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清:河北石家庄的公安“真牛B”50元就想了结一起命案

(2011-01-23)权利运动发布:(文/陈连清)我叫陈连清,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小区67号楼1单元101室。于炳江在我家窗下养羊,我父母不同意,发生矛盾多年,后于炳江经常寻衅滋事并扬言要打死我父母(有居委会证言)。2004年9月19日晚于炳江、吴拥军等六人寻衅滋事故意堵我家张贴“禁止私搭乱建,影响通风采光“告示的窗户,我父亲陈双槐看到后上前劝阻,被于炳江、吴拥军等六人持凶器当场打死(有120医生及抢救记录证明)。我母亲听到我父的呼救声,赶到现场,看到于的妻子和女婿吴拥军抓住我父的左右手,几个人正在殴打我父亲,我母亲上前制止也遭到六名凶手的殴打,我父母被打倒在地,他们还不放过,还上前乱打乱踹,我父到地不醒人事,于的两个女儿还高喊,我父是装死,要讹他们家钱。

因凶手家有钱又有亲戚在公安机关工作,案发当天,新华分局仅对六名凶手作了一份询问笔录,温良生就将六名凶手全部被跑(明显违反刑事案办案程序),我父被打死一案被新华分局定为民事纠纷,仅对六名凶手罚款50元了事。本案我们两次当面向市公安局张铁力局长反映,2005年10月我们却得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六名凶手至今逍遥法外。我们不服,因此向社会各界反映,寻求帮助。

于炳江在小区内多次行凶伤人,就因凶手家有亲戚在公安机关工作,因此凶手从未受到过法律的制裁。

120抢救纪录证明,我父面色紫绀、腹部膨隆,当场死亡。尸检证明我父前胸五根肋骨骨折(左四右一,市公安局法医隐瞒此伤)、颈部有皮下出血(市公安局法医隐瞒前胸左、右有表皮伤),胸骨左缘有针刺孔(已证明伤及心脏),心、脑、肺、脾、肾等脏器淤血。在案发当晚,就有目击证人姚大河、安明兰在新华分局刑警五中队证明凶手于炳江搬起石棉瓦砸在我父头部,于炳江的大女儿当晚在新华分局避重就轻的承认了打人的事实(承认于炳江对我父有推搡行为)。

因凶手家有亲戚在公安机关工作,六名凶手案发当晚在公安局仅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就被新华分局温良生放跑。凶手于炳江回家后扬言:“我家在市公安局有关系,我花了20万就把这事儿摆平了!”使许多目击证人不敢出来作证。我找到派出所办案民警温良生,温欺骗我们说凶手已送看守所了,我说不对,温又说是王所长命令放人的,当我要去找王所长问放人的法律依据时,温又说是局长让放的,等司法鉴定下来才能定案。我父被当场打死,身上多处有伤,又有目击证人作证,在这样的事实面前,办案机关就敢把凶手全部放跑,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至今也没得到答复。

市公安局尸检报告中证明我父亲“右锁骨下有0.7*0.2厘米的皮下出血,(实际位置在右锁骨上),其中有浅表裂口,胸骨左缘有针刺孔(为抢救时所留)(二检证明伤及心脏)”。我看到尸检报告([2004]冀石公刑技法字第108号)与事实严重不符(抢救记录和120医生都证明抢救时并没有造成上述损伤)。因此我们就把此事反映到市公安局纪委请求调查,市局纪委要求新华分局纪委调查并给我们答复。11月,新华分局纪委在调查时说法医鉴定是技术活,就让法医齐立滨当面解答我提出的问题。齐说“你父亲锁骨下的伤(实际位置在锁骨上)是120急救时作穿刺造成的(实际位置不能做穿刺),胸骨左缘的针刺孔是抢救时打强心针造成的”。我说不对。当我拿出120抢救记录时,齐说这没用,他也有证据证明打过强心针,可当齐回办公室拿他的证据以后,就连人也找不到了。分局纪委杨书记打他的手机,手机关机。直到现在,我也没见到法医齐立滨所谓的证据。他们做尸检时的现场照片,在有伤的位置,为什么没有特写镜头?为什么没有参照对比的标尺?后纪委答复我们右锁骨下的皮下出血是120做穿刺造成的,胸骨左缘的针刺孔是120医生抢救时打强心针所留。派出所书面证明,没有人能证明凶手一家动手打人。

通过二次尸检证明,一检报告中所说的“右锁骨下有0.7*0.2厘米的皮下出血”之伤的实际位置是在锁骨上,伤的实际面积要大得多。南京法医当时解释“实际位置(锁骨上)是不能做穿刺的”,并证明属于外伤。在我父亲头部被石棉瓦砸到的位置上,一检报告中写“未见任何症状”的地方,有明显的生理改变;一检报告中写未见胸腔内有积血积液,而实际是二次尸检时我们看到胸腔内侧有大面积的出血;我们走访有关专家之后,才又二次请南京法医来石作补充鉴定,(南医鉴[2005]病字5号)证明我父亲前胸左侧第4,5,6,7根,右侧第6根肋骨骨折并伴有出血,而此伤一检报告一字未提;最重要的是一检报告证明我父亲胸骨左缘有针刺孔(二检证明在相应部位的心尖部有针刺伤),证明是120打强心针所留。因120没有打强心针,这伤是怎么造成的?公安局长大接访时,我们把以上事实当面反映给三级公安局领导。2005年9月,公安局法医又把胸骨左缘的针刺孔损伤变为“胸骨左缘有针刺孔状表皮损伤(多了五个字)”,证明是电除颤时高压电产生的电火花造成的,真是天大的谎言!我们走访咨询有关专家及120医生多人,都证明电除颤心脏复苏时,绝不会产生电火花,更不会伤及病人,尚120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许可能出现电火花,它也只能灼伤皮肤,只有激光、α、β、γ射线才能通过胸腔伤及心脏。世界上还没有生产出这种致人死地的起博器。所以市公安局法医做出的结论,纯属胡诌。明显是隐瞒伤情,包庇黑恶势力杀人团伙。

对于右锁骨上侧的伤,法医齐立滨说是写报告时笔误造成的,他不是在分局纪委解释说“那是做穿刺留下的”吗?并且书面证明过吗?这前后矛盾的解释是怎么回事?笔误能把我父颈部弄伤吗?我父颈部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们为什么至今不敢做出解释?

我父前胸五根肋骨骨折是事实,市公安局答复是死后形成的,是120医生胸外按摩所致,胸外按摩不管是保健按摩还是医疗按摩都不会导致骨折,所以说120医生胸外按摩所致不成立。做人工呼吸偶见有伤及肋骨,但决不会造成大面积骨折,只有外力、钝器重击才是造成大面积骨折的真正原因,只有人活着时造成骨折,才能在骨折处形成大面积出血。而市公安局法医证明是死后形成,纯粹是做伪证。市公安局法医书面材料说尸检时看到了骨折,对我们说过是死后形成的,不用在鉴定书中写明。可事实是二次尸检时我们看到胸腔内4、5、6、7肋骨处大面积出血,走访有关专家,才两次请南京法医来石证明了我父前胸五根肋骨骨折之伤(有公安局盖章批准两次请南京法医来石的申请书作证)。不知道什么地方规定这么重的伤不用在尸检报告中写明。明显是市公安局法医故意隐瞒此伤。

市公安局(2004冀石公刑技法字第108号)鉴定结论为:“陈双槐系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致冠心病发作造成心肌梗死,心力衰竭死亡”。心脏表面心尖部的伤,为什么不予鉴定,根据一检中第三、检验说明第3条《据文献记载,情绪激动,过度疲劳,轻微外力,可以诱发冠心病》。外力重击,更可诱发冠心病,所以死因是因为外力所导致。不过这些都是文献记载,唯一的事实是心尖部的伤洞,有伤才有出血。心、脑、肺、脾、肾等脏器淤血,是有伤洞出血造成,这样才符合逻辑,因此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不能做为死因的证据。

市公安局法医把打人的事实致于脑后,把死时症状不管不顾,这是为什么?我父死亡时面色紫绀,腹部膨隆,前胸五根肋骨骨折等症状,完全符合法医学中的“连枷胸”一说,应是造成我父死亡的重要原因。法医们为什么不对此症状做出解释?公安局法医做尸检时的照片在有伤的位置,为什么没有对比标尺,为什么没有特写镜头?

上海司法鉴定中心的结果不可信,因他们鉴定书中的“肋骨骨折处周围软组织未见出血(二检时我们家属在骨折的胸腔内侧看到了大面积出血,南京法医才两次来石证明了五根肋骨骨折)或仅有轻度出血符合死后伤或濒死期损伤”等话自相矛盾,把皮肤紫绀变成口唇紫绀与事实不符,我们多次申请对断骨处做化验及心尖部的伤做补充鉴定【区政法委副书记崔力(当时的工资关系在新华分局,现任新华区城管局局长)和区稳定办张秀中主任,删去了我们鉴定申请书中对断骨处做化验及心尖部之伤鉴定一节】,为什么没有结果?我们申请做补充鉴定,用现代科学的办法证明却得不到答复。因此他们的鉴定已没有可信度。

事实证明本案凶手于炳江多次行凶伤人,又多次扬言要打死我父母(有证言),本案六名凶手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凶手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凶手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调查了解,凶手的妹夫在市公安局技术处工作过,法医齐立滨也多次提到过凶手的妹夫张秀海。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三名法医,做出这么低级的错误决非偶然。人命关天的大事被他们视作儿戏,执法者的徇私舞弊,给社会制造了多少矛盾与混乱?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有很多疑点,我们合理的诉求,至今也没有得到答复。新华分局以“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对于炳江治安罚款50元了事,派出所以毫无依据的“轻微伤”为依据(公安局法医鉴定无伤),无视致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轻描淡写地仅以“轻微伤”处理,明显是徇私枉法、包庇黑恶势力杀人团伙。因此我们不服!

2005年把以上事实两次当面反映给市公安局张铁力局长(现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我们却得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2006年11月,我听说公安部督导组到了河北,我们自己找到督导组驻地(当地公安多次阻止我们见督导组),把以上事实当面反映给督导组(案发当天办案机关对六名凶手和证人的询问笔录及法医鉴定,当地公安上报的卷宗内没有证人的询问笔录),督导组意见立即立案。后我们看到了立案决定书。可督导组回京后,张伯福局长和纪委杨书记说“已撤案”,这是为什么?案发28个月之后,新华分局在公安部领导的监督下终于立案了,因办案人还是当年不立案的那些办案人,他们以于炳江‘‘过失致人死亡”定案.立案后,我们全家却遭到新华分局的打击报复和迫害,多次捏造罪名拘留我们全家。

2007年8月,新华区政法委王瑞铮书记说要给我们解决问题,问我们要什么条件?我说:“要依法追究杀人凶手的法律责任”,王书记说:“他官太小,办不了”。王书记说按我们的申请,组织新上任的新华区公、检、法三长为我们《公开听证》,可不准我们请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和录音录像???我说:“这是《公开听证》吗”。后王书记组织新上任的新华区公、检、法三长、办案人和我开了一个《领导了解案情会》。我说出本案的问题,由办案人解答。我的问题是,为什么案发当天就放跑当场打死我父亲的六名杀人凶手?为什么同样的证据公安部能立案,新华分局就不立案?放跑六名杀人凶手不立案的依据是什么?在新上任的新华区公、检、法三长面前,办案人闭口不言,一字未答。新上任的新华分局康云良局长说是他不让办案人解答。可为什么政法委王瑞铮书记、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就不表态???有这样的领导,社会能安定吗???
2008年5月5日晚23点,新华分局多名干警便装到我家,砸我母亲的门,逼我老母亲开门(我老母亲一人在家),因他们不出示工作证,我母亲不敢开门,他们就楼上楼下乱砸门,一直闹到凌晨近四点(有新华区稳定办张秀中主任和石岗司法所赵文献所长作证),吓得邻居老太太都住进了医院,这就是我们的人民公安的所作所为?他们明显是想谋害我那多病的老母亲。他们明显是在犯罪。

2008年3月在石家庄市拘留所内,新华分局康云良局长命令我说;“今后不准再进京告新华分局,不准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否则劳教你”。6月4日,新华分局把我从北京抓回,捏造罪名劳教我一年半。还把我躲在老家养病的老母亲抓回,非法拘禁了三个月致我母亲病重住进了医院(多次非法拘禁我和老母亲)。在石家庄市劳教所内,我写信向劳教所所长和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反映,李所长说管不了,检察院监所监察一年多连面也没见到。对我劳教一事到法院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以上就是石家庄市执法部门的所作所为。他们是在逼我们上访。

2010年9月9日下午1点多,新华分局三名干警(李成祥、李国彬、许小辉)到我老婆单位,要我老婆跟他们走(我老婆在单位表现很好,是中共党员),因他们没有任何手续,又因我们家和新华分局有利害关系(我和老母亲在北京控告新华分局领导和办案人徇私枉法),所以我老婆不跟他们走。他们就在办公室内大喊大叫,制造影响。后我大姐赶到现场,他们又要给我老婆做询问笔录,说我们在互联网上发表不良言论(他们这样的流氓行为今年已是第三次了)。一直闹到4点多。我大姐给我打电话,被老母亲听到,我老母亲就拿上上访材料,到中南海新华门去喊冤。去向中央领导控告他们的流氓行为。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增加案件的透明度,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指示对信访案件要“公开听证”。对上访案件的责任倒查。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英明的指示。可到了地方,却是泥牛入海不见了踪影???

我父亲被当场打死一案,从办案人案发当天就敢放跑六名杀人凶手,从不立案到在中央的督办下才立案(同样的证据当地公安不立案)。从新华分局出假证明说我们家属不让落实我父心脏上的致命伤,从公安局隐瞒证人的询问笔录,从他们删改我们的鉴定申请书?从新华区政府上报说我们的条件太高(我们要求依法追究杀人凶手和违法办案人的责任),从市检察院及市公安局纪委对我们反映多年的问题,至今不敢给书面答复?从他们不敢按中央指示对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几点,就证明他们是在徇私枉法。他们的行为明显是在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杀人团伙,是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在犯罪。

我们多次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申请,按中央指示对本案“公开听证”,为什么至今也没有开成?那是因为他们心中有鬼,他们的行为不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当地群众面前曝光?案发当天就敢放跑六名杀人凶手的办案人温良生和杨建辉还全都升了职。在当地明显有主要领导在支持和庇护它们的犯罪行为。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2008年将我劳教后。新华分局康云良局长报功,新华区的人命案百分之百的解决。新华分局还被评为了省部级先进公安分局。新华区的人命案是怎样解决的,康云良局长敢暴暴光吗???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本案,并向社会各界求助,给予我们力所能及的帮助,早日把凶手绳之以法,为我们一家讨个公正!!!

被害者之子 : 陈连清
身份证号:130105196505200010
联系电话:13191862621 0311-86204755 1358261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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