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强:陕西咸阳九二八故意伤害案一审控告书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廖向阳:

控告人:王英强,男,身份证号:610404194105176010,联系电话:18064379278,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金旭路 66 号西北电建四公司家属院。

被控告人:刘岩,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

被控告人:王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联案件一审判决书:(2023)陕 0404 刑初 72 号、(2023)陕 0404 刑初 73 号(“9・28” 故意伤害案)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刘岩、王敏法官在审理上述 “9・28” 故意伤害案件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定程序、滥用审判职权,存在徇私枉法嫌疑,不当采信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结论存疑的司法鉴定意见,违法分案审理、剥夺控告人及当事人、辩护人多项法定诉讼权利,对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予移送,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裁判结果严重不公,致使马建军涉嫌重大犯罪的问题未得到依法认定,王小刚被错误判处刑罚,后续王小刚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控告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现提出控告:

1.请求依法调查刘岩、王敏在办理(2023)陕 0404 刑初 72 号、73 号案件中的违纪、违法事实;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依法审查本案一审裁判,如确认存在法定再审事由,撤销(2023)陕 0404 刑初 72 号、73 号刑事判决书,将全案指定异地管辖,实行一案双查,重新审理;

3、依法保障控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对控告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附带民事起诉依法予以处理。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经过;

控告人之子王小刚,因早年遭受工作单位侵害罹患精神疾病,自 2022 年 9 月 27 日起,马永奎多次到控告人家门口持30厘米长的尖刀寻衅、辱骂威胁。9 月 28 日,马永奎再次持刀闯入院内滋事,王小刚实施防卫致马永奎头部受伤;马永奎之子马建军驾驶越野车冲入控告人家院内,车辆撞击、碾压马永奎,同时冲撞控告人王英强,造成马永奎多发骨折、脏器损伤,经抢救后死亡,控告人王英强身受重伤。

    案件侦查后,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将本属于同一起因、同一现场、关联紧密的事件拆分为两案,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分案审理,案号为(2023)陕 0404 刑初 72 号、73 号,由刘岩担任审判长、王敏参与合议庭审理。控告人认为马建军驾车冲撞碾压行为性质属于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当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一审合议庭未依法向上级法院移送,强行在基层法院分案审理。案件一审判决后,王小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马建军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王小刚在二审开庭前,于渭城区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

二、一审审理存在的程序与实体违法问题; 

(一)关键监控证据存疑,多次申请调取、视频鉴定未获处理 

    2022 年 9 月 27 日马永奎持刀上门寻衅滋事,现场有邻居王小琴及多名在场证人可以证实。但案卷内移交的当日监控视频,缺失马永奎持刀滋事的关键画面。控告人及辩护律师多次向合议庭书面申请调取完整原始监控、执法记录仪录像,并申请对在案视频是否经过剪辑、篡改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申请提交后,审判长刘岩、审判员王敏未依法答复、未启动调查,直接使用存疑视频作为定案材料。 

(二)全案多份司法鉴定存在严重程序缺陷、医学矛盾,重新鉴定申请被无故驳回; 

1、马永奎死因鉴定(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根本死因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头部损伤参与度 70%-80%,碾压伤为辅助死因,参与度 20%-30%。但根据住院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讨论记录,马永奎入院时意识清楚、无典型重度颅脑损伤的呕吐、意识丧失、瞳孔异常等体征,临床医生一致判断死亡原因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尸检记录显示其 16 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骨盆多发骨折、腹腔多脏器挫伤出血,该类损伤足以造成创伤失血性休克。同时,该鉴定未附完整送检材料,缺少原始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影像原图等核心资料,鉴定依据不完整。控告人、辩护人多次书面申请对马永奎死亡因果关系、损伤程度重新鉴定,合议庭不予准许。 

2、控告人王英强伤情鉴定(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程片面,鉴定人员以病历、片子不清为由,对肋骨骨折、颈椎脱位、颅脑损伤等伤情不予核查,仅对体表疤痕测量,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医临床规范;鉴定意见中出现与伤情本身无关的评价,丧失中立性。我方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 

3、王小刚精神病、受审能力鉴定(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委托手续时间倒置,聘请书出具时间晚于受理、鉴定时间,送检材料在鉴定开始时尚未补齐;该机构此前法医精神病、法医临床项目能力验证未通过,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条件;鉴定未调取案发监控视频作为核心判断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4、我方同时提出:公安机关未优先委托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委托社会鉴定机构,鉴定链条存疑;上述多份鉴定均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应作为定案根据,合议庭仍然采信该系列鉴定意见作为定罪核心依据。

(三)违法拆分案件、分案开庭,规避级别管辖,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

马建军、王小刚的行为发生在同一现场、同一起冲突链条,事实高度关联,应当并案审理。但本案被拆分为两个案件,同一合议庭、同一公诉人,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先后开庭审理两案,马建军一案庭审安排时长极短。控告方多次申请并案审理、将马建军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议庭不予采纳,强行分案审理,导致对马建军行为性质、后果无法在一个程序中完整审查,客观上割裂案件因果关系。

(四)、违法剥夺、限制控告人及辩护人多项法定诉讼权利;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被剥夺:控告人王英强作为马建军故意伤害行为的被害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先后委托代理人当面提交、邮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工作人员拒收、退回,当庭提交后,刘岩审判长仍不予受理、不予审理,违反刑诉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的规定。

2、回避申请被不当处理:代理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审判长刘岩在办案中对控告一方存在偏见、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为由,申请刘岩回避,请求休庭交由院长决定。刘岩当庭自行驳回回避申请,不按法定程序报请院长决定,程序违法;庭审中多次打断、警告辩护律师,限制律师发表质证、辩论意见。

3、阅卷权差别对待:王小琴作为王小刚辩护人可以阅卷;当其作为控告人王英强的诉讼代理人时,合议庭拒绝其正常阅卷,区别对待双方代理人。 

4、旁听权利区别对待:王小刚家属、委托律师被阻挡在法庭之外,不允许旁听;马建军家属允许旁听,庭审对待标准不一。 

(五)辩护制度执行违法,在已有委托辩护人情况下强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2024 年 1 月 12 日王小刚一案第二次开庭,王小琴已经作为王小刚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合议庭在当事人已有辩护人的前提下,另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崔新发出庭。该援助律师全程对控方证据、指控事实不提出实质抗辩,不申请中止审理、不申请回避,未履行独立辩护职责。同时,庭审时王小刚意识呆滞、无应答能力,我方当庭申请对王小刚受审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中止审理,合议庭拒绝,继续推进庭审。

(六)、证人未出庭质证,未经当庭质证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

案卷内多名证人系马永奎、马建军一方亲友,证言内容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我方多次书面申请通知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合议庭不予准许,在证人未出庭、未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将该部分证人证言采信写入一审判决,违反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质证的法定要求。

(七)、宣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2024 年 5 月 31 日,合议庭通知王小琴到法院,在未完整宣读判决、未充分告知判决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先行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方式不符合公开宣判的法定程序。

(八)关键病历材料未入卷,证据隐匿; 

控告人一方提交、公安机关调取的王英强完整住院病历,合议庭未归入案卷,未作为案件审查依据,导致伤情、损害后果无法完整纳入审理评价。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合议庭刘岩、王敏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违反《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法官法》相关规定:对依法应当移送中院审理的案件不移送;对合法的重新鉴定、调取证据、延期审理、并案审理、回避、附带民事起诉等申请拒不依法处理;区别限制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当采信程序违法、结论与病历矛盾的司法鉴定及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控告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滥用审判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颠倒、裁判不公,导致王小刚蒙冤入狱、最终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马建军重罪情节未被依法评价,控告人遭受重大人身、精神损害,现实名提出控告,恳请最高法督察部门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司法责任。

为维护司法公正,监督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现特向贵督察部门提交本申请,恳请依法受理、依法核查全案,落实追责与再审审查,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廖向阳

控告人:王英强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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