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审判公开原则被公然架空
2026年2月9日,张文鹏、许宗平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辩护人已依法提交旁听人员名单。然而,开庭当日,法院并未依法安排已报备的被告人家属、业内同行及关注本案的公民进入法庭现场旁听,而是将其全部引导至视频旁听室。与此同时,法庭内的旁听席被大量与本案无关的、法院自行组织的人员占据,即所谓的“占坑旁听”。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视频传输质量低劣,关键发言时常模糊不清或中断,这实质上构成了对旁听权的“技术性剥夺”,使旁听者无法完整、清晰地了解庭审实况。
辩护人及被告人多次就此违法情形向合议庭提出异议,要求保障合法旁听权。但合议庭审判长林芳翊等人员对此正当诉求置之不理。我们在庭外坚决要求旁听,均未被允许,甚至以“造成舆情”为由,在下午庭审时非法禁止本人进入三亚城郊法院。
上述“秘密审判”式的安排导致被告人张文鹏当庭情绪失控,对法庭程序公正性丧失基本信任,对法院表达了强烈抗议,庭审活动屡屡中断、难以顺利推进,矛盾激化。
今天是庭审第二天,法庭强行推进到发问环节,目前仍不允许旁听。
二、法律依据:法院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庭审公开不仅仅是允许几个人坐在旁听席里那么简单。它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庭前公告、顺畅的旁听申请与准入机制、保障旁听效果的法庭设施与环境,以及对诉讼参与人各项程序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障。当法院通过“内部安排”旁听人员、设置技术障碍、甚至阻断旁听人员进入法院等方式来规避公开审判时,其性质比直接宣布“不公开审理”更为恶劣,因为这构成了对法律的虚伪执行和对公众智慧的蔑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且应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法院的安排,完全违背了此项规定确立的优先次序,使得“优先安排”成为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法律以“应当”二字确立了公开审判为基本原则,仅在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极少数法定情形下才允许例外。本案为寻衅滋事罪指控,依法不属于任何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
审判公开,绝非一句空洞的法律口号,它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石,是司法公正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机制。
三、问题实质:程序不公折射实体危机,根源在于“托管非法论”之争
本次违法限制旁听事件,绝非孤立的技术性问题。结合本案背景——张文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核心源于其对三亚市政府指定旅文集团托管海韵集团系列企业合法性的公开质疑与反抗(即所谓“托管非法论”)——法院此举深刻反映了当地司法机关试图限制本案社会关注度、回避对“刑事侦查托管措施”合法性这一核心争议的审查。
我们此前已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两高两部”相关司法解释中创设“代管、托管”措施涉嫌违宪违法的审查建议。本案的审理,实质上是对该措施在具体执行中引发的尖锐矛盾的司法审视。法院违法限制旁听,意在阻隔社会监督,企图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将被告人张文鹏基于管理职责、为维护被托管企业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动,简单地定性为“寻衅滋事”,从而回避对托管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审查,掩盖由此引发的严重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等深层问题。
本案辩护人阅卷后均认为本案属于无罪案件。
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在开庭伊始即公然践踏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我们完全有理由对后续庭审的公正性及判决的合法性产生严重质疑。当法庭以非法手段阻止公众眼睛时,我们不得不问:他们究竟在害怕什么?是害怕案件事实本身,还是害怕其背后涉及的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问题暴露在阳光之下?
四、严正呼吁
对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要求:我们强烈谴责该院在张文鹏案中的违法行为。我们要求该院立即纠正错误,保障后续庭审的依法公开进行,允许包括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合法人员进入法庭旁听。
请求上级法院监督与提级管辖:鉴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已表现出难以保障程序公正的明显倾向,且本案与三亚市政府主导的托管措施密切相关,由当地司法机关审理难以确保中立性与公正性。我们强烈吁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此案的审理程序进行监督,或考虑由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以排除不当干扰。
呼吁法律共同体与社会公众关注: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此案不仅关乎两名被告人的命运,更关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司法解释的合宪性、以及司法机关是否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重大法治议题。我们呼吁全国律师同仁、法学学者、媒体及所有关心中国法治进步的社会公众,共同关注此案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司法权威源于公正,而公正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法庭的大门对公众关闭,司法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公信力。我们坚持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坚信只有彻底的公开与公正的程序,才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