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衡阳破坏选举案”是百年来罕见的政治丑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518名代表,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出席第一次会议期间,接收“竞选”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职务候选人的钱,达1.1亿余元人民币,人均19余万元,他们所接收的物质还未折价计入其中。出席会议的527名代表中,仅有9人没有收钱。

这在中国自清末初设“议会”开始选举以来,是极其罕见的!这是所有中国人的奇耻大辱!

践行宪政梦的先驱宋教仁先生是湖南人,台湾在任民选“总统”马英九先生是湖南人,518名涉嫌受贿罪的市代表是湖南人。曾有不少大陆人在台湾选举“总统”日当夜,称“今夜我是台湾人”而“自豪”。

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日我们大陆人才是真正意义宪法上所说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的公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湖南“省有关方面”、“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决定”,“接收512名(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人大代表辞职”。衡阳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依法联名对涉嫌受贿罪的512名收受钱物的代表及3名未收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代表启动罢免程序,将会是天大的历史笑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湖南日报报道,2013年“1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鉴于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涉案面广,已经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决定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授权筹备组依法行使相关职权”。我认为这是很荒唐的!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蒸发了?消失了?解散了?法律依据呢?不该对700万衡阳人民一个说法?

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姚立法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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