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何文伟被“疑罪从有”判监


(2010-7-22)权利运动发布:
【核心提示:中国在刑事侦查水平落后美国50年的现状下,破案率却是美国的两倍以上,在全世界首屈一指。在当今世界,与中国刑事破案率有一拼的,也恐怕只有三鹿奶粉里面的蛋白质含量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人民公安为什么破案率这么高?除佘祥林、赵作海案外,广州太子奶经销商、湖南省祁东县退伍军人、中共党员何文伟被抓和被判也许能揭开其中的冰山一角】

何文伟,高中文化,住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东路56号。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原广东河源市开发城市信用社下岗职工(经警队队长)。05年12月,南下广州市做太子奶经销商(个体户)。

2007年11月23日,何文伟因父亲在衡阳市动手术而从广州市赶回家中。2008年2月21日上午11点30分,何文伟驾自己的华普轿车同朋友石云英一起去祁东县建设银行中心市场分理处,准备取钱还给石,突然被6个身穿便服的人抓走,推进停在华普车后的一台黑色小车内(湘DA113)。

何文伟被押到衡阳市石鼓区公安分局后,才知道自己莫名其妙被以“涉嫌盗窃”抓捕。从2008年2月21日下午2点30分石鼓区公安分局开始对何文伟审讯,到2月24日下午5点结束,审讯共计持续74个多小时。何文伟前后在11份审讯笔录上签字,其中一份笔录中,何文伟招供自己以望风的方式协助谢玉冰盗窃了三十辆高档小轿车。

2008年2月24日,何文伟被送到衡阳市第一看守所。石鼓区检察院接到刑讯逼供举报,检察院的法医康医生对何文伟做了身体检查,结果是:双手腕红肿肿烂,已露出白筋,双脚膝盖以下部位发肿乌黑,不能行走,活动受限。

2008年3月26日石鼓检察院批捕科邓荣喜到看守所提审,陪同的竟然是审讯何文伟的石鼓公安肖远平。检察官询问时,全部由肖远平替何文伟回答,肖远平还不失时机地提醒其不要好了伤疤忘了痛,何文伟只好违心地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前后提审时间不足20分钟。

2009年1月10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文伟从2006年11月14日起,到2007年12月22日(此时是何文伟在广州市经商期间),协助其战友谢玉冰在(到)衡阳市内共计盗窃本田、丰田等高档小轿车七辆,经评估价值120多万元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

纵观衡阳市中级法院二十一页的刑事判决书,何文伟被认定盗窃的七辆小轿车,大部分都发生在衡阳市的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这些场所一般都安装有视频监控。奇怪的是,公诉机关竟然没有向法庭提供一件能够证明何文伟盗窃的客观证据。

在法庭上,何文伟的辩护律师问出庭作证的刑侦人员颜利成,有没有能够证明何文伟盗窃车辆的现场录像?颜利成称2007年12月23日何文伟在盗窃湘DA5555丰田车时,现场录像显示何文伟的华普车有出现在衡阳市和平北路的犯罪现场记录。当辩护律师要求当庭出示该关键证据时,颜利成竟然称该录像交给后勤处理了。后到保险公司调查,湘DA5555丰田车主根本没有报案失窃。

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何文伟参与的七起盗窃案中,竟然没有一个购买赃车并使用的人,都是公安在路上查扣后退还给失主。在认定的收购赃车人叫阿志,既不是何文伟招供的阿广,也不是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招供的于勇。

在一百年前,美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该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丝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起诉到法院后,辩护律师提出,警察没有安装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所以取得的口供属于违法取证行为,请求法庭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最后,陪审团竟然真的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

法庭作出无罪释放缘于律师的辩护理论:如果法庭判决我的当事人有罪,也许我的当事人罪有应得,但也说明我们的司法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法庭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也许放纵了一个罪犯,但我们坚守了法治的底线。

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了解到,今天欧、美的法治社会就是这样培养起来的。

回过来我们看何文伟被重判的案子,却是一个只有多达11次的、自相矛盾的口供,而没有直接证据来证实的豆腐渣案件。而且,湖南省高级法院竟然还维持了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一审判决。为什么,不外乎司法的不独立,及缘于政治对破案率需要。

为了破案率,更为了加官进爵,甚至仅仅为了破案后获得一些奖金,刑讯逼供就大行其道。据何文伟的申诉,石鼓区公安分局的肖志刚、肖远平、刘凯、陶飞辉等警察在审讯时,三天三夜没有让其吃饭、喝水和休息,实施暴力的残忍程度是没有亲临现场的人无法想象的。

其间还明确告诉何文伟,不招就要了他的命。千万不要以为这仅仅是恐吓,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审讯过程中,出现用纸币打开手铐自杀死、喝水死、睡觉做梦死等等匪夷所思的事件在现实中大量发生。那一天公安机关的官员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某一位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突然死于正常呼吸,你千万不必大惊小怪。在中国,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公安人员做不到。

2009年6月8日,何文伟被送到永州市监狱服刑,由于身上的伤一直没有得到治疗,不能正常劳动,监狱领导于2009年12月23日带其到永州市三医院做肌电图、CT检查。结果是颈椎向后突出,增生,双手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已受到严重损伤。

在何文伟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判词:何文伟身上的伤,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所致。驳回辩护律师提出的违法取证的辩护理由。一个从能够驾驶车辆的健康人抓到公安经过审讯,到一年多后还不能用手拿筷子吃饭,以及这么多检查报告,竟然还不能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尽管,我们国家也有严厉禁止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的法律规定,近年来也提倡疑罪从无的审判要求。但,有多少刑事案件是靠技侦手段和警察的智慧破获的?如果说中国公安的技侦和检识水平与欧、美相差50年的话,那么从意外翻案的佘祥林、赵作海案,到还没有得到公正的“何文伟盗窃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等大量冤案看,中国的司法理念与欧、美国家差距起码在100年以上。

何文伟被投入监狱后,其母亲邱敏惠开始了逐级申诉的艰难之路。地方政府的出于维稳,劫访和关押是必然的贯常手段。湖南省检察院控申处的一位周处长“善意地”劝邱女士:我们可以对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做违纪处理,赔偿你一些钱,不要上访了。

笔者依据邱女士提供的判决书、申诉状、相关证据等,虽然无法得出何文伟绝对不是盗车嫌疑人的结论,但是依据现有证据和国家法律,何文伟毫无疑问应该得到无罪释放的公正判决。

权利运动将持续关注邱敏惠为儿申诉的历程。

附检察院对何文伟遭刑讯逼供的司法鉴定报告: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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