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建设局对失效拆迁许可证受理裁决以体现牛逼


(2010-6-20)权利运动发布:
在现实中,作为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已是见怪不怪,司空见惯。据考证,官员拒绝依法行政、热衷枉法不倦与吃多了公费的转基因食品有关。尤其,无锡市建设局在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依然受理不误,并自说自话裁决了补偿方案,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拆迁大跃进中最牛逼的行为。

日前,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锡沪路北20、21号居民范晓云,突然收到无锡市的(2010)锡建拆字第23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同时收到裁决书的还有因维权屡次被关黑牢的同地块居民王建芬)。该裁决称,范晓云作为被申请人,其委托的代理人在6月4日由建设局组织的调解会上,拒绝回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要求并中途退场,故裁决范晓云在十五天内将锡沪北路20、21号房屋腾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交申请人验收。

据范晓云提供的材料,其所在的锡沪北路房屋20、21号门面房是十年前从政府部门购买的,权证面积367.86平米,实际面积为605.5平米。房屋共四层,一、二层为经营用房,有完备的工商执照,三、四层为住宅房。

2007年因锡张高速公路建设,范晓云的房屋被规划在拆迁范围内,无锡市建设局给予建设单位锡张高速公路指挥部,即房屋拆迁申请人发放的拆许字(2007)第6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载明拆迁期限为2007.12.10~2008.6.30日,实施拆迁单位为无锡市智阳房屋拆迁公司。2008年6月26日,无锡市建设局批准将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从2008年7月1日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期限内,无锡市智阳房屋拆迁公司曾与范晓云就锡沪北路20、21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过协商,但由于智阳房屋拆迁公司不愿意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给予市场价格补偿安置,导致协商未果。进入《房屋拆迁许可证》延长期后,突然又出现了一个名叫时雨房屋拆迁公司的与拆迁范围内居民“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谓协商就是大白天对被拆迁居民实施恐吓和暴力,深夜砸门窗玻璃。在时雨房屋拆迁公司高效的“协商”下,大部分居民都接受了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安置,只有范晓云、王建芬等几户经营户没有屈服。

到2009年6月份,在锡张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并已顺利通车,无锡市建设局(2007)第6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没有公告再次延期的情况下,2010年6月2日时雨房屋拆迁公司人员突然来到范晓云家,将无锡市建设局一个信封交给范晓云。

在建设局的信封里,有锡张高速公路指挥部的提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申请、裁决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要求范晓云在收到锡张高速公路指挥部裁决申请后5天内进行答辩的告知书等材料。奇怪的是,在信封中竟然还有一份通知范晓云于6月4日到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参加调解的通知书。

按照《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程序规定,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裁决申请后,首先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答辩,然而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然后才通知双方调解。范晓云6月2日收到建设局受理裁决的通知书,其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在6月7日前,建设局在范晓云还没有时间作出答辩或明确放弃答辩前,就通知在6月4日进行调解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而建设局裁决组成人员故意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显然存在严重影响裁决公正的可能。

范晓云代理律师在6月4日的调解会上,首先提出查看胡建军、许惠雨、袁江飞三位裁决员由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裁决员合格证书,结果三位所谓的裁决员出示的竟然是培训合格证,而且还是2006年的。

范晓云的代理律师提出依据江苏省《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裁决受理通知书和裁决调解告知书在程序上违法,足以影响公正,要求三位所谓的裁决员集体回避。按照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此时的裁决员应该请示行政裁决负责人,由行政裁决负责人对代理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然而,匪夷所思的一幕发生了,三位没有正规裁决员合格证的所谓裁决员竟然自作主张驳回了代理律师的回避申请,强行继续所谓的调解。

在行政裁决的庭审中,范晓云的代理律师要求记录员许雪峰如实记录,结果,记录员许雪峰竟然表示自己不能做到如实记录,只能记录庭审中代理律师说话的精神(即大概意思)。为此,代理律师在回避申请中又被迫增加一项:要求记录员回避。不出所料,代理律师的申请又一次被所谓的裁决员驳回。

范晓云的代理律师在调解庭审中提出:拆迁许可证所记载的无锡市智阳房屋拆迁公司受拆迁人锡张高速公路委托拆迁,现在怎么变成了时雨房屋拆迁公司?并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十项的申请裁决材料合法性进行质疑。所谓的裁决员竟然称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被申请人不能质证,被申请人只能质证补偿方案和数额。对裁决员的一意孤行,被申请人范晓云和代理律师再一次依法要求这三个所谓的裁决员回避,并愤而离场找拆迁负责人交涉。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进行拆迁的属于违法行为,无锡市建设局作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撤销已失效的拆许字(2007)第6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建设局却反法律而行之。

无锡市建设局之所以如此牛逼烘烘,估计与国务院[2010]第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有关。是一个不是为了建设,而是纯粹为了拆迁而拆迁的典型案例。

现在,范晓云已就无锡市建设局违法的行政裁决行为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我们将对范晓云的维权行动继续给予关注。

附无锡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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