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能伙同合署办公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造假套取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举报函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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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防艾基金办公室:你们好!
鉴于2015年黑龙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国家社会组织防艾基金办公室上报的社会组织项目申请书近90%是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办公的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单位联合各地社群组织提出。
鉴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黑龙江预防医学会实际就是一个办公地点对外的两块牌子,而且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领导在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任职。根据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资料,省疾控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李志敏在省预防医学会任职。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尹冀源和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秘书长孟友共同署名发表了多篇学术文章,说明两人关系密切。
2015826日,基金办对外公示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书904份,申请总预算为69,831,786元人民币,发布《2015
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初审情况一览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初审情况一览表,904份“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书,包含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基金办上报的53份项目书,申请资金总额是418.78万元人民币,其中有47份是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机构但联合各地社群组织提出的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都是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秘书长孟友,申请资金总额是349.45万元人民币。
2015923日,基金办对外公示了评审通过的766份项目申请书,发布《2015
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评审结果一览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评审结果一览表,766份通过评审的项目申请书,包含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基金办上报的43份项目书,批准资金总额是269.26万元人民币,其中有39份是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机构但联合各地社群组织提出的项目申请,批准资金总额是254.66万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基金办上报主要由省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单位的项目申请书,违反基金管理办法和申请指南相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故此,我们要求基金办暂缓与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签署项目委托协议,并对与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联合申请的各个社群组织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对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符合艾滋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主动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给基金办的所有项目申请书的汇总意见。
2、以黑龙江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单位的所有联合申请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创办日期、业务范围、过往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历、主要负责人姓名、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3、黑龙江省卫计委和民政厅有无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本省艾滋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规定:“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干部是否在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任职?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如此之多来自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的申请项目书是否违反基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请指南关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作为如此之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培育基地有无培育艾滋病社会组织工作和管理办法?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基金项目申请和项目实施中利益冲突回避
我们注意到,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管理办法和本次项目申请指南赋予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诸多职责和权限,但也提供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弄虚作假的便利。因此,我们建议,基金办应该充分考虑基金项目管理中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利益冲突回避问题。
1、项目申请阶段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五条规定:“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
2、项目实施阶段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
第四十条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掌握了社会组织基金项目申请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的生杀大权,但是基金管理办法却没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公开和利益冲突回避问题予以规定。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1、项目申请阶段
基金办应该规定,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过程中,对被拒绝参与项目申请的社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提供文字说明,连同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一并提交基金办。基金办应该在项目申请阶段就主动公开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拒绝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申请的理由说明、以及对提交的各个项目申请汇总意见。
2、项目实施阶段
基金办应该规定,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要形成文字报告,并上报基金办。基金办应该主动公开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个资助项目的监督评估意见。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在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中任职。建议参照《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卫政法发〔201192号)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参与基金项目申请组织的关系予以具体规定。
4、对与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办公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申请或作为申请项目社会组织的培育基地应该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要求单个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署办公社会组织名下(无论是自己申请基金项目或作为申请基金项目的培育机构)申请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项目申请经费总额的10%
5、基金办发文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比如影响基金拨付、列入信誉不佳组织名单、上报相关行政机关要求予以调查和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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