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漏洞


(2010-1-29)权利运动发布:
在唐福珍们不得不用鲜血和生命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事件频频发生后,今天,国务院终于应全社会的呼声出台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笔者结合大量血腥暴力拆迁案件,发现该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至少有三处致命的漏洞:

第一、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是没有明确新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人搬迁补偿(如唐福珍的房屋性质)适用本条例。

尽管在法理上,新增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因规划和建设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新的《条例》。

事实上,只要《条例》中没有明确的条款,各地方政府类似于无锡市政府出台的锡政发[2004]18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件还会混水摸鱼地存在,继续肆虐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
现实中,中国大陆发生的大量血(腥)拆(迁)和强(盗)拆(迁)事件就是发生在新增建设用地这一领域。

第二、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并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从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以上两条款似乎对房屋被征收人很有利。然而,该《条例》关于评估公司对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的表述,并没有明确负什么责?

要知道在现实中,所谓的房屋评估公司基本都是原来地方建设局和国土局的人员开办的,如果《条例》中不明确评估公司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即补偿金额低于同区位市场价格由评估公司赔偿)的话,所谓的对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等于是一句空话。

第三、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从《条例》的该条款中,明确表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强制搬迁的权力显然于法无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还没有出台,对公民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权力只能在法院。

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人和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征收人之间,本身就“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不具有平等的搬迁协商主体,如果再有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话,完全有可能比旧《条例》更容易发生大规模血(腥)拆(迁)事件。

那么,在现有的司法不独立的体制下,由法院实施强制搬迁就能够保证公平正义了呢?对这个体制上存在的硬伤问题,笔者无解。

希望决策者们都能够以一个中国人对自己国家和民族负责任的态度探索这个问题。
(张建平撰稿)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