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10):冯正虎致北京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

【编者按】自2015年7月9日大逮捕律师至今,共有30名律师、其子女及人权捍卫者被限制出境。2015年10月5日,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禁止出境,边检警察告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冯正虎坚决维权,于10月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索取不准出境的通知书,10月31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10月12日作出的第1次《补正申请告知书》,并当即作出回复。11月20日又收到北京市公安局11月9日作出的第2次《补正申请告知书》,也当即作出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其他政府机关都能看懂冯正虎提出的申请事项,并已作出答复,偏偏北京市公安局说看不懂。冯正虎于12月5日又收到北京市公安局11月24日作出的第3次补正申请通知函,不得不向其提交第3次补正申请书,并指导北京市公安局如何依法答复。事实上,北京市公安局不是看不懂,而是装傻,是借补正申请告知拖时间而已。冯正虎的第3次补正申请书写的明明白白,北京市公安局也算彻底明白,无法继续装傻,索性耍赖不回复了。
冯正虎就北京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原  告: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小洪  局长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面东大街9号
邮编:100740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209885199 )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5件申请书的内容分别为:
1、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法律依据;
2、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
3、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原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编号;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原件。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1日收到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05号-回】及第1次《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6号-补告】,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
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建议,撤销原申请第4、5项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编号及原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1日回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第1次补正申请书》(EMS:1082894548908)。
2015年11月20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25号-回】及第2次《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9号-补告】,被申请人第2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11月21日,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第2次补正申请书》(EMS:1082894546108)。
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原申请第1、2、3项涉及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政府信息内容已是相当明确、具体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与北京市公安局下设的21个分(县)局没有关系。申请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上述政府信息的事由,在被申请人10月10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已写明,而且还附上相关证据。并且,再次向被申请人简述申请政府信息的理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民,准备去日本探亲旅游,持有合法的护照及签证,已购一月内往返的飞机票。2015年10月5日在浦东机场乘中国国航CA919航班于14:15起飞,上午10:54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午约12:30申请人进入浦东机场海关,在浦东机场出入境检查站被上海边检警察禁止出境。边检支队长胡世云警官(警号034525)告知申请人:“北京公安局的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在场还有两位警察(警号:035697、035617)。胡警官说:北京市公安局只是口头通知,不肯出具书面通知。所以,申请人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5日又一次收到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第3次补正申请通知函。该函要求:“请你按照之前向你送达的《补正申请告知书》(市公安局(2015)第36、39号-补告)要求,更改、补充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同日,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第3次补正申请书》。
申请人致北京市公安局的第3次补正申请书内再次确认申请人的3项申请事项:
1、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法律依据。
2、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
3、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原件。
并且,申请人再一次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相当具体、明确,而是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应当依法答复。”还告诉被申请人应该如何依法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其他政府机关都能看懂申请人提出类似上述申请事项并已作出规范答复。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5日回复被申请人《第3次补正申请书》(EMS:1082894535608),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申请人已逾期不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申请人提出3次补正申请告知,补正申请所需时间可以不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但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15年12月5日回复被申请人的《第3次补正申请书》,未在规定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延长答复。
显然,被申请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公开信息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秉公审理,维护法律,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冯正虎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1、冯正虎身份证复印件
2、冯正虎2015年10月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
3、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05号-回】、第1次《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6号-补告】及信封
4、冯正虎2015年10月31日回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第1次补正申请书》的邮政特快专递凭证(EMS:1082894548908)
5、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25号-回】、第2次《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9号-补告】及信封
6、冯正虎2015年11月21日回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第1次补正申请书》的邮政特快专递凭证(EMS:1082894546108)
7、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第3次补正申请《通知函》及信封。
8、冯正虎2015年12月5日回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第3次补正申请书》的邮政特快专递凭证(EMS:1082894535608)
9、冯正虎的《第3次补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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