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5.27合肥市第十七中学付校长郑典章为首杀害炊事員王道存案件的复查报告

大饥荒时期,该校师生吃不饱饭,当得知食堂炊事员王道存有偷窃饭票、菜票的行为,人们更加愤怒。其实王也是贫农,家境贫寒,平时省吃俭用。196034日晚,在学校召开的批斗上王被吊起来殴打后,散会后副校长郑典章等人对王说,若不坦白,明天再斗。个性耿直的王无法忍受疼痛和侮辱,于次日凌晨自杀身亡。学校所在的合肥市郊区将此事定为违法乱纪逼王自杀案,但当上报中共合肥市委审处后,市里认为郑典章出身地富家庭,曾任伪职(即中华民国官员),怀疑郑出于阶级报复故意害死王,遂指示中共合肥市监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共同复查。此次复查,在不到一个月内共扣留9名教职员工,经过刑讯逼供制造出一个9人合伙谋杀大案。19611月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主犯郑典章死刑立即执行,后来还报请中央批准。郑及其他同案不服判决,但安徽省高院维持原判。郑仍然不服,安徽省高院打算改判他死缓,当请示到中共安徽省委案件审批委员会时,安徽省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政法部部长彭宗珠于196189日认为该案还没有搞清楚,要求重新复查。196112月合肥市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安徽省公安厅复查。
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安徽省公安厅分析认为该案并非谋杀,而是被逼自杀。1962418日安徽省公安厅与中共合肥市委联名写出复查报告准备上交中共安徽省委、省委政法部,54日中共合肥市委书记处书记杜炳南(负责政法工作)将其交给中共合肥市委第一书记刘征田,刘决定由中共合肥市委常委讨论后再报告上级。519日中共合肥市委常委第112次常委会决议对复查报告进行修改,增加了一段应该吸取该案教训的话,指出“预审工作的刑讯逼供,对证物调查研究中不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在案犯申訴时又錯誤的駁回上拆,维持原判,使这个案件性质错定了,而且较长时间内不能纠正”。527日该复查报告以中共合肥市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党组的名义联合上报中共安徽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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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員会
安徽省公安厅党组
关于合肥市第十七中学付校长郑典章
为首杀害炊事員王道存案件的复查报告
                                公字第58
省委:
合肥市19604月破获的以十七中学付校长郑典章为首,教导主任余明玉为骨干,纠集教师邓宗林、陈炳驥、黄仲容、謝邦沛、罗明忠、褚先武和总务員許秀等七入,杀害該校炊事員王道存—案。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1961111判处郑典章死刑立即执行。(已經中央批准)余明玉无期徒刑,陈炳驥等五人有期徒刑,罗明忠、褚先武二人免予刑事处分。宣判后,郑典章、褚先武等推翻原供,向省高級法院上訴,經高院复查並报省审批委員会決定,仍判郑典章死刑,立即执行,余明玉无期徒刑,其余各犯分別判处十五年至—年半有期徒刑。宣判后郑典章等仍不服原判,高院再次复查后改判郑典章死缓刑,其余各犯刑期仍維持原判。于196189日再次向省委案件审批委員会回报时,彭付省长指示:“这案没有搞清楚,不但不能判決,連结案也不能结,需重新复查”。
我們接受此案后,經过对十七中学师生、当地群众、死者亲戚、当时保护和勘察现場有关人員的調查訪问和提审各在押犯等工作,历时三个多月,案情基本弄清。43日办案人員共同进行了分析研究,认定此案是由于严重違法乱纪造成的逼人自杀的案件。其根据:
第一,現场是全案的关键。現場勘察結果証明是自杀,而不是他杀。当时勘察資料及調查証实,死者两膝弯曲,膝盖将近着地面,脚穿蓝布单鞋,鞋底有泥,頸上索沟扣得很紧,血印子很深。呈“馬蹄”形,有充血現象。这証明是自杀。死者尸体周围杂草未被踩踏,看不出犯罪者运动的痕迹。至于死者伤势問题,复查也証实,吊打时脑部、腿部均未受重伤,散会后神志清醒,自己走回宿舍,两手也未吊断。因而不是原判所说打后“即处于昏迷状……,根本不可能在当夜走出—里多路自杀……,不可能自行掛绳上吊”等等。
第二,原定他杀的唯—物証,死者脚上的新蓝布单鞋,是被告邓宗林为掩护犯罪而给死者穿的,此节复查已否定。原始调查有誘供60年春首次携鞋子调查时,曾由大队团支部书記邓宗田拿鞋对邓宗林嫂嫂張世芹說:“这双鞋是邓宗林自合肥带给給他父亲穿的、在路上被人认出了,说是邓宗林偷的,两个人正在争着,你看这双鞋可是你家的……”因而引起張的誤解。在为邓宗林賴帐,使邓免受处分的思想指导下,就向调查人说了:“鞋子是我做的”。此后,又謠傳邓宗林被逮捕,是合肥某地起火,十七中教师带领学生搶救,失火时,有一个人家失落了很多东西,后来邓宗林在球場上打球,脚上穿的一双鞋子被失落东西的人家认出来了,說是邓宗林偷他家的,打起架来,邓宗林把人打伤了。因此,他們一直誤认为邓宗林在合肥偷窃,多次为邓抵賴。省高院第四次調查后,由于讲清了案情,即有动搖,並在基层干部面前流露过想翻案。重要的旁証是,鞋子經同村妇女和当地基层干部多次辯认結果,一致肯定不是邓宗林家所做。被告邓宗林在复查中也坚不供认。
第三,原定他杀的唯一人証,当晚和死者同一宿舍睡觉的学生,鲍余年、王宏貴(均已参军)在威逼、誘供的情况下,曾檢举郑典章等9名被告,是夜两点左右将死者勒死后送至校外上吊的。鮑並檢举,他曾向郑典章回报过死者王道存背后指責郑勾引侮辱女学生彭国英,因而郑对死者不满,蓄意报复等等。这次調查,鮑、王都一致申明原檢举失实。鮑說:他两次被带到公安局看守所傅讯,他害怕,就糊扯了。王說:他在鲍余年后被传讯,見鲍被关,思想害怕,和鲍商量后,也就按鮑所讲的编造了。
第四,死者是被逼自杀。死者王道存,男,57岁,貧农成分,僱工出身,19599月由大队介绍到十七中学任炊事員,該王由于家境困难,入校后有过乱摸乱拿行为l96034日晚,被以偷窃食堂菜、飯票为名,遭受了全校职員工和学生干部60余人的非法斗爭吊打,散会后,郑、余又找其谈話,声言如不坦白,明天再斗,疼痛未尽,问题未了,在此威逼下,自杀是极大可能的。
至于死者脚上的鞋子,虽不是死者家属所做,生前也无人见其穿过。是死者买的或换的,由于事过境迁,现已无法証实。但我們认为可以不影响王道存是自杀的认定。
从复查情况看,这件案子,从开始定为自杀,到后来以集体謀杀定罪,和复查又认定自杀。經过了几番曲折,其原因:首先是办案人員在思想上先入为主,划了框框。此案发生后,曾定为自杀。后来市委在研究中鉴于郑典章等被告中有些人出身于地富家庭,或个人历史上有問題,因而在指示复查时,提到是否阶級报复。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不是事实求是,按框框湊材料,找肯定他杀的依据。将死者尸体索沟的形状、顏色和现場痕迹,这些可靠的自杀证据丢开,而去抓了死者伤重不能走,手断不能吊,鞋底无泥等似是而非的材料来证实他杀。其次是沒有深入的进行調查研究,許多重要情况,未能很好研究,並得出应有的结论。例如死者脚上的蓝布单鞋,一直认为鞋底一点没有沾泥,因而肯定是死后被告給穿的。但事实上不但鞋底和鞋帮的結合处仍有很多泥块,就是鞋底上也仍有泥迹可見,而这竟被办案人員所忽视。又如从被告9人的宿舍、住地和当晚活动来看,邓宗林等5人都是住在集体宿舍,而且又有人証明他們散会后确实睡了。反之,全校师生員工中又无一人发现犯罪或犯罪征候,查不出被告和死者有任何利害关系和合謀杀人的因素。这些重要的反证,也都未給予注意。而仍然根据逼供的材料定案。再次是严重的刑訊逼供。被告9人中,用了刑具的就有7人,2人虽未上刑,也用了刑具威逼。黄仲容双手被反銬六天六夜,皮破肉烂,至今伤痕明显可见。案件的主要情节都在提供、诱供下发生。但即使如此,被告口供,除两头情况相同外,犯罪过程,始終牛头不对马嘴,不能统一,后来又都翻供,而这也未进行应有的研究分析,仍以他杀认定。总之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由于预审工作的刑讯逼供,对证物调查研究中不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在案犯申訴时又錯誤的駁回上拆,维持原判,使这个案件性质错定了,而且较长时间内不能纠正。这些都是值得引为教訓的。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此案性质是由于严雷违法乱纪造成的自杀案件。原判謀杀是錯誤的,应予撤销。对9名在押人犯已于412日对有一般打人錯誤的陈炳骥、黄仲容、褚先武(褚连打人也没有)、謝邦沛、罗明忠、许秀六人釋放,进行平反,並由合把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具体进行思想教育,安排休息、生活、医疗和工作等善后工作及对死者家属适当进行安排。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对造成王道存自杀负主要责任的郑典章、余明玉、邓宗林三人,我們意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酌情給予适当刑事处分。
以上意見,如有不妥,请指示。
            
附件:关于合肥市十七中学付校长郑典章为首杀害炊事員王道存案件    的調查报告
抄送:中央公安部、省法院、检察院,合肥市监委、宣传部,合肥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中共合肥市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党组
1962527
(印)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委员会
(印)安徽省公安厅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01-01-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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