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作出护“狗”判决,爱心妈妈汪静一审败诉


2014/5/30)权利运动发布:

“我是党的一条狗,天天坐在党的大门口,党叫我咬谁就咬谁,我的本性就是添净党……”。这在中国大陆地区,除极少数如薛明、杜宪、柴静这样具有职业操守、并能够秉持良知的媒体人外,基本上就是社会对喉舌的评价。

在中国大陆地区还有一个特色,就是司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利益至上”为不可逾越的原则,进行“独立、公正”司法。

既然是党的一条狗,因为乱咬人而被告上党的法庭了,那么党的法院又将怎样“独立、公正”司法呢?以“人民”名义挂牌的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爱心妈妈汪静诉告阜宁县新闻信息中心名誉侵权一案,无疑将让每一位搞不懂吴邦国报告中已确立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的人士大开眼界!

汪静,因为收养孤残儿童而成为江苏“十佳爱心妈妈”,又因地方政府为土地财政强抢其承包地而上访维权。据了解,为了对汪静的上访实施恐怖主义打击,阜宁当局设计陷害其儿子,继而以“伪证罪”对汪静实施司法迫害。

与汪静一起被逮捕判刑的还有抵制阜宁当局引进毒企业的环保人士嵇书龙女士,以及抵制腐败反被以“职务侵占”构陷的人大代表祁从咬。

司法迫害出笼后,由于构陷太过明显,作为党的一条狗,阜宁县新闻信息中心在不经核实,立即在其出版的《阜宁周末》上以“2012,全县公安机关工作回眸”一文中,以“在党的十八大安保期间,以依法打击非法上访人员26名……其中重点人员汪某、嵇某、祁某被判刑”等内容,对汪静、嵇书龙、祁从咬三位遭构陷人士的人格进行侮辱。

汪静出狱后,以《阜宁周末》歪曲事实报道与严重侮辱其人格为由,将由地方党委操控的阜宁县新闻信息中心告上了由党绝对领导的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庭上,被告非常清楚自己做狗的无耻行为严重侵害了汪静的名誉与荣誉,只能以“2012,全县公安机关工作回眸”一文中的汪某并不是指汪静为由进行无耻的狡辩。

2012年因十八大期间阜宁县实施恐怖主义安保而被构陷入狱的除汪静、嵇书龙、祁从咬三人外,难道还有二个被姓汪的人士遭到司法迫害?


按证据规则,众所周知而不需要再举证(即使举证也应该是被告举证责任)的事实,作为党的法院无耻地认可了被告阜宁县行为信息中心的无耻狡辩,作出了护“狗”的(2014)阜民初字第0041号枉法判决,也充分体现了受党绝对领导的司法其实就是党的私法的本质。

目前,汪静已经在准备向由党绝对领导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继续以枉法来护“狗”,敬请关注司法改革的人们拭目以待。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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