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关注组紧急呼吁关注著名维权律师王宇儿子包卓轩在缅甸失联超过70小时的突发事件


(2015年10月9日 香港)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关注组)紧急呼吁中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立即关注自2015年10月6日起于缅甸失踪的北京著名人权律师王宇的16岁儿子包卓轩及两名维权人士唐志顺和幸清贤,并要求中国政府调查并确认三人的失踪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三人人身安全,同时保障包卓轩作为未成年人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

关注组今日得知,2015年10月6日中午,著名维权律师王宇之子包卓轩及其他两名维权人士唐志顺、幸清贤在缅甸猛拉市的华都宾馆8348房间被缅甸警方带走。据该饭店的老板娘称,当时来了10多名警察,出示了缅甸警察证件后搜查了客房,并把三人都带走了。

2015年10月7日,三人的朋友和律师赶到当地警察局查询,然而警察声称“没有抓人”。随后他们又走访了当地的政法处,亦未查询到三人的下落。无奈之下,三人的朋友在当地警察局报警,要求警方查找失踪的三人。然而,当三人的朋友随后前去华都宾馆再次了解情况时,发现有两位警察正在找老板娘谈话,之后无论怎么询问老板娘,她都不再回答任何问题。

2015年10月8日,维权人士幸清贤的住处随即遭到警方搜查。扣押列表上面显示的警方名称为“内蒙古乌兰浩特兴安盟公安局”,此公安机关亦是包卓轩姥姥家所在城市的公安。另外,警察在搜查时口头告知已经抓获包卓轩。

据悉,截至今日,包卓轩的父母,即王宇夫妇,已经被天津警方抓捕3个月整,且至今无法与律师会见、无法与外界通信。此前的三个月内,包卓轩遭受牵连,遭受国保秘密警察长期、持续的骚扰、约谈、恐吓和精神控制,并被警方多次警告:不得为其父母聘请律师,不得对外进行任何声援行动,不得与维权律师联络。其护照及户口本亦被警方没收,使其不得前往澳大利亚留学。

关注组认为,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及缅甸政府对包卓轩采取的抓捕行动,已经严重违反该公约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依归”的基本原则。

关注组指出,中国政府自709事件后对只有16岁的包卓轩的监控及行动限制,一直严重违反其所加入的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即“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并第16条即“确保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之规定。

同时,关注组还认为,缅甸政府在明知将包卓轩等三人移送给中国警方将使其面临酷刑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如此行动,已经违反其国际义务——任何一国政府均有义务保障公民免受酷刑。对缅甸政府参与是次抓捕行动,关注组表达极度遗憾。

就此,关注组表示:

  1. 强烈谴责中国政府对人权律师子女采取的任意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动;并对缅甸政府参与包括包卓轩、唐志顺、幸清贤等三人被强迫失踪的行动,表示极度遗憾。

  2. 强烈要求中国公安部及内蒙古警方立即确认包卓轩、唐志顺、幸清贤等人目前的处境,包括是否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强烈要求中国政府严格遵守国际“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义务和责任。确保上述三人的基本人权和身心安全得到保障。

  4. 若包卓轩、唐志顺、幸清贤等三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保证严格遵守中国《刑事诉讼法》,尤其是第33条、83条、91条及117条关于聘请律师的权利、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权利、以及关于传唤及讯问期限限制的规定。

  5. 公安部及内蒙古警方应当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3,16及37条的规定,并国内法例保障包卓轩作为未成年人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对包卓轩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讯问时通知有关法定代理人到场;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承办案件;保证包卓轩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

  6. 要求缅甸政府澄清包卓轩、唐志顺、幸清贤等三人在该国境内失踪和被中国人员带走的情况。

  7. 强烈呼吁联合国并国际社会持续关注包卓轩、唐志顺、幸清贤三人的状况及案件进展;以确保三人的安全和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原載于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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