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网帖门”事件续:律师投诉马尾区法院超审限的违法问题


(2010-01-15 ) 权利运动发布:
(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负有监督人民法院执法的职能。因此,我们就马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中超审限问题,特向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诬告陷害案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辩护律师,现就马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违反法定审限,拟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向你院反映。

2009年10月15日,你院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移送马尾区人民法院起诉。10月16日,马尾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予以受理。2009年11月11日,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世人瞩目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只有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案件,才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审限。

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诬告陷害案,按照你院起诉书认定,是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所引发,仅过三天就连续抓捕涉案人员,人数之多,调查之广实属罕见。这起案件,不是犯罪集团案件,不是流窜作案重大案件,案件涉及面并不广,不存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四种情况。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案最长审限应是一个半月,即2009年11月30日就应当作出宣判。

但是,马尾区人民法院不知何故,竟不顾法律具体规定,也不顾考虑案件具体情形,就没有如实的反映事实真相,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地作出了同意延长一个月审限的批复。

在2009年12月30日上午,游精佑的辩护人刘晓原律师在马尾区找到本案审判长吴法官,吴法官表示由于省高级法院同意了,本案的审限应是在2010年1月7日到期。

2010年1月7日,马尾区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宣判。经辩护律师向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了解,才知三个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又延长了一个月。为此,我们多次打电话向马尾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询问,但一直找不到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连书记员也联系不上。后来,刘晓原律师联系到了你院公诉科陈潼检察官,他是本案的代理检察员。据陈潼检察官证实,马尾区人民法院在二个半月审限到期时,要求检察院对一些证据进行补充侦查。你院接受马尾区人民法院的建议,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被动地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将这起案件适用两个半月的审限和检方接受法院延期审理的建议,均没有通知辩方,有悖刑事诉讼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们认为,马尾区人民法院在一个半月审限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后,自己无法再找理由来延长审限了,就要求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完全是为了拖延审限。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规定。依照该规定,在羁押期限届满时,不能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方式变相羁押被告人。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继续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引起社会和境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三个被告人至今被羁押了半年之久,特别是被告人范燕琼进入看守所后,身体一直患有严重疾病,尽管律师三次申请取保候审,始终也没能得到办案机关批准。不同意对重病在身的非暴力犯罪被告人取保候审,不仅有违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更有违司法人道主义精神。

鉴于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我们郑重地向贵院提出控告举报,恳请你院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予以监督。特致!

本案辩护律师: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金光鸿律师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姜运福、吴志榕、林洪楠律师

2010年1月12日

抄送:中共马尾区政法委、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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