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建司法机关失去信心 家属转而求助于信访部门


(2010-3-23)权利运动转发: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福建的一名小学教师,名叫陈育红。我的丈夫游精佑是向莆铁路(福建)公司三标段副指挥长。

2009年6月24日,我的丈夫看到网上有一篇文章,内容是关于福清有一个女子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公安局不认真处理此案,她母亲林秀英上访一年多没有人理会。我的丈夫很同情这个老妇人,又觉得网上的文章不知是否确实?所以给林秀英做了一个上访口述视频发到网上。其目的也是想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廓清事实,给百姓一个公道。

2009年7月5日,我的丈夫被福州马尾警方以“诽谤罪”拘捕。同年7月31日又以 “诬告陷害罪”正式逮捕。

2009年11月11日,在福建马尾法院开庭审理。马尾检察院是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的,但真正“诬告陷害”的源头林秀英没有得到任何责备,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坚决不让这起案件的关键证人—-视频口述人林秀英到庭作证。林秀英在法院门外一直要求到庭作证,但一直等到休庭也没让进去。

第一次开庭,法院没有宣判,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2010年3月19日,马尾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在给辩护律师的电话通知中,明确说明是宣判。然而,法庭上发生离奇的一幕。开庭不到五分钟,公诉人提出尚未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要求法庭延期,而且,法院竟然同意了。

从一审一次开庭到二次开庭,种种奇形怪状现象,疑团丛丛,在此不及细表。而此案的事实和罪名,在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形起强烈反响。不要说普通网民,连法学专家、学者、在职检察官、法官、媒体,对此案的事实、罪名、程序,用各种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发表了反对意见和质疑。现在有理由怀疑,这起案子的发生,与特定公务人员的个人意志相关。

尊敬的领导,我的丈夫是一个知识分子,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他自1990年从西南交大毕业参加工作以来,在单位的表现人人皆知,从来都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他1995年,1999年被评为福州分局机关先进工作者.他在学会工作中成绩显著,经四次六届理事会批准为福建省铁道学会1995年–1999年学会先进工作者。2000年十一月被福州铁路分局评为先进科技工作者。2002年一月他撰写的《提高圬梁承载能力的方法与实践》被评为2001年度全局工务工程专业优秀论文三等奖。2006年被评为中共宁德市委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工作者。2007年八月获得福建省新长征突击手的称号。

他这次只是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做了一个视频就被抓起来,真不知道福建警方是怎么想的。即使严晓玲不是被轮奸致死、即使林秀英所言不实,即使我的丈夫制作视频有所不妥,也应该由林秀英承担罪责啊。况且此行并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危害,为什么非要以“诬告陷害罪”施以刑责呢?

我丈夫的辩护律师曾经三次向马尾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三次被驳回,说取保候审会带来“社会危害”!他有什么危害性呢?我的丈夫游精佑每个月把不多的工资存起来一部分,以备有不幸的人前来求助。即使在我们买房还贷款经济很紧张的情况下,也没有间断。我丈夫家从祖父辈就在乡里以慈善、乐于助人闻名,几辈子孙中从无被刑责之人。像他这样的人即便取保候审,又会带来什么“社会危害”呢?

现在,我每天都在痛苦之中,包括我的女儿,她即将高考,所发生的事实与她所受的教育,产生的刀切般的错位,让她无心读书。我的心都要碎了,却无从安慰和解释。就算一个家庭的痛苦是小事吧,那么,这个案子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呢?就当我在讲大道理吧,个别司法人员,有没有考虑到福建省的整体司法形象,他们还有没有大局观?我想,我们每一个福建人,要维护福建的形象,这个大原则,还是要的吧?

在铺天盖地的民意浪潮前,我只希望快点结束这种含糊不清的拖延。有罪则判,无罪则放。尊敬的领导,希望您在百忙中行使监督权,启动体制内纠错机制,追究责任,尽快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这样无论对我的家庭,还是福建省的司法形象,都好。

如果事实证明我的丈夫有罪,我会替向我丈夫祈祷,愿主宽恕我们,愿受害人原谅我们。

此致 敬礼 陈育红 2010年3月23日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