就有门岗,要走几百米的路才能到大门口。这一大片地方有拘留所、医院、看守所、射击场等等,那是相当大的一片产业。通过小小的律师接待室的窗口看到里面有一位值班的男性工作人员,见我过来,熟练地要求我提供”备案手续“,交了手续他填写回执的时候我才发现,他竟然也是临时工——”辅警“。目前好像各个政府部门的大量事务岗位都是临时工在工作,应该是正式公务员都太辛苦了实在忙不过来。
这备案手续不仅需要律师证复印件,还要委托人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要求我在上面签字确认与原件相符,就这还说本应该要求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的。看来我还是捡了便宜省了事,就是不知道他们提条件加要求的时候考虑不考虑法律依据之类的东西。
我要求他查一下到底这个案子是不是三类案件,以便我决定是否需要提交会见申请。他打电话查询后告诉我,系统里查不到这个案子,但确实是番禺分局在办,要我把申请留下,这是个敏感案件,会有工作人员跟我联系。
很多时候觉得律师很没用,辩护半天没什么效果。有的记者神通广大,不仅能了解到案情还能拍摄到嫌疑人的视频,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大规模报道而不用在意什么侦查秘密、三类案件。作为律师却非但会见不能,连谁办案子都搞不清楚。有时候真想建议家属请律师还不如请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呢。
可要看办案单位这使尽浑身解数阻止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架势,又好像律师还是很有价值的,要不然他们为什么这么干?
                                  王兴
                                        2016.3.31凌晨 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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