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东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 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6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远东,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居委镇政府宿舍。因本案于2013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景护,男,1 973年7月14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金恒北一街34号2504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14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 5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海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 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杨景护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 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法律规定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和罪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梁夏生
审  判  员    曹之华
审  判  员    梁晓文
二O日

书  记  员   陈    敏
顾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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