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网报

原    告:  康素萍  
民    族:    汉
出生日期:  1968年5月19日
单    位:  西安探矿机械厂
联系电话:  18291827943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46号(此地址不能收发信函)
被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联系电话:  010 6655 8748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国土资公开补通【2013】015号补正通知书。
二,依法判令被告公开西安探矿机械厂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号地段的招、拍、挂的批复。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依据:
 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告书面申请公开西安探矿机械厂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号地段的招、拍、挂的批复文件。该办受理之后给原告开具了一份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编号:2013085。

2014年1月初原告在被告处领取到一份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编书号:国土资公开补通【2013】0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款和第25条之规定,请原告补正以下信息:你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明确,建议你先向当地国土部门了解所需的文件名称、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再向相应的批准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是在搪塞她,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国土资公开补通【2013】015号补正通知书,并且向原告公开西安探矿机械厂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号地段的招、拍、挂的批复。

此 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康素萍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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