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律师是否受天津大爆炸影响?文东海律师要求公安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申请书》

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
    2015年8月12日晚上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天津塘沽大爆炸公共事件,该事件是人类历史上的大灾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一直密切关注该事件的进展,并对大爆炸中逝去的同胞表示深切的哀悼,对侥幸在该事件中活下来的亲历者致以祝福和关切!
     同时作为被你局采取强制措施的王宇的辩护人,我同样担心王宇在此次灾难中的人身安全,为了确保我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向你局提出如下信息公开要求:
    1、要求你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二款之规定,速书面告知家属和辩护人王宇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时间、地点和其现在的身体健康情况等依法应当告知的事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一)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及第10条第(十)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应当重点公开之规定。我要求你局依法公开王宇下列信息:
    (1)王宇现在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受到本次爆炸事件的影响和波及?你局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
    (2)王宇被羁押地点及羁押地点是否位于爆炸地域范围内?该羁押地点距离本次爆炸地域地点的距离;
    (3)该羁押地点是否因为本次爆炸事件的有毒气体或震波所及已处于危险之中,你局已针对这种情况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
    (4)你局是否将应对本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包括对我的当事人王宇所采取的相关保护措施)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5)本人和李昱函律师于2015年8月12日提交给你局的《关于王宇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结合本次突发爆炸公共事件,你局是否对王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的结论和理由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和第24条之规定,我要求你局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给我书面的信息公开回复。
                                                  
申请人:文东海                                201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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