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诬陷门”事件 律师第六次发出法律意见书


(2010-3-27)权利运动转发:(注: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一案,辩护律师曾给办案机关发过五份法律意见书,现在发的是第六份。)

北 京 市 旗 鉴 律 师 事务 所

北 京 市 亿 嘉 律 师 事务 所

北 京 市 瑞 风 律 师 事务 所

福 建 法 炜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在审网民诬告陷害案证据不足

拟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 律 意 见书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福建网民、访民被抓已历时九个月,自2009年10月16日贵院受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一案起算,也早已超过公诉案一个半月审限。如此拖延不判,不放,不变更强制措施,违背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009年11月11日,贵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令世人瞩目的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之后,贵院适用两个半月审限,经福建省高院延批一个月的决定,后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又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均未依法通知三被告人家属及辩护律师。期间,辩护律师提出本案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拟对三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遭到贵院驳回。

2010年3月8日,申请人林静怡和辩护律师第五次提出对被告人范燕琼取保候审申请,至今未收到贵院答复。

2010年3月19日,贵院再次开庭审理,在事先告知开庭宣判下,却再次同意“公诉机关还没有侦查到三被告人诬告陷害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证据。因此,现申请延期审理,要求补充侦查”,再次作出延期审理决定。我们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证据不足下,依法应作出无罪判决,坚决放人。

辩方介入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案,就指出该案案小事大,应慎之又慎。在侦查阶段,从维护海峡西岸司法软环境的形象和大局出发,针对所谓“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不让律师会见;聂志雄等受害人没有提出自诉,就动用公权力压制网络监督;随意变更罪名,错上加错;检、法未介入,特准媒体先行定性定罪,干扰司法公正;共出具了四份《法律意见书》(2009.7.17/7.29/8.13/9.11),强调该案的正确处理,关系到中央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鼓励、保护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环境,不准压制批评,严禁打击报复的精神,落实福建司法是取信于民还是失信于民的大问题。现在这样无限期的拖延,同全国两会关于搞好经济建设,推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三者不可偏废的要求;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批评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和境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还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一些类似的案子先后都已经纠正。诸如,2009年3月份被跨省抓捕的河南灵宝小伙子王帅,在被关押了8天后,在全国网民的强烈质疑下被释放;2009年7月15日,四川省蓬溪诽谤案中的邓永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2009年7月25日,山东曹县段磊发帖诽谤案,有了峰回路转的变化。从2009年2月份就被关押的段磊,在经历了150天的监禁后被无罪释放;最近的有湖南十堰市的陈永刚于2010年3月10日被无罪释放,警方向他赔礼道歉、予以国家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福建网民、访民诬告陷害案,其涉嫌罪名是从诽谤罪,人为升格为诬告陷害罪,三被告人仅仅因为转述死者严晓玲之母林秀英的哭诉,帮助发帖,所制作的视频意在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不代表制作者的观点,况且林秀英控告的矛头是针对“三√人员(刑侦抓获人员/违法犯罪人员/吸毒人员)”聂志雄。三被告人何罪之有?除非有人挖空心思力图司法地方化、个案政治化,想方设法找到 “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加重惩处,枉法裁判。

我们不能苛求访民、网民分清境内外网站、媒体的敌、我、友,我们应宽容、善待网民、访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上的问题。“老百姓网上批评政府,政府应该宽容。针对官员个人的批评要以事实为依据,涉嫌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对簿公堂,不能借公权力之便报复发帖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代表在两会期间公开呼吁)

我们应站在前瞻祖国统一大业,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透明、公正、妥善的处理三网民“代言获罪”案。

特别是被告人范燕琼进入看守所后,身体一直患有严重疾病,尽管律师五次申请取保候审(2009.7.28/8.28/9.10/12.29/2010.3.8),始终也没能得到办案机关批准。竟以所谓“可能引发社会危险性”为由,不同意对重病在身的非暴力犯罪被告人取保候审,不仅有违刑事司法程序正义、有违取保候审刑事法律规定,更有违保障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精神。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金光鸿律师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姜运福、吴志榕、林洪楠律师

2010年3月26日

抄送:中共马尾区政法委、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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