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关于渭城区看守所原所长张明辉畏罪失踪、现任所长马宏伟以“医院也死人”推责,及渭城区公安局拒不出具书面答复的联合问责申请


申请人:姓名:王小琴,女, 身份证号:610404198105226020,联系电话:18064379278,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金旭路66号火电四公司家属院

被申请问责单位: 

1. 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渭城区公安局) 2. 咸阳市公安局 

被申请问责人员:

1. 张明辉(渭城区看守所原所长,事发时在任)

2. 王海杰(渭城区公安局副局长)

3. 陈小明(渭城区公安局科长)

4. 马宏伟(渭城区看守所现任所长)

5. 王潮(渭城区公安局民警)

6. 桂存社(渭城区公安局原涉案局长)

7. 申祖(渭城区公安局现任局长)

8. 王远航(咸阳市公安局信访处处长) 

申请问责机关:咸阳市监察委员会 

一、申请问责的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王英强因为儿子王小刚2007年在中国能建集团西北电建三公司上班时被人故意放单位值班狼狗咬伤惊吓成精神病,上访十六年得不到依法处理,相反,渭城街道办和央企单位雇佣马永奎长年对王英强家进行非法监控迫害,不择手段拦访截访。每次王英强或家人外出上访马永奎都会给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并跟踪盯梢,每次王英强上访回来,马永奎就会故意找茬到王英强家院子附近高声叫骂威胁找茬闹事。案发现场的监控设备就是正对着王英强的家门口,长期监控其一家,恰恰完整记录了案发经过。

2022927日,被害人马永奎多次无故持刀到被害人王英强家门口叫骂寻衅滋事。辖区金旭路派出所当天出警民警却未对行凶者马永奎做任何处理措施或批评教育,甚至连马永奎行凶用的30厘米长的尖刀也未收缴就扬长而去。928日上午八点多,马永奎又一次持30厘米长的尖刀到王英强、王小刚家院子里寻衅,被精神病患者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后马永奎之子被告人马建军开越野车(车牌号陕A3E79D)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冲撞王英强,结果先激烈撞击了其已经坐在地上的父亲马永奎,被害人马永奎因此又重重地撞在铁柱子上,同时越野车推着其下半身使其身体发生了剧烈的扭曲,紧接着又直接碾压过去,被告人马建军下车发现碾压到自己的父亲后,又立即倒车对被害人马永奎进行二次碾压,导致马永奎当场休克(后马永奎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病历记载:马永奎两侧胸部16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多发骨盆骨折、左髂骨骨折、腹腔脏器多处挫伤出血等),又冲撞坐在自家院子里石墩上的王英强,将石桌、石凳撞坏,王英强下身被撞,头部、上身重撞至前车盖,又被向后撞飞。被告人马建军发现把自己父亲冲撞碾压致休克,把车倒开后,又再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意图行凶,被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

案发后,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第一时间抓走了在自家院子里有正当防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王小刚,却不择手段包庇保护开越野车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轧死马永奎撞伤王英强的真凶杀人犯马建军,不对其抓捕。辖区金旭路派出所所长张树理为掩盖其2022927日的失职渎职行为,违法利用AI技术删减加工2022927日马永奎持三十厘米长尖刀到王英强家行凶的监控视频。如果金旭路派出所在2022927日出警时依法收缴其管制刀具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22928日的惨案根本就不会发生。案发后,张树理等人为包庇真凶杀人犯马建军,伙同西咸新区办案民警梁晋、李戈等人在案发社区找了十几个马永奎家的好友及老乡做伪证,栽赃嫁祸受害人王英强王小刚父子。

这么一个简单的9.28故意伤害案却被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副大队长王林、民警李戈、梁晋等人违法分为王小刚故意伤害案和马建军故意伤害案,徇私枉法包庇真凶杀人犯马建军。9.28案发后77天梁晋等人才对马建军采取强制措施,称之前对马建军派民警看护治疗,但其伤情鉴定仅仅为轻微伤根本不需要住院那么长时间。梁晋等人甚至挑战常识违法认定马建军出院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2022929日,王小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西咸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1031日西咸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入所体检表显示王小刚身体健康。羁押期间,渭城区看守所长期各种刁难不让王小刚的律师邵晨阳会见王小刚,2024719日,其因消化道大出血送医,723日死亡。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确认死因为肠壁平滑肌肉瘤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但监管与医疗环节存在系统性违法失职。王小刚在渭城区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后,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局局长桂存社等人并未第一时间依法处理此事,而是到处上报虚假材料掩盖王小刚死亡真相,渭城区公安局民警王潮告知被害人王小刚妹妹王小琴,公安部曾派陕西省公安厅到渭城区看守所了解过情况,看了所谓的渭城区公安局内部调查报告就结束了。王潮称如果王小刚家属在不追责看守所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仅愿赔偿王小刚人命价七万元,并称之前渭城区看守所死亡的三名在押人员都只赔了七万元,而且一个星期就处理完了。

案发后,被杀人犯马建军开车上门行凶撞瘫在床的受害人王小刚的父亲整日以泪洗面,无法接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残酷现实。受害人王小刚的妹妹王小琴多次给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及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戴彬彬邮寄举报材料,一直石沉大海,从案发至目前己经二年多了,从未有公安部或陕西省公安厅的任何人主动联系受害人家属了解勾通案情。相反,不论受害人家属告到哪里,桂存社等人就会不择手段到哪里捂黑盖子。导致死者王小刚至今死不暝目,家属饱受打压和迫害。

202678日星期三早上九点左右,我按约到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局和王海杰副局长、陈小明科长沟通关于渭城区看守所致王小刚非正常死亡一案。

意外的是,王海杰副局长还请来了渭城区看守所新上任的所长马宏伟,理由是让马所长参与谈话,可以对其之后的工作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至于事发时的渭城区看守所所长张明辉畏罪躲藏到什么地方去了暂无官宣消息。

马宏伟所长对我说:医院还天天死人呢,哪怕是北京协和医院也照样死人,医院都不能把所有的病人治好,何况全国那么多看守所,每年死几个人很正常。

我质问马所长: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能和医院病人死亡是一回事吗?

马宏伟所长口口声声称:王小刚在渭城区看守所羁押期间是正常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公安机关仅需支付丧葬费,不存在其它赔偿和追责一说。

我询问马所长:王小刚在押期间至死亡这段时间你是否在渭城区看守所工作?你是如何认定王小刚是正常死亡的?

马所长:我之前不在渭城区看守所工作,刚上任才半年多。我看西交大尸检报告上写的王小刚是正常死亡。

:西交大的尸检鉴定意见称:“王小刚系因患肠壁平滑肌肉瘤合并瘤体破裂引起消化道大出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并没有写是正常死亡。

小肠平滑肌肉瘤如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是可以治好的。王小刚直到肿瘤破裂出血,因失血性休克、意识模糊2天才到医院救治,说明渭城区看守所存在延误诊治的情况。

渭城区看守所提供的王小刚死亡前十天在押监控视频清晰可见,王小刚多次昏迷数小时无人问津,难道渭城区看守所原所长张明辉等人不存在玩忽职守、虐待在押人员的法律责任吗?

 

王海杰副局长仅口头答复称:之前渭城区公安局民警王潮在陪看监控视频期间提出的在不追责渭城区看守所张明辉等人的情况下愿赔偿王小刚七万元人命价的条件己过期,不可能再有这个机会了,目前渭城区公安局领导只同意按正常死亡的前提条件实报实销王小刚的丧葬费,其它任何赔偿均无。

我要求王海杰副局长将其口头处理方案以书面答复方式告知我,王海杰副局长拒不同意。

王海杰等人询问我有什么诉求?我回答:依法追责,依法赔偿。

2026521日中央巡视组转办该案后首次和咸阳市公安局张副局长、信访处长王远航及渭城区公安局王海杰等人见面沟通后,我仅要求依法追责依法赔偿,我哥哥王小刚不能死不暝目,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必须有个说法,这么简单的诉求随后却遭遇了数不尽的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作为,陈小明科长和王海杰副局长口口声声称之前没接触过这个案子,不了解情况,领导不批没办法处理,眼神躲闪,语气无奈。原渭城区公安局涉案局长桂存社退休了,今年新上任的渭城区公安局局长申祖也躲躲闪闪从不敢见人,咸阳市公安局信访处长王远航玩躲猫猫,办公室电话上班时间从来打不通,原渭城区看守所所长张明辉涉案后也神秘消失了,不知道躲在哪里或畏罪潜逃了?202671日出台的信访新规明确规定各信访部门必须向群众出具书面信访答复,我哥哥王小刚非正常死亡己经两年多了,渭城区公安局从未给我出具过任何书面答复。我想不通,既然咸阳警方口口声声称王小刚是正常死亡,他们无须担责和赔偿,为何咸阳市公安局和渭城区公安局的前任领导和新任领导却表现异常,甚至连一份书面信访答复都不敢出具?这背后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黑幕?或者有一只更大的黑手在幕后操纵不允许他们依法处理该案?王小刚的非正常死亡真相到底是什么? 

二、涉嫌犯罪事实及证据链

(二)渭城区看守所涉嫌怠于履行监管救治职责

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二条,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该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中,渭城区看守所存在以下涉嫌怠于履行监管救治职责的情形

1. 延误诊治:王小刚所患小肠平滑肌肉瘤若能及时有效诊治可以治好,但其直至肿瘤破裂出血、因失血性休克意识模糊2天后才被送医救治,错失最佳救治时机。

2. 监控视频反映监管失职:渭城区看守所提供的王小刚死亡前十天在押监控视频清晰可见,王小刚多次昏迷数小时无人问津。

3. 尸检意见不等同于正常死亡的法律定性:西交大尸检意见写的是因患肠壁平滑肌肉瘤合并瘤体破裂引起消化道大出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并未写为正常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实务中,有些当事人虽表现为因病死亡,但因监管机构、医疗机构在对当事人的监管、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当事人的法益创设或增加了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对其死亡起到了引起、加重或促进的作用,亦可判定为非正常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纵容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6号(苗某顺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明确: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被羁押人发生伤害事件时未及时进行监管处置,与被羁押人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关联的,属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渭城区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推诿塞责 

1. 原渭城区看守所所长张明辉:事发时为看守所主要负责人,对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在押人员生命健康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王小刚在押期间多次昏迷无人问津、延误送医,张明辉涉嫌玩忽职守、虐待在押人员,且在事发后畏罪躲藏,至今去向不明,应依法予以追责。

2. 渭城区公安局副局长王海杰、科长陈小明:在2026521日中央巡视组转办该案后,78日口头答复申请人之前赔偿7万元的条件已过期“”目前只同意实报实销丧葬费,拒绝对处理方案出具书面答复,涉嫌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及《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关于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向信访人出具的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的强制性规定。

3. 渭城区公安局原局长桂存社:涉案后已退休,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任职期间的领导责任。

4. 渭城区公安局现任局长申祖:对申请人躲躲闪闪,从不敢见,涉嫌违反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

5. 咸阳市公安局信访处处长王远航:玩躲猫猫,办公室电话上班时间从来打不通,涉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

6. 渭城区看守所现任所长马宏伟:在202678日的沟通中,公然将看守所人员死亡与医院死人相类比,声称全国看守所每年死几个很正常“”正常死亡仅需支付丧葬费,不存在其他赔偿和追责,其言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关于加强公安监所安全工作的方案》中关于导致监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界定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调整和处理,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

(四)渭城区公安局违反信访工作法定程序

依据《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十八条,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审查后,应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向信访人出具的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陕西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也作了相同规定。

本案中:

王小刚非正常死亡已两年多,渭城区公安局从未向申请人出具过任何书面答复;

– 202678日,申请人明确要求王海杰副局长将口头处理方案以书面答复方式告知,遭拒绝;

– 202671日出台的信访新规明确规定各信访部门必须向群众出具书面信访答复,渭城区公安局仍未执行。

渭城区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及《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五)适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陕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办案中弄虚作假、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依法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经上级机关责令纠正而拒不执行的;采取威胁或者欺骗等方式致使当事人不敢或者放弃行使诉权等其他违法方式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该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的执法过错案件以及涉及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可能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二、申请问责的具体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郑重提出以下问责请求: 

(一)关于案件定性

1. 请求咸阳市纪检监察委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对王小刚死亡事件启动纪检监察委调查程序,依法查明死亡性质——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渭城区看守所是否存在体罚虐待、怠于履行监管救治职责等情形。

(二)关于责任追究

2. 请求咸阳市监察委员会和陕西省公安厅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公安监所安全工作的方案》等规定,对下列人员立案问责:

   张明辉(渭城区看守所原所长):涉嫌玩忽职守、虐待在押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海杰(渭城区公安局副局长)、陈小明(渭城区公安局科长):涉嫌推诿扯皮、违反信访工作程序、拒不出具书面答复,违反《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予以行政问责;

   马宏伟(渭城区看守所现任所长):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悖于公安监所安全管理职责的言论,且对王小刚死亡事件性质作出无权限的正常死亡认定,予以行政问责;

   王潮(渭城区公安局民警):在陪看监控视频期间,代表单位提出七万元人命价的违法赔偿方案,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桂存社(渭城区公安局原局长):虽已退休,但应追究其任职期间对该案的领导责任;

   申祖(渭城区公安局现任局长):违反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予以问责;

   王远航(咸阳市公安局信访处处长):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办公时间联系不上,予以问责。

(三)关于赔偿请求

3. 请求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依法予以国家赔偿,包括:

   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计算);

   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小刚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四)关于书面答复

4. 请求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信访处理意见书,就王小刚死亡事件的性质认定、责任划分、赔偿方案等作出正式书面答复。

四、结语

王小刚在渭城区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尸检明确为肠壁平滑肌肉瘤合并瘤体破裂引起消化道大出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监控视频显示其在死亡前十天多次昏迷数小时无人问津,送医救治延误达2天之久。小肠平滑肌肉瘤若能及时有效诊治是可以治好的——这一事实足以说明,渭城区看守所存在严重的怠于履行监管救治职责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未及时履行监管救治职责,与王小刚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渭城区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拒不出具书面答复、违反信访工作法定程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违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根本宗旨。原渭城区看守所所长张明辉等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虐待在押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必须由咸阳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调查后作出认定。

申请人作为死者王小刚的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享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申请人郑重提出:依法追责、依法赔偿——这不仅是为逝者讨还公道,更是维护法律尊严、震慑公安监所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的必然要求。

恳请贵机关依法受理本申请,立案调查,公正处理,并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此致

             咸阳市监察委员会

附件:关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所长张明辉等涉嫌玩忽职守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

姓名:王小琴

身份证号:610404198105226020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金旭路66号西北电建四公司家属院

联系方式:18064379278 

被控告人:

1. 张明辉(时任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所长);

2. 李林(时任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副所长);

3. 王海洋(时任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驻所医生);

4. 徐鸿涛、王晖、王卫东(时任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管教民警);

5. 其他涉案工作人员。

控告请求:

对张明辉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基本事实

2022929日,王小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西咸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1031日西咸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2024719日,其因消化道大出血送医,723日死亡。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确认死因为肠壁平滑肌肉瘤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但监管与医疗环节存在系统性违法失职。

二、涉嫌犯罪事实及证据链

(一)玩忽职守:系统性漠视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

1. 病情延误救治

2024710日监控显示,王小刚从早上06:09起床就一直昏迷没动,没吃早饭。07:25管教王卫东进入206监室,用手指着躺在床上不动的王小刚,简单询问了在押人员吴雕就走了。直到14:07,王小刚才完全苏醒过来,昏迷长达八小时左右无人管。

711日监控显示,王小刚已出现意识模糊、无法站立,驻所医生王海洋仅建议增加营养餐,但未启动医疗评估(渭城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王小刚死亡调查案件核查卷宗)。711日早上,王小刚因病难受没吃早饭。09:48进来一个管教(有人喊他教导员),其命令王小刚去见法院的人,王小刚当场反映说:我这两天动都动不了,吃饭都吃不了。但该管教并不关心王小刚病情,而是叫了几个人强行把王小刚抬出监室去见法院的人。10:07王小刚被人抬回监室,当时呈昏迷状态。10:14律师会见,王小刚再次被几个人强行抬出监室,10:35被抬回监室,王小刚说:我全身骨头都散架了,动不了。”10:38再次昏迷,到15:17才苏醒。15:53管教王卫东进206监室,叫王小刚出去谈话,王小刚说:我早饭也没吃,有严重的缺铁性贫血,头晕的很……”(后面内容因噪音大听不清楚)。15:55蓝马甲编号为001(吴雕)、040578的几名在押人员强行把王小刚从床上拽下来,架出监室。16:04王小刚瘸着腿扶着墙很难受的样子回到监室,脚上应该是有伤,鞋都穿不进去。

之后的712日、13日、14日、16日王小刚均明显表现出肚子很难受及干呕等症状,但无人重视及治疗。

71809:57王小刚被人喊出监室,去向不明。10:11昏迷不醒状态被人抬回来,管教仅喊了句可能有点低血糖,给他喝点糖水。就一走了之。直到11:46王小刚才苏醒过来。

71912:13,王小刚当天首次晕倒,之后看守所拖延6小时才送医,违反《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病情严重应立即送医规定(渭城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王小刚死亡调查案件核查卷宗)。

72002:50,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却电话催促家属去医院签字,而看守所负责人所长张明辉,则是在近9小时后的11:40才签署手术同意书,延误最佳救治时机,导致失血性休克恶化(延安大学咸阳医院出血性疾病介入诊疗知情同意书、王小刚住院病历)。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长期纵容暴力与系统性管理失职

1. 存在牢头狱霸

蓝马甲181号(大牢头)控制监室秩序,实施体罚、克扣饮食(王小琴观看监控摘要)。

202471119日的监控显示,蓝马甲编号为143040578220320的在押人员均不同程度暴力霸凌过王小刚,尤其是143040578号三人最为恶劣和严重。

716日蓝马甲040号在押人员多次辱骂威胁及用鞋殴打王小刚,18:30敲击王小刚头部,717578号击打其后脑(王小琴观看监控摘要)。

2. 监管人员默许虐待

20239月王小刚反映被管教踹击左胸,看守所称监控覆盖

20245月起管教频繁联系家属称犯病”“营养不良,印证长期虐待。 

三、法律依据及罪责分析

1.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三)在押人员患病在所内就医的处理: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应当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四)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处理: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疾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

张明辉等人明知王小刚罹患恶性肿瘤、重度贫血,未履行上述《看守所执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医疗保障义务之规定,直接导致救治延误,造成其死亡的后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2.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长期纵容在押人员对王小刚实施殴打、罚站、限制饮食,致其全身多处损伤,符合情节严重要件。 

综上,张明辉等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恳请贵院立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17条)。本案涉及跨部门渎职、虐待,建议贵院层报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异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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