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亚芳就腐败官变相杀人向中央巡视组控告求救

 


——人命关天!两条无辜生命血泪控告状

控告人:钟亚芳,女,汉族,196735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控告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政府县长:方毅。

被控告人: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局长:王建平。

被控告人: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所长:叶忠华。

被控告人:浙江省桐庐县中医院院长:刘柏洪。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上访人、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天天24小时轮班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严密监控限制身患重病访民(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3年多,并由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联合实施,且现仍在肆无忌惮进行中,钟亚芳求生不能!

2、从今年4月起钟亚芳的病假工资也被滥用职权无故停发(至今未见《辞退证明书》),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病重钟亚芳与其年幼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的生活来源被断绝,同时封杀司法途径,且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钟亚芳外出借钱、外出求救、外出讨饭,由于生活来源被断绝5个月营养跟不上已导致钟亚芳的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病情加重——被控告人要滥用职权明目张胆地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又断绝生活来源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惊天之冤的病重访民钟亚芳与其年幼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变相杀人灭口,钟亚芳、钟知含母女求生不能!

控告请求:

1、请求中央巡视组制止违法犯罪,责令立即依法撤除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已3年多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还身患重病的访民(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   

2、请求中央巡视组制止违法犯罪,责令立即把无故停发维持钟亚芳母女生命的病假工资还给钟亚芳,让已被断绝生活来源5个月的病重访民钟亚芳与其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有饭吃。

3、请求中央巡视组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证据、理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访问题的意见》强调: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而在极困难的条件下,由控告人钟亚芳拍下的几十个视频(见附后证据1光盘中的其中16个视频与视频中钟亚芳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监控人员以及警察的对话),让外界清楚地看到与确凿证明了——被控告人无法无天又无人性,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无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明目张胆天天24小时轮班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严密监控限制身患重病的访民(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至今已长达3年多,并由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联合实施,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
更甚,从20144月起钟亚芳的病假工资也被滥用职权无故停发,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病重(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钟亚芳与其年幼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的生活来源被断绝,且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钟亚芳外出借钱、外出求救、外出讨饭,由于生活来源被断绝5个月营养跟不上已导致钟亚芳的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病情加重,被控告人要滥用职权明目张胆地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保障民生”的当下,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又断绝生活来源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惊天之冤的病重访民钟亚芳与其年幼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变相杀人灭口,钟亚芳、钟知含母女求生不能却又无处伸冤!

201265日,桐庐县作风办还把以“缠访户”名义对钟亚芳落实24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违法犯罪事实,荒唐作为公开信息与政绩发布在互联网上。(见附后证据3,钟亚芳从网上打印出来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文章,后因钟亚芳投诉该文已被从网上删除,但钟亚芳已备存)。(特注:钟亚芳的“缠访户”系公然伪造,钟亚芳的信访事项从未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钟亚芳原是桐庐县中医院主管护师,20061221日上午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做甲状腺ECT检查时被放射性核素氯化89锶误注,造成核污染、失去健康(见附后证据5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长病假。在钟亚芳与浙一医院核医学科主任李林法、检查医生董孟杰以及医务科交涉过程中,结果被报复,200710月钟亚芳当时年仅8岁的单亲女儿钟知含被投放放射性核素致害,造成核污染、失去健康(见附后证据4桐庐县公安局自己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钟知含体内出现了确定性的辐射生物效应;在出现症状的时间前后,受到过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此后,钟亚芳的女儿钟知含被放射性核素投毒致核污染刑案,钟亚芳与律师去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结果被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与桐庐县政法委副书记赵华丰等枉法腐败官员包庇凶手徇私枉法拒不同意依法立案侦查、又拒绝信访听证,造成证据确凿的放射性核素投毒毒害女儿钟知含的惊天大案成惊天冤案,凶手李林法等逍遥法外!基于以上两铁证如山的事实,为给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钟亚芳被逼忍着核污染所致病痛多次进京依法上访,结果冤未伸,反遭来滥用公权力的致死打击报复——2009101日上午,在北京依法上访的钟亚芳在北京公话亭与骗回桐庐县一定会依法解决问题的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吴宏烈打电话时,被被控告的枉法腐败官员桐庐县公安局的局长周建杭等抓回当地(注:周建杭后调任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局长)。即被在黑监狱(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被称之为“学习班”)非法关押67天,在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非法关押12晚后,又被上下勾结的杭州市公安局公然违法以强加莫须有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非法关进了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591天,造成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多种疾病危及生命(见附后证据6),而伪造的“偏执性精神障碍”却因钟亚芳言行、思维正常而并没有被精神病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由于钟亚芳上访被精神病的一切,钟亚芳的亲属概不知情,全由制造冤案的桐庐县公安局等“一手包办”造假,以致钟亚芳的年迈父亲(一位忠厚老实的农村老人)在得知去北京上访讨公道的女儿钟亚芳已被报复陷害非法关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后,因承受不了此残忍打击而一病不起。

2011722日,已致病重的钟亚芳终于从非法关押近2年的安康医院(精神病院)释放由救护车接回家,回到家中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身患重病钟亚芳,随即又被被控告人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无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明目张胆天天24小时轮班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严密监控限制人身自由,并由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联合实施,且更为荒唐把长期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的“维稳任务”承包给了俞一丕这一社会无业人员,直至今日已长达3年多,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 在这3年多中,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身患重病的访民钟亚芳被违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黄鹏(原)、副所长陈中华等警察一次又一次、无数次地在大庭广众之下被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去杭州等地(有时被使用暴力强制);
甚至是走出家门(后改成走出小区)就被监控人员跟随左右严密监控; 敏感时期被强制不准走出家门(如201310月汪洋副总理等中央领导来桐庐县视察);被不准家人单独陪同病重的钟亚芳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
钟亚芳要离开桐庐镇去杭州法院开庭或看病等等一切都必须经“领导”的批准同意后,再由35名(违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或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警察或协警或与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一起非法押送前往;否则,只要“领导”不同意就连非法押送前往都被强制不准(有时被使用暴力),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造成钟亚芳的躯体疾病在严重的身心摧残中一次又一次地加重、恶化,求生不能;造成钟亚芳的年迈父母与孩子天天在以泪洗面、担惊受怕中度过!

特别说明:20131226日,忍无可忍的病重钟亚芳曾逃出无法无天非法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桐庐县,逃命到北京, 在依法向公安部、中纪委等举报控告后,于2014130日傍晚(大年三十)自行买票回到家中,回到家中的病重钟亚芳随即又被继续明目张胆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天天24小时轮班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严密监控限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且现仍在肆无忌惮进行中,求生不能!

更甚,为掩盖上述违法犯罪事实与打击报复变相杀钟亚芳母女灭口,从20144月起,钟亚芳原本扣发的病假工资也被滥用职权无故停发(至今未见《辞退证明书》),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以及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病重钟亚芳与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的生活来源被断绝,且不准当地任何人帮扶借钱给早已被残酷迫害致负债累累的钟亚芳,同时封杀司法途径,甚至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有时被使用暴力)钟亚芳外出借钱、外出求救、外出讨饭。——被控告人要滥用职权明目张胆地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保障民生”的当下,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又断绝生活来源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惊天之冤的病重访民钟亚芳与其年幼单亲核污染被害钟知含变相杀人灭口!由于生活来源被断绝5个月营养跟不上,已导致钟亚芳的年幼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病情加重,钟亚芳、钟知含母女求生不能却又无处伸冤!

另需说明:据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所称“叫他们来监控的原因是钟亚芳有精神病”。为此特别说明以下两点:第一,钟亚芳根本没患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卫生局与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狼狈为奸联合伪造的“偏执性精神障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于20111214日依法确认钟亚芳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认定钟亚芳根本没患伪造的“偏执性精神障碍”,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见附后证据7,(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第二,退一万步讲,即便钟亚芳是伪造的“精神病人”,是伪造的“缠访户”,则被控告人也无权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天天24小时轮班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严密监控限制人身自由,并由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联合实施。

有关“要求立即依法撤除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还人身自由并追究被控告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合理合法诉求:78日杭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在电话中告诉钟亚芳“已转桐庐县政法委处理”、73日杭州市公安局信访科在电话中告诉钟亚芳“属地管理,你寄的材料已转桐庐县公安局处理”,但桐庐县政法委与桐庐县公安局却至今置之不理,不但不依法处理撤除监控人员还钟亚芳人身自由,且连信访答复也不给。且201474日下午,桐庐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柯汉根竟对着多名公安干警的面对钟亚芳称“监控的人是桐庐中医院的,你自己去叫他们撤掉”甚至是725日上午钟亚芳还被桐庐县公安局信访科警察沈全根与陈家鲁联合打伤(有全程录音证明)。

有关“要求立即把无故停发的病假工资还给钟亚芳、让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被断绝生活来源的病重钟亚芳与年幼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有饭吃”这一事关生存诉求,桐庐县各相关部门互相勾结:桐庐县信访局不作为至今不予理睬,也不给信访答复; 55日钟亚芳申请劳动仲裁,桐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作为至今长达3个多月不予理睬、既不依法立案也不给不予受理通知;而桐庐县中医院与桐庐县卫生局领导却明知钟亚芳在这无法无天的桐庐县根本不可能拿到劳动仲裁的裁定结果下,却坚持称“没有劳动仲裁的裁定结果,不可能发给你病假工资。”

这些每月花几万元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在2013108日之前,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房廉租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2单元306室)2年多;后经钟亚芳举报后,这些每月花几万元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于2013108日起直至今日一直被转移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房廉租房的办公用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综合楼83楼)(见附后证据2光盘中的照片一、二)。

这些违法雇请已3年多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的每月几万元工资等一切上不封顶的费用,均有钟亚芳的原工作单位桐庐县中医院违法支付,而桐庐县中医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也即这些费用都是政府违法支付。

 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不仅严重侵犯了钟亚芳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严重侵犯了钟亚芳的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的生存权,造成钟亚芳及其亲属巨大的身心伤害,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败坏了党与政府的形象。

 为维护合法权益,为母女能活下来,今惊天之冤求生不能却又无处伸冤的病重访民钟亚芳忍着病痛含着血泪拿着钟亚芳本人拍下的其中16个视频等铁证如山的证据向中央巡视组提出控告与求救:人命关天!两条无辜生命!1、请求中央巡视组制止违法犯罪,责令立即依法撤除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已3年多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还身患重病的访民(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 2、请求中央巡视组制止违法犯罪,责令立即把无故停发维持钟亚芳母女生命的病假工资还给钟亚芳,让已被断绝生活来源5个月的病重访民钟亚芳与其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有饭吃。 3、请求中央巡视组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党纪国法的存在!

另特别注明:因本案案情特殊,地方政府黑暗且被控告人无法无天又无人性,钟亚芳及其亲属今后无论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包括导致核污染被害钟亚芳、钟知含母女病情加重恶化乃至死亡等等),都与以上被控告人存在因果关系,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今特向中央巡视组备案。

控告人:钟亚芳

2014829

附:证据7           

证据1:光盘一张(内有拍下的其中16个视频)与视频中钟亚芳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监控人员以及警察的对话文字整理。

证据2 违法安排给监控人员使用的政府保障房廉租房22单元306室与政府保障房的办公用房廉租房综合楼83楼的照片(2张,见光盘)。

证据3201265日,桐庐县作风办发布在互联网上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24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文章。

证据4 桐庐县公安局自己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出鉴定女儿钟知含核污染(2008)医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证据5: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出鉴定钟亚芳核污染的(2008)医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结论。     

证据6:诊断钟亚芳患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的病历。

证据7: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