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老师为村民维权案第三天,公诉人再送“乌龙”大礼

2013/12/28)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是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家村委江墅村退休教师姚宝华老先生无偿协助村民讨要被“征”地补偿款,在开发商主动支付了十分之一补偿款两年后被以“敲诈勒索”构陷案审理的第三天。在经历了法庭两天的折腾后,女律师王宇病倒,由120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下午,该案的主审法官在王宇律师因病不能出庭、由担架抬进法庭受审的74岁姚师母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行开庭审理,遭到刘晓原律师当庭的强烈抗议,并一次次指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向合议庭成员释明。

虽然法庭为公诉人的构陷创造了优越的条件,但公诉人依然勇担“卧底”角色,继第二天庭审中送出官商勾结非法侵占江墅村村民集体土地、违法建造“金色领寓”商品房项目外,今天再送乌龙大礼,将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廷房地产公司官商勾结所涉及的“青枫公馆”(其中有江墅村集体土地60余亩)未批先用、非法低价出让、拒不依法给予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等犯罪证据,公然曝光于法庭之上。

当姚宝华老师的辩护人张建平在质证时问及:8.88公顷土地以1500万、既平均每亩11.3万元的价格出让符合“招拍挂”的规定吗?毛地出让是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的江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是开发商与江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公诉人、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的付检察长陈俊才发觉精心的构陷实际上已经破产,居然称本案是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与失地村民有没有得到补偿安置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失地农民有没有得到补偿安置不重要。换句话说,失地农民只要向开发商讨要了补偿就属于敲诈勒索!

在法律上,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在三个月内部足额支付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等5项费用,如被征地农民得不到以上的补偿安置,就有权拒交土地,阻止不法施工。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的陈副检察长的荒谬绝伦的辩解,等同于抢劫犯没有罪,而要求抢劫犯返回被抢财物的受害人倒构成了敲诈勒索!

庭审中,据说由政府与法院安排的旁听人员也发出窃窃私语:看来想治姚宝华老师、以及株连其老伴和儿子的“敲诈勒索”已经难了,而一批损害江墅村农民合法权益、超低价倒卖集体土地的“苍蝇”危险了。

明天上午九点,案件审理进入第四天,更多的腐败与迫害姚老师一家三口的真相将进入大起底的阶段,敬请社会各界的关注。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