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十八载,奇怪“强奸犯”张举进京伸冤


2014/4/30)权利运动发布:

黑龙江克东县新农乡民生学校的原教员张举,因为一起“没有现场勘验、没有司法鉴定”的强奸案被判刑5年,且被剥夺上诉权利。张举出狱后,虽然信心满满一路申诉,但官僚体制下的司法又能给张举多少希望?

在(1997)克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的审理查明中称,作为新农乡民生村学校教员的张举,在喝酒的情况下于1997826日晚八时许到尤凤华家,用水果刀割断门绳,给尤凤华30元钱,要与其耍朋友,遭到拒绝,继而用手捂尤凤华的嘴,上炕脱自己的裤子,对尤凤华实施强奸。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判处强奸罪五年。

在被刑事拘留后的张举,曾经遭到刑讯逼供,被要求承认强奸了尤凤华。被判刑后的张举被胁迫,如提起上诉不仅翻不了案,而且得不到减刑。

张举称,自己是晚上7点左右到的尤凤华家,是对学生进行家访。进房屋后给了学生的家长尤凤华30元钱,尤将钱放在枕头下,自己吻了尤,在尤脱了自己的裤子后大喊救命,自己就跑出尤家,被隔壁尤的小叔子拦住,最后提出一万元私了,由于自己无法满足被刑拘和判刑。

按照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一要有违背妇女意志,二要有实施强奸的事实,即犯罪现场勘验与受害人的司法鉴定。然而,在(1997)克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犯罪现场勘验与受害人的司法鉴定(譬如精液、体液、毛发、伤害等)没有任何记载。即使是判决书中记载的所谓实施强奸过程,也严重违背基本的常识,譬如判决书中称张举自己上炕脱裤子,那么在炕下的受害者尤凤华为什么不逃离?

面前,当然无法还原18年的真相,但有几点是明确的,一、有给30钱的事实;二、“受害者”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没有逃离现场;三、公安机关没有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与司法鉴定。还有一个重要情况是,出面调解的村民证实,尤风华自己也清楚地说:张举没有把我怎么样。既然没有把她怎么样,判强奸罪成立是不是很荒唐?

正是法院的法盲审判委员会的无知决定,让张举失去工作,顶着强奸犯的罪名18年,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给家庭与亲人都带来无法承受的打击。权利运动希望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法院,重新审查张举一案,还张举一个说法,让张举脱掉强奸罪的罪名。

 
张举电话:15244685626.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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