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已解散的“支联会”及其前领导层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审理至第十日,曾任副主席的邹幸彤(大律师)在法庭上自行作出了上万字的中段陈词。在被未经定罪羁押四年半的情况下,她在狱中构思了这份法律抗争。
一、 控方逻辑的荒谬:反对不等于犯罪
邹幸彤指出,控方依赖的证据极其单薄,其核心逻辑可以简化为:
支联会主张“结束一党专政”。
中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因此,“结束一党专政”等同于“结束共产党领导”,即违反宪法,构成煽动颠覆。
邹幸彤的反驳:
概念区分: “一党专政”是权力架构,而“共产党领导”是实际拥有的权限,两者不能简单画等号。
公民权利: 即使假设支联会就是反对共产党领导,那又如何?作为国家的公民和主人,为何无权反对现行宪法的规定?
修宪的正当性: 宪法并非不可更改,共产党自身就颁布过四部宪法(每次修改宪法就是反对和否定前一版宪法)。既然执政党可以修宪加强自身地位,为何民间不能提出相反的要求?如果一提要求就犯法,说明这并非法律,而是强权意志。
二、 对国家主人地位的捍卫
邹幸彤认为,如果“结束共产党领导”被视为必然犯法且无合法途径推动,这实际上是在否定“人民是国家主人”这一根本原则。
“这意味着这个国家永远只能由共产党统治,百姓只能服从,不能反对,不能改变。你和你的子子孙孙都必须永远服从——凭什么呢?”
她进一步指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规则,自然可以被人改变。没有任何法律可以规定自己永远不能被推翻。如果某条文具有这种“不可挑战”的效力,只能证明该组织是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畸形存在。
三、 “反对”与“违反”的法律界限
她分析称,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是在煽动他人“违反”(不执行)法律,而不仅仅是“反对”(表达不满)。
举例说明: 一个人可以竭尽全力反对“强制佩戴安全带”的法律,但在法律未废除前,他坐车时依然配合佩戴。这就是“反对”但不“违反”。
证据缺失: 控方从未提出证据证明支联会是在煽动实际的违法行为,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持反对立场。
四、 宪法在香港的适用性问题(釜底抽薪)
邹幸彤提出了一个核心的法理质疑:中国宪法在香港并不直接产生刑事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香港人没有投票选出人大代表,香港也不实行计划生育。如果港人不能以此控告政府违宪,政府同样不能引用宪法条文来指控港人刑事犯罪。
一国两制的破坏: 根据《基本法》,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控方强行将社会主义的规则(中国宪法第一条)移植到香港,本质上是在否定和破坏“一国两制”。
五、 现实操作的荒诞性
邹幸彤用幽默嘲讽了控方逻辑的不可操作性:
“就算退一万步,假设我真心想全力遵守这个所谓的‘领导’,想起床刷牙前先请示一下,我都不知道去哪里问。共产党在香港存在吗?有运作吗?它是一家公司、一个社团、还是某个人?电话是多少?办公室在哪?”
六、 程序与管辖权的缺失
最后,她指出控方并未传唤任何“中国法律专家证人”出庭。
解释权问题: 香港法庭和律师并无专业水准和法定权力去解释中国宪法(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
结论: 既然法庭没有释宪权,案中又无专家证据,控方的指控在法律和证据基础上均告破产。
总结:
邹幸彤认为,控方整个案情“千疮百孔”,其真实目的只是为了通过司法手段,将“结束一党专政”变成一个“不能说、不能做、甚至不能想”的禁区,但这种做法缺乏基本的法理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