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诬陷门”第三次开审 媒体被“和谐”


(2010-4-14)权利运动:
昨天中午12点40分,成都台记者挂电话通知范燕琼女儿林静怡已买好机票,将于今天(14日)到达福州市,继续对16日的第三次开庭审理继续现场采访。然而,到了下午17点左右,林静怡再次接到记者的电话,无奈表示行程被取消,节目被毙。

这一次媒体被“和谐”让我们看到了福州领导对公共舆论的“驾驭和公关能力”;也证明了福州市政法机关的“公信力”。

哦,对了,福州马尾区检察院在第三次补充侦查中“及时”发现了范燕琼为林秀英的“一纸代书”捏造事实并损害了福州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当然损害福州公安机关公信力的还有“明知”严晓玲死因的吴华英和游精佑,本月16日开庭就是要彻底追究他们的破坏公信力行为。

范燕琼在一纸代书中捏造事实了吗?吴华英、游精佑的严晓林死因明知吗?

“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文章在网络上出现不久,2009年6月24日,福建省福州公安机关由刘明处长主持了杀气腾腾的新闻发布会,用漏洞百出的《新闻通告》“澄清”了严晓玲死于宫外孕导致输卵管破裂大出血,而非不轮奸致死。

吴华英、游精佑是在福州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会后的第二天,用视频真实记录的方式再一次证明了范燕琼是替林秀英一纸代书,并不存在捏造事实。

吴华英、游精佑正是在看了福州公安机关的《新闻通告》后对林秀英做的视频,但是,福州公安机关的《新闻通告》所体现的公信力能让吴华英、游精佑“明知”严晓玲的死亡原因吗?

让我们结合闽清县公安局对严晓玲的尸检结果,以及福建省公安厅对闽清县公安局送检的严晓玲输卵管、子宫等器官检材的鉴定结果,来对福州公安机关的《新闻通告》所体现的公信力做一个背景剖析:

2008年2月10日严晓玲死亡后,严晓玲的家人就立即向闽清县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尸检请求。2月12日,闽清县公安局的现场尸检记录中记载严晓玲左侧输卵管破裂,破口为:0.8cm×0.5cm。2月16日福建省公安厅对送检的标明为严晓玲的子宫、输卵管等检材进行的鉴定记录是,输卵管一侧破裂,破口为:1.6cm×0.8cm。(见博讯上传的鉴定报告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0/04/201004130120.shtml)

为什么仅仅4天时间,输卵管的破裂口鉴定会出现一倍的误差?有两个情况值得特别注意,1、严晓玲家人提出尸检时,闽清县公安机关竟然提出要严家支付5000元~50000元的尸检费。2、闽清县公安局称2月14日由魏梦轩、吴于东两人将严晓玲的子宫、输卵管等器官已经送往福建省公安厅鉴定,而严晓玲的弟弟严方在2月16日还看到姐姐严晓玲的这些器官还在闽清县医院太平间的一个红色塑料桶里面。

从以上情况看,福建省公安厅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应该没有问题,但其所做的、由闽清县公安局送检的检材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福建省公安厅的鉴定报告也明确说明鉴定结果只对闽清县公安送检的检材负责。换句话说,并不对检材是不是属于严晓玲的一部分负责。

此外,福州公安机关的《新闻通稿》中,依据公安对聂志雄的调查称:2007年严晓玲曾两次堕胎,08年2月10日又死于已经几个月(推算应该又是07年怀孕)的宫外孕大出血。这里,且不说林秀英在女儿严晓玲死亡的两周前,还亲眼看到女儿在走月经。单就女性怀孕的生理周期来看,有没有可能在一年中两次堕胎后又再次怀孕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有多大?输卵管宫外孕中,胚胎能着床发育长达几个月吗?既然已经发育了几个月的胚胎为什么没有在尸检中被发现和记载?

现在,闽清县公安局又违背福州公安机关《新闻通告》中的承诺,多次拒绝林秀英提出的自费进行重新尸检的要求,甚至还声称严晓玲的子宫、输卵管等器官已经销毁。

在逻辑上,假设严晓玲死亡前真的已宫外孕,也不能就此排除轮奸致死的可能性。但,如果闽清县公安局真的急匆匆将这些器官擅自销毁,又拒绝重新尸检的话,不等于进一步证明宫外孕之说不攻自破了吗?

还有,福州公安机关在《新闻通稿》中称,严晓玲死亡后,闽清县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刑警大队的精干力量,对聂志雄、林希健等人进行调查取证。而律师在阅卷中发现,所谓的迅速侦察和调查取证分别是在严晓玲死亡的一个月和三个月后。

福州公安机关的《新闻通告》中还有许多完全不符合逻辑和基本常识的说词,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从福建“诬陷门”事件中,相信每一个人都无法接受所谓的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三网民损害了福州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的说法。如果在这样一个荒谬的事件上还要谈什么公信力,那完全是在侮辱我们中国人的智商!

后天(4月16日),“诬陷门”事件又要第三次开庭了,全国各地的声援三位网民的援助团成员已经赶赴福州市,据说郝劲松大律师也义无反顾加入了辩护人行列。

权利运动受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三位良心人士的家人委托,在这里向辩护律师和自全国各地的援助团成员表示感谢,同时特别要感谢成都电视台记者所做的一切努力。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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