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关于抓捕维权律师的两点意见


1.令人生厌的行为未必都成立犯罪,国家不仅有刑法,还有更重要更常用的民法和行政法。只要认为行为有害,不考虑其是否满足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首先想
着动用刑事手段定罪处刑,这种做法有“刑法肥大症”之嫌,显然不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为犯罪是有严重社会危害且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那些被认为有
害的言行,即使真的有害,但不满足犯罪的法定要件时,是不能动用刑事手段处理的。若有人对其认为的有害言行心怀不满,可以行使批评的权利进行谴责;若有人
因这个被认为有害的行为权益受损,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若有害行为行政违法,可以给与行政处罚。以刑事手段处理原本该由政治道德规范或者民事行政法律
处理的事务,其对法治造成的伤害,甚于那些被认为有害但不构成犯罪的言行。

2.为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代表认同他们的行为和主张,即使律师个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观与被追诉人完全不同,也不能成为律师为被追诉人辩护的障碍。同样,无论作为学者,还是旁观者,对公共事件的评论,与此类似。辩护也好,评论也罢,宗旨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学界和法律界(法律界包括检察官法官等官方法律人和律师等社会法律人)对近年来出现的律师“死磕”现象颇多议论。对于死磕,即使法官检察官,也有理解同情的;即使律师,也有排斥反感的。有关官员也认为有的案件司法人员无法公正裁判,不能怪律师死磕,或许律师死磕能让背后操控司法的人有所忌惮而有助于公正司法,对死磕也给与了一定程度的理解。今天人民日报的短评文章也并未把死磕一棍子打死, 署名郑彦的这篇《律师的战场应在法庭》的评论说:在法庭上“死磕”,以推动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彰显,这是律师的职业追求,值得称道、令人敬慕。

只不过作者反对律师庭外炒作罢了。当然,在有的法官检察官看来,这种执着坚定的依法论理式的执业方式应该叫“较真”辩护或代理,与死磕有别。无论如何,死磕是一种现象,学界法界政界舆论界对其定义并未形成共识,对其利弊仍然众说纷纭。无论理解同情它,还是排斥反感它,都应秉持法治思维看待它。对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方式,无论你有多么的讨厌它,无论你手中有多大的权力,也不能动用刑事手段处理它,因为这不是法治方式。

官民皆须守法。公民是否违法,会接受官员的执法检验;官员是否违法,也会接受人民的批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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