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强拆绑架致人死亡还以“无因管理”要求受害人赔偿



2014/9/12)权利运动发布:

我叫李百功,住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四十组33号,九华镇政府在2012610日雇佣200多人来我家非法强拆,我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姜美英被殴打恐吓致病,不愿离开她祖居的家园,九华镇政府派人强行将我母亲送到九华镇敬老院。

20145月,九华政府将我母亲送往南通附属医院救治,最终不知何种原因在医院去世。我母亲是2014523日去世的,但在522日夜2330分左右,如皋市九华派出所将我和我儿子李建军进行传唤做笔录,一直到52317时才将我们父子俩放出,我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立刻和儿子李建军赶往南通去料理母亲的后事,然而,到南通后才知道我母亲的遗体早已被九华镇政府出动了40多人运走了,我打电话问领导,他们都说不知道,直至今日,我都不知道母亲的遗体被九华镇政府藏在什么地方。

201493,我突然收到如皋市法院送达的九华居委会的起诉书和传票,他们以“无因管理纠纷”为由起诉我,要我支付我母亲在敬老院和医院的一切费用共计28万多元。并在20141014日上午在如皋市法院港区法庭开庭。

九华镇政府无赖可耻的行为令人发指,在无任何合法手续强拆了我的房子,未经我本人同意将我年迈的母亲强行安置在敬老院,我母亲去世后没征得我们同意,擅自将遗体拖走藏匿至今近4个月,现在居然还恶人先告状。

联系电话:李百功的电话:18362107713.

权利运动友情提醒如皋市法院与九华社区居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请注意,不是工资)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因此,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在组织机构和自有资产等方面的限定条件,不能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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