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法院如此对待行政诉讼当事人怎能终结恶性拆迁?


(周中庭、王赵华父子的这一幢别墅后面是个体经营的制造精密仪器的厂房,总共建筑面积达到700多平米。这可是周中庭、王振华父子靠勤劳和智慧创造的合法财产,与官员拥有的豪华别墅有着本质的区别哦)

(2010-5-31)权利运动发布:
核心提示:[在江苏省无锡市,当局为了掠夺民众财产,在新征建设用地(即非农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拆迁,一律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据2004年由无锡市政府出台的363号文件,独立行使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强制拆迁裁决的行政职能。363号文件的最大特点就是拆居民的房屋只给予重置价格(即房屋的成本价)补偿,而没有区位价格(即市场价)补偿,这与其上位法,即国务院和江苏省的《拆迁管理条例》是严重违背的]

(这是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的答复)(这是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事业法人证书,说明其不具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

当权利受损害的被拆迁人将无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举办单位无锡市建设局告上法庭时,无锡市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均以建设局不能作为被告为由拒绝受理立案,也拒绝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出具书面裁定。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的居民周中庭、王振华父子作为被拆迁受害者,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利,却遭遇无锡法院“电话通知代替书面裁定”的流氓司法,成为整个无锡市被拆迁受害者当中的典型案例。

2010年1月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其办公室的名义,对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旺更巷10号一幢豪华别墅作出(2010)锡拆办裁第300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并加盖拆迁办公室公章。房屋的所有人周中庭、王振华父子没有理睬,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裁决书应当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建设局)作出,并加盖建设局公章。而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是无锡市建设局举办的、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以办公室名义作出的裁决书显然不具有法律上的行政效力。

2010年4月13日,无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竟然还煞有其事地召集所谓的拆迁申请人羊尖镇政府和被申请人周中庭、王振华父子,要对周中庭、王振华父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举行公开听证。在所谓的听证会上,申请人羊尖镇政府竟然不能应被申请人王振华和参加旁听居民的要求,出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最后听证会变成一场闹剧草草收场。(注:按照[2004]国办发46号文件,羊尖镇政府是不能作为拆迁人参与居民房屋的拆迁的)

2010年5月20日,周中庭、王振华父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答复,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超越职权为由,将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的举办单位无锡市建设局起诉到无锡市北塘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市建设局撤销其下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01)锡拆办裁第3001号违法裁决书。

2001年5月27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赵伟电话通知王振华,称起诉无锡市建设局的行政起诉书已经收到,法院认为周中庭、王振华父子将无锡市建设局作为被告起诉不当,要求变更被告为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王振华问赵法官:我们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请求是,要求具有法定职责的无锡市建设局撤销其下属单位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越权作出的违法裁决,如果无锡市建设局不做被告,这样的行政诉讼能成立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答复,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其能作为适格的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吗?

面对王振华的反问,赵伟法官只是称在无锡市都这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只能是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被告,而其举办的行政机关无锡市建设局不能作为被告。王振华见法官不可理喻,就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2009)第54号文件规定,对自己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作出书面裁定。面对王振华合法合理的要求,该法官竟然又给出一个荒谬之极答复:电话通知就可以代替书面裁定。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立案庭对周中庭、王振华父子的行政诉讼既不受理立案,又拒不出具书面裁定,说明法院非常清楚:在法律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具有实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当局以拆迁管理办公室名义作出的(2001)锡拆办裁第300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属于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行政效力。而且,该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其显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北塘区法院之所以对周中庭、王振华父子的行政诉讼既不受理立案,又拒不出具书面裁定,无锡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的某庭长在应对广大被拆迁人的行政诉讼时,说过这样一句经典且雷人的大实话:我们是吃政府的饭,我们也没有办法。

在政府挟持法院的国度里,法治完全是一片荒芜。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45、46条和[2004]国发28号文件规定,所有(非农)建设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必须足额给予集体土地所有人补偿后才能建设。

假如,有两个人同时建造两幢结构完全相同的相邻房屋,一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为集体土地,一幢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土地,那么这两幢房屋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在重置价格相同,由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价格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人比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房屋的所有人还应当多获得一笔土地补偿费。换句话说,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市场规则,在地段完全相同的房屋拆迁补偿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屋补偿价格都应当高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屋。由此可见,无锡市政府的363号文件对新征建设用地上房屋拆迁只给予重置价格补偿,显然属于于法无据的掠夺行为。

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无论是通过划拨还是出让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或开发商,行政机关首先都必须依据市场价格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支付了建设项目用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款项,才能够作为拆迁人向建设局申请拆迁许可证。而且规定作为拆迁人的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在拆迁完毕后,还要公示拆迁费用,保证拆迁费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由此可见,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足额支付了建设项目用地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那么,无锡市政府出台的363号文件凭什么不顾法律禁止,由政府(例如本案中的羊尖镇政府)介入拆迁?而且,只给予被拆迁人房屋重置价格的补偿?重置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巨额差价又到谁的口袋里去了?

在寸土寸金的无锡市,房屋的重置价格只有市场价格的几十分之一,如本案中周中庭、王振华的别墅,羊尖镇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每平米只有区区的300多元人民币,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支付的依据市场价格评估的拆迁补偿起码是重置价格的二十倍。这,就是政府为什么要利用公权力代替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介入房屋拆迁的根本原因!政府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手中拿到市场价格的拆迁补偿款,再按照363号文件的重置价格给予房屋所有人周中庭、王振华父子,这一倒一出,羊尖镇政府官员获得了比贩卖海洛因还要丰厚的不法利益!

为了获得高额的不法利益,羊尖镇政府不仅对信访维权的王振华妻子进行非法囚禁,还不惜动用黑社会人员,半夜到周中庭、王振华父子的房屋剪电线、砸门窗玻璃,甚至泼大粪。而政府使用的这些卑劣手段,可以说是连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滩上的大流氓黄金荣都不耻的行为(当然汉奸流氓吴四宝除外)!借用共产党鼻祖马克思的理论:当局对拆迁暴利的趋逐,完全到了可以践踏任何道德和法律的地步。

无锡的周中庭、王振华父子只不过是黑社会化逼迁的一个缩影、一个普通案例,在无锡(当然也包括其他地区,甚至还有向中西部蔓延的趋势),遭遇政府不法拆迁的老百姓比比皆是,政府的不法正在严重破坏着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一波波的上访潮正在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即使是在暴政下,绝大部分已经妥协的老百姓,也无不是一座座随时可以喷发的火山!

现在,王振华依据最高法院(2009)第54号文件和法官的通话录音,就无锡市北塘区法院的违反《行政诉讼法》行为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权利运动希望最高法院(2009)第54号《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刚刚出台的针对非法征地拆迁的《紧急通知》能够缓解当前一触即发的官民矛盾。

附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违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



北塘区法院电话:0510-82227723。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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