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路后代刘振通进京被“通缉”后再发控告书


《控
书》

控告人:刘振通,男,59岁,汉族,共产党员,住河北省易县坡仓乡南杜岗村,身份证号码:132421195603283378,电话:13785258745

被控告人: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局长

被告事由:报复陷害

控告请求:

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渎职侵权责任。

二、立即停止报复陷害行为。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父亲刘树文19395月参加革命,系老八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书为凭。

修建荣乌高速第十四标段途经我村我家屋后,仅距我家房屋只有12米左右,由于施工方没有采取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排涝措施,而因暴雨天气,造成房屋遭水灾而下沉,房屋严重裂缝,现已成危房并且在超出施工线以外施工,造成果树被毁坏,并不给赔偿,在双方交涉中,当地派出所第一天来现场调解,叫施工队赔偿5000元,而第二天派出所来人态度却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偏一方倾向一方,不给赔偿。并以控告人夫妻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进行抓捕关押,妻子64岁被关五天后办理取保候审,而控告人至今仍在被抓捕中。

施工队毁坏我房子和果树,不给赔偿,反而还要我赔偿施工队,这天理何在,国法何在?

请中央及社会各界为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并对易县公安局滥用职权,报复陷害违法行为而呼吁司法机关立即制止,还我人权,给我民主权利。

控告人:刘振通

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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