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顺景案一审辩护律师刘正清致经办法官函件反映强制开庭问题


(2016年3月30日权利运动信息转载) 案号:(2016)粤1402刑初55号案致 经 办 法 官 函
 梁顺景案(flg案)【案号:(2016)粤1402刑初55号】经办法官:
        关于你院严重侵害梁顺景的诉讼权利,特致函给你们。为防止你院欺瞒梁顺景案有关委托律师辩护的相关材料(法律文书)不入卷、不报二审法院。为此,本律师特于2016年3月19日通过邮局用特快专递寄给你院(邮单编号为:1027310198619)。该邮件所寄内容为:1、刑事上诉状一式三份;2、委托书;3、所函;4、律师证复印件。
       经查,你院已于次日签收。且你院职员于2016年3月22日16:53用电话号码为07532196987给我来电告知已收到我的快递,并要我提前到你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起诉书》等)。
        梁顺景一审委托了律师,你院是知道的。你院强行开庭时,梁顺景也反复强调要等其律师到场才能开庭。然而,你院竟然剥夺梁顺景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执业权。
        《刑诉法》第32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5第至第60条(特别是第40条)作了详尽的司法解释,想必你们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是应该知道的,我就不一一罗列了。律师没到庭就算是我们律师的责任,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你们也应立即休庭!!待解决好辩护权问题后才能开庭!
     你院故意挑衅和歧视本案辩护律师:2016年3月28日上午本律师到你院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我说我是律师(出示律师证)门卫二话没说就让进去,后当得知我是梁顺景的辩护律师时,就羞辱性地要对我安检,为了息事宁人也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和律师的尊严,我变通了一下,将包交给当事人家属,然而我的善意换来的却是你院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居然连手机也不能带在身上进你院刑庭办公室(请注意:是到办公室)。据同案另一辩护律师范标文说,他当天下午到你院刑庭办公室复制案卷材料时,他的手机不能带去(要存在你院柜子里),而其他律师却可用手机拍案卷材料——暂且不论你们此举是否违法,从公平、人之常情的角度考虑,你院是故意挑衅本案辩护律师的感情和尊严!!
        律师出庭辩护与公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为此,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6条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本律师以最大的善意当天(2016年3月28日)上午就电话与你院书记员进行了沟通,但你院无视律师的合法意见。开庭那天(2016年3月29日)我二辩护律师提前到你院准备开庭,你院仍违法对辩护律师要求安检,并无理要求将我律师办公包存在你院。在我律师严正交涉下,你院置之不理;在没有律师到场辩护的情况下,你院强行开庭。违反了程序正义,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你院非法剥夺梁顺景聘请律师的辩护权,属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当事人上诉,根据《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也应发回重审!
        虽然我国法治不彰,也许你们以为有“保国家政权”政治正确这张免责王牌,就可肆无忌惮。实体怎么判暂且不论,虽然你们有身不由己的难言之隐,但程序违法是你们的硬伤!根据错案追究制,若干年后谁也保不了你们!——我坚信你的难言之隐是无据可查,幕后操纵者也不可能将此证据落到你们的手里,到时依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厘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之事!!
        为此,我特郑重告诫那些利用公权利破坏法律实施者:二战后国际法庭在审判纳粹反人类罪行时就具体个人所犯罪行曾确立的原则是:“不得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责任。”!政府或上级命令尚且不能免责,何况你违反现行的国内法!当周永康及其余孽乱法之阴霾散去,中华民族迎来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那么“依法治国”就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到时依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厘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更何况我们中国是一个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国家!——古有曹操借粮官之头稳定军心,近有“五人帮”文革乱法,帮主高高挂起,喽啰“四人帮”入狱、蝼蚁“三种人”被清理!今,死有康生、谢富治,活有王立军、李东生、周永康。历史经验殷殷可鉴!不可不察!作为芸芸众生为稻粱谋的你我,诚如司马迁所言“夫人情莫不贪生恶死,念父母,顾妻子。”此乃人性使然!纵使你们抵挡不住邪恶,那么以现行法律作挡箭牌虚与委蛇消极应付,既不会有杀身之祸,也不会影响你们的稻粱谋!虽人各有志但人性相通,此殷殷之言,拳拳之心!不知你们理解否?!面对强权或某些利益集团借“维稳”“保政权”之名,夸大敌情、虚报战功、邀功请赏、骗取维稳经费而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律之际,若本案经办法官能秉承法律人基本的良知和道德勇气,坚守《刑诉法》第5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你们可能会因此赋闲,但一个万人称颂的伟大法官从此诞生!此必将成为世界人权史上的一段佳话而美名远播!当阴霾散去,中华民族迎来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你们功不可没!人们铭记于心!你们也将名垂青史!
        为了体现本律师最大的善意,特告知:1、为了避免你们造成难以挽回的不利后果(发回重审、让外界耻笑),本律师先与你们沟通,稍后本律师还会到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和对你们进行控告(我深知:在当下未必有结果,甚至还有可能带来灾祸,但本律师仍要作此努力,俟:为未来作证!为未来保留本律师曾作过的努力和抗争!);2、你们剥夺梁顺景的辩护权的责任,如果你们认为是我们二位律师的责任也欢迎你们到党媒上宣传以教育广大律师,或到律师主管部门投诉,让律师主管部门予以惩戒!我不怕,因为我相信聪明的政治人物是以理、以法服人来取悦民心,不会为了掩盖一个错误而用另一更大的错误(指鹿为马)而丧失其执政之根本!
            梁顺景的一审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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