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法院秉持政治致上,维持无锡中院对精神病人的死刑判决


(江苏省高级法院为了枉法裁判,完全无视代理律师的合理请求)

(2009-12-31)权利运动发布:
历时一年的精神病人徐国新被判处死刑(缓)上诉案,随着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的(2009)苏刑三终字第0006号判决炮制出炉而告一段落。在这一年时间中,暴力拆迁受害者、精神病人徐国新的代理律师多次致电、致函江苏省高级法院,要求公开审理,要求对第二次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当庭质证。但,这些合理、合法的要求都遭到漠视,致使精神病人基本权利再一次被粗暴践踏。

2007年10月22日,因无锡市仕振拆迁公司人员将精神病人徐国新用鞭炮自制的爆炸物交给出警的警察,警察王建锋不顾徐国新的竭力制止而拆动爆炸物引发爆炸,导致警察王建锋自己意外死亡一案,经08年12月18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人徐国新死刑(缓)。

徐国新的监护人,八十多岁的父母徐云章、陈琴娣不服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遂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拒绝律师公开开庭审理请求的情况下,于09年12月3日作出(2009)苏刑三终字第0006号维持原判的刑事判决。

徐国新的监护人、代理人和了解事件真相的老百姓之所以认为无锡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判,并不是指爆炸物是拆迁公司人员交给警察后发生爆炸这一过程,这个事实只能说明徐国新如果是正常人,他应当承担制造爆炸物还是实施爆炸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本案的焦点是,徐国新作为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无锡市中级法院委托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徐国新作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徐国新案发前、案发时都属于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鉴定后,无锡市中级法院在公诉人、死亡警察家属以及徐国新的监护人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再次委托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对徐国新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二十九条规定,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必须有委托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而且,接受重新司法鉴定的机构资质条件应该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无锡市中级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这一个诡异的行为,有故意追求精神病人徐国新承担刑事责任结果的嫌疑。事实上,无锡市中级法院也正是依据第二份不具法律效力的鉴定作出判决精神病人徐国新死刑(缓)的。所以有理由相信:如果上海那一家精神卫生中心公正地作出精神病人徐国新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无锡市中级法院完全会继续委托第三家、第四家……。

精神病人徐国新所居住的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地块,被无锡当局出卖给大连万达搞房地产开发。据居民反映,开发商始终没有向被拆迁居民出示过拆迁许可证。开发商委托的仕振拆迁公司也根本不按照法律程序与被拆迁居民协商安置补偿,而是雇佣黑社会人员深夜对居民房屋进行万能胶堵锁眼、剪电线、砸门窗玻璃,白天明目张胆拿着砍刀、棍棒等凶器对居民实施暴力伤害,以达到逼拆居民的目的。

有二十多年精神病史的徐国新正是在这种在恐怖的气氛中加重了“被害妄想”的精神病症状,用鞭炮自制爆炸物防身;徐国新正是在房屋电线多次遭到拆迁公司雇佣的不法歹徒剪断,而于07年10月22日到拆迁公司办公地点理论的。在交涉中徐国新遭到拆迁公司多人暴力殴打,爆炸物也被抢去。拆迁公司人员将爆炸物交给出警的警察王建锋后,王建锋不顾徐国新的竭力制止,拉扯爆炸物导致意外发生。在意外的爆炸事件中,不仅王建峰死亡,徐国新也被炸断了一条胳膊。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爆炸事件发生后,仕振拆迁公司并没有停止雇佣黑社会人员进行恐怖的暴力活动。仅仅在爆炸事件7天后,在该地块再一次出现被雇佣人员深夜剪居民电线的恶劣行动,并被居民们当场抓获交于公安处理。

据观察,在举国上下拆迁征地的残酷运动中,每一年流血伤亡事件不下万起。而流血事件发生后,不法开发商和其雇佣的黑社会暴徒都能在当局的保护下逍遥法外,而事件中的受害者、被拆迁的老百姓几乎无一例外在遭到官商勾结的明火执仗抢劫后,再一次遭司法残酷迫害。

据悉,徐国新年迈的父母不服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将于近日进京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最高法院依法进行再审。

相关联系:
徐国新姐姐电话:13328118994.
江苏省高级法院公丕祥院长025-83785001.
(张建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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