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女士:
您好!
我是福建网友“诬告陷害案”中其中一个被告,范燕琼的女儿林静怡。
今天是2010年的元旦,首先祝您,元旦快乐!同时,也祝您能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多让福建百姓安定幸福的成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值此之际,我学习了《六项规定》: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以及审务公开的相关内容。我认为,这与妈妈这起“诬陷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中,马尾公安局于09年6月26日在连江将我的妈妈范燕琼“带走”。此后,我连续多次到马尾公安局要求拿取“拘留通知书”,未果。被告知,“有碍侦查,暂不予通知家属”。对于妈妈犯了什么罪,马尾公安局的回答是“案件在调查中,不能告知”。妈妈被抓捕27天后,马尾公安局才同意寄出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着“诽谤罪”。8月初,我收到了逮捕通知书,罪名突然变成“诬告陷害罪”。并且没有向家属做出任何解释。
期间,又“涉及了国家机密”,不允许律师会见我的妈妈。妈妈被抓捕一个月后,才排除了“涉密”,准予律师会见。至今我也没想明白这起“诬陷案”怎么就“涉了密”。
我翻阅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我对于马尾公安局的做法极为不理解。这与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要求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等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是相悖的。特别是,罪名的更来改去,“涉密”的“无疾而终”,将庄严的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上。
在“诬陷案”的庭审当天,有上百名关心本案的网民,老百姓到马尾法院,要求旁听,却无一不被拒之门外。案件的主要人物和关键证人林秀英在法院门口苦等十多个小时,最终也未能出庭。而近百个旁听席上除了三个被告的六个家属外,凭我对多次到马尾公安局的记忆,其他几乎都是便衣。我不知道这次开庭是不是又涉及了哪个“国家秘密”,所以要“秘密进行”。这种不公开审理,剥夺公众与媒体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做法,更是与《六项规定》的指导——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背道而驰。
另外,我从刘晓原律师那了解到,“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是在10月15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这样计算一下审限,应在11月30日期满。”可是,前天却被告知,已经延长了一个月审限,羁押期限要下个月7日才届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可再延长一个月的情形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刘晓原律师问这起“诬陷案”属于以上哪种情况,办案人员并没有作出解释。《六项规定》要求的“庭审公开”中指出,“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我的妈妈他们三个被告就这样不明就理的被延长一个月的审限,这使我很是纳闷。
更何况,我的妈妈身体状况每日俱下,之前我和律师多次提出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都未被批准。原因是,我的妈妈“具有社会危害性”(昨天,律师会见后,再一次为病重的妈妈提出保外)。我不明白,一个双腿瘫痪数月,有时需要吸氧来维持呼吸畅通,又由于感冒,一直挂瓶,还呕吐,肾绞痛的病人到底具有怎样的社会危害性?!
也许您体会不到我在给您写这封信的时候是怎样泪流满面,心如刀绞,又是怎样的无可奈何。但是,我仍然要给您写这封信。我希望在新的一年,妈妈能够平安的走出二看,及时到医院就诊。因为我相信,您能够以您的政治智慧、执政魄力,对这起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加以监督,还我妈妈和游叔叔、吴阿姨的清白,还法律应有的尊严!
--林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