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轮密集落地的国家级法规与司法规制,涵盖文化出版、网络治理、人工智能司法、公共安全、市场基层监管、个人信息保护、刑民交叉审判等多维治理领域,是国家完善治理体系、补齐法治空白的制度尝试。然纵观新规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地逻辑,诸多制度短板、裁量漏洞与治理异化风险已然隐现,若缺乏刚性约束与精细纠偏,非但难以实现权利保障的初衷,反而可能形成新的权利桎梏与治理壁垒。
网络空间治理新规,看似净化营商舆论生态,实则暗藏舆论监督弱化的隐性风险。当前合理公众质疑、民间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抹黑的边界界定模糊,裁量权限高度集中于执法端,极易导致规则被反向滥用。部分市场主体或将借助治理条款裹挟公权,压制社会正当批评,变相压缩公民言论监督权,造成舆论监督失语、私权凌驾公议的治理乱象,违背社会公平监督的基本人权准则。
小微主体个人信息简化保护政策,存在明显的治理两难困境。简化合规门槛虽意在纾解基层经营压力,但标准的放宽极易造成个人隐私保护体系松动,催生灰色泄露空间。同时弹性化的监管尺度,将滋生选择性执法、差异化管控的乱象,破坏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原则,让制度公平性大打折扣。
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系列条例的落地,暴露出传统治理“重管控、轻权益”的惯性思维。电力安全、烟花爆竹全链条高压监管,在基层层层加码的执行惯性下,极易演变为一刀切式关停、无差别约束,肆意侵蚀普通经营者的劳动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基层监管权力的扩容下沉,若缺乏配套制衡机制,过度自由裁量权将加剧基层执法随意化,滋生权力寻租与过度监管隐患。
司法新规同样存在适配性不足的制度缺陷。人工智能新型纠纷裁判规则尚未形成统一量化标准,前沿司法界定模糊,极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新规,虽试图厘清权责边界,但实务甄别尺度宽泛,极易出现民事纠纷刑事化、刑事案件民事化的错配裁决,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动摇司法公正根基。
出版市场新规在规范行业秩序的同时,审核裁量的弹性空间,或将束缚文化创作与行业创新的自由空间。整体观之,本轮制度更新普遍存在重管控、轻制衡,重形式、轻实效的结构性短板,唯有收紧裁量边界、补齐制度漏洞、规范基层执行,方能规避治理异化,真正实现法治护权的核心价值。
本期目录
一、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二、中央网信办发文强化涉企侵权信息治理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意见
四、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意见
六、国务院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七、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9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公告,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以2016年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行业发展、法规建设和机构改革的新情况,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推动出版业繁荣,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完善图书网络发行管理相关制度。公告明确,社会各界可于9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印刷发行局,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信函与邮件标题均需标注草案修订字样。(详情请见:https://www.nppa.gov.cn/xxfb/tzgs/202609/t20260901_1006308.html)
评析: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范图书流通、维系出版市场秩序的基础性部门规章,本次修订牵动着实体书店、线上书商、独立创作者与广大读者的切身利益,是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一次值得认真审视的制度调整。
从顶层设计的初衷来看,此次修订的方向值得肯定。修订工作紧扣机构改革、网络发行普及之后的行业新形态,一方面明确释放扶持实体书店的信号,守护城市的公共文化空间;另一方面着力补齐网络图书销售的监管短板,剑指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物线上流通等顽疾。打击侵权盗版,正本清源净化出版市场,既是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必然举措,也是保障民众获取健康优质文化产品的内在要求,这是文化市场监管不可动摇的底线。
但我们也应当坦诚直言,一份好的市场监管规则,贵在权责清晰、边界分明。通读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部分条文仍偏于原则化,对基层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缺少足够的约束与限定。文化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二手书流通、小众学术著作流转、民间读书社群的资料分享,形态灵活多元。倘若规则的标尺没有进一步细化,在基层落地执行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简单化倾向。简单化监管最容易滋生两种问题:要么对真正的非法出版物失察失管,要么误伤正常的学术交流、民间阅读活动。粗放式管理,从来不是高效的治理。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小微文化经营者、独立文史研究者、小型读书机构,是整个文化生态里最有活力也最脆弱的群体。他们往往没有大企业成熟的法务团队,对监管政策的解读能力有限。草案之中,针对这类主体的事前指引、容错机制、争议快速处置机制着墨不多。监管不能只偏重事后处罚,前置的政策宣讲、风险提示、容错缓冲,同样是现代治理的应有之义。重处罚而轻引导,重管控而轻培育,最终很容易挤压本土原创、小众文史研究的生存土壤,不利于形成百花齐放的出版生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至9月30日,留给社会各界研读论证、汇聚意见的时间并不算宽裕。立法征求意见,不是流程上的“规定动作”,而是广纳民智、补齐制度漏洞的关键环节。各界从业者、法学学者、文史研究者,都需要足够时间梳理行业痛点,拿出务实、具体的修改建议。
监管的最终目标,从来不是把文化市场管死,而是管住乱象、放开活力。守住意识形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是前提;在此之上,用精准、精细的制度设计划清红线,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一刀切,才是高水平的治理。期待主管部门能够认真吸纳行业和学界的建设性意见,打磨条文、明晰边界,让这份新规既能防风险、守底线,又能为本土文化创作、民间学术交流留出充足的生长空间,以良法善治护航出版行业长久繁荣。
二、中央网信办发文强化涉企侵权信息治理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9月18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通知直面当前网上涉企侵权信息传播成本低、扩散速度快、企业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突出难题,对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各类网站平台须健全内容管理制度,完善社区规则,将涉企信息纳入日常审核处置范围,强化账号与MCN机构管理,及时清理涉企侵权信息。各级网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群众企业反映集中的平台,依法依规从严处置。文件强调,整治涉企网络乱象,目的是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企业与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风清气正的网上营商环境,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网络保障。(详情请见:https://www.cac.gov.cn/2026-09/18/c_1791396347229199.htm)
评析:中央网信办出台新规,部署整治涉企网络侵权信息、持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从顶层设计看,这份文件立意端正、靶向明确,专门针对网络抹黑、恶意造谣、舆论敲诈等乱象亮剑,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权益、保障市场主体发展权利,是法治进步、治理升级、完善经济领域人权保障的正向举措,值得肯定。
但必须直面一个极为现实、亟待纠偏的基层顽疾:好政策,正在被部分地方歪嘴念经、扭曲滥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剧,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考核压力层层加码。少数地方政府、基层网信及网安部门,心态严重走偏。为保住账面经济数据、稳住辖区企业体量、避免负面舆情影响政绩,刻意曲解中央“优化营商环境”的本意,将政策异化为问题企业的遮丑盾牌、懒政怠政的护身铠甲、压制民间监督的管控工具。
现实中,大量网民、自媒体基于事实的举报、有理有据的揭露、针对企业违规乱象的监督发声,本是社会监督的正义力量,是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的合法人权体现。可在部分基层执行中,竟被粗暴归类为“损害营商环境、涉企侵权负面信息”,遭到限流、删帖、追责、压制。
这种执行乱象,本质就是本末倒置、因私废公。个别地方为了短期GDP、为了账面好看、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不惜包庇违规企业、掩盖行业乱象、遮蔽民生损害,以牺牲民众正当监督权利为代价,换取虚假的营商“太平假象”。
我们坚决支持打击恶意网暴、造谣抹黑、敲诈企业的违法行为,但绝不允许借“护企”之名,打压真话、遮蔽真相、禁锢监督、包庇乱象。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的是守法企业,绝不是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企业;网络生态治理,清除的是网络乱象,绝不是民间正义之声。
现代化治理,讲究的是统筹兼顾、公正平衡,绝非“为了经济可以牺牲公平、为了数据可以遮蔽问题、为了护企可以压制人权”。
良法重在落地不走样。各地必须立即纠偏一刀切、功利化、政绩化的错误执行逻辑,划清“恶意侵权”与“正当监督”的刚性边界。坚决杜绝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由打压仗义执言的网民与自媒体,不让政策变味、不让正义失声、不让人权让步于短期政绩,真正实现企业发展有保障、社会监督有空间、基层治理有正气。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意见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该文件聚焦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催生的新型法律争议,为全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划定裁判方向。《意见》立足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有法律框架,重点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数据来源合规、平台责任划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前沿难点问题作出指引。文件明确,既要依法保护人工智能产业创新成果,鼓励技术研发,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也要守住法律底线,防范数据侵权、虚假生成、算法滥用等风险,平衡创新发展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详情请见: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针对人工智能领域涌现的新型纠纷确立审判指引。这份司法文件直面技术迭代带来的法律空白,在鼓励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同时,着重对个人信息、著作权益等事项明确裁判导向,以司法手段筑牢数字时代的权利防线,是中国式数字人权保障的一次重要制度实践,其价值应当充分肯定。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资本驱动下的人工智能开发,天然存在重效率、重收益,轻个体权益的倾向。大模型训练需要抓取海量文本、图像、音频数据,这些素材当中,大量包含普通人的肖像、声音、个人文字创作、私人生活信息。在缺乏清晰规则约束的阶段,部分企业往往以技术创新为借口,未经许可爬取、征用各类个人数据。在他们的逻辑里,技术发展、产业扩张优先,个体的隐私、人格、智力成果,都可以为产业发展让路。这一倾向,恰恰是数字时代人权保障面临的核心挑战。
这份意见的一大意义,就在于打破了“技术优先”的片面叙事。文件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保护置于重要位置,实质重申了一条根本原则:人,永远是技术的主体,而不是人工智能训练的原材料。产业创新、技术进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都不能以无偿攫取普通人的数字人格、智力成果作为代价。发展权固然重要,但不能单向度只强调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权,而弱化、牺牲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与智力成果权。
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新型AI纠纷的司法落地,仍然存在现实难点。AI案件本身技术性极强,算法黑箱客观存在,普通个体和科技企业之间,举证能力、技术认知、法务资源差距悬殊。一个普通公民,要证明自己的作品、肖像被某款大模型非法抓取训练,门槛极高、成本巨大。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一种倾向:出于扶持科创企业的考量,在证据认定、责任分配上不自觉向企业一端倾斜,抬高普通人维权的门槛,让纸面的权利规则难以转化为实质的公平。
我们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做大做强,支持前沿技术的探索突破。但产业扶持,不能异化为对科技企业的司法倾斜。司法的天平,不能一边倒向资本与技术,而忽略弱势一方的普通当事人。
良法善治的要义,就是在创新与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期待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守住以人为本的底线,防止“重产业发展、轻个体权利”的裁判倾向,降低普通人的维权门槛,真正实现技术为人服务,而不是人被技术与资本消耗。唯有如此,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才具备坚实的公平基础与人文根基。
四、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9月4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颁布的旧版条例同时废止。修订工作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情况,调整完善电力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优化事故应急响应、抢险处置、信息报送相关流程,细化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与整改评估等方面规定,进一步厘清各类电力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职责。条例明确,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9/content_7080188.htm)
评析:国务院修订出台新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新规顺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趋势,更新事故分级标准、细化应急处置流程、规范事故调查与追责程序,在制度层面进一步织密电力安全防护网,体现了国家以法治守护公共安全、保障民生权益的治理导向,进步性毋庸置疑。
但制度升级,不等于治理顽疾根除。必须直言现实痛点:当前电力安全最大风险,往往不在技术短板,而在基层吏治私心作祟、问责扭曲、报喜不报忧的官场惯性。
条例三令五申,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如实上报、全面彻查、从严整改。可在不少基层地区,一旦发生电力安全故障、设备险情、停电事故乃至安全隐患,部分主管人员的第一考量从来不是群众安危、公共风险、民生损失,而是怕追责、怕通报、怕扣分、怕影响晋升前程。
为保住个人政绩与政治前途,个别基层部门习惯性捂盖子、压舆情、降等级、瞒实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选择性隐匿事故细节、拖延上报时间、规避上级核查,甚至私下消弭痕迹、敷衍整改。这种“保官帽优先、保民生其次”的扭曲逻辑,是对制度权威的公然架空,更是对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等人权底线的公然漠视。
电力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公共安全福祉,是最基础的民生人权。基层瞒报拖延,直接导致事故隐患无法溯源、漏洞无法补齐、风险长期潜伏,同类事故反复重演,让民众长期暴露在无防护的安全隐患之中。
值得反思的是,本次条例修订虽强化了事故追责,却仍未针对性破解基层“隐性瞒报、柔性压报、选择性不报”的灰色地带。对因私心瞒报导致次生风险、长期隐患、群众权益受损的情形,缺少更严厉、更精准、终身可溯的惩戒机制,对民间监督、群众举报、舆论曝光的借力渠道也缺乏制度固化。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地,法治的底线在于治吏。电力安全治理绝不能停留在纸面完善。唯有从根源上破除“问责即丢官”的畸形政绩观,大幅抬高瞒报代价、压实主体责任、敞开社会监督通道,才能杜绝以民生安全换个人仕途的恶劣乱象,真正让法条护佑百姓,让制度守护人权。
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意见
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26〕26号)。意见聚焦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实施全链条监管。文件要求严格准入审批,强化药物、成品储存风险管控,加强网络销售信息监管,推动产品质量升级,依法查处超药量、超规格等不合格产品。同时明确要加大执法力度,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深挖非法链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原国办发〔2010〕53号文件同步废止。(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9/content_7081356.htm)
评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意见》,试图从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各个环节织密监管网络。这份文件的初衷毋庸置疑,立足烟花爆竹属于高危品类的现实,以严格准入、闭环监管遏制爆炸事故,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人民至上、防范重大风险的制度安排,其价值应当充分肯定。
但是良法落地,最怕执行走样。文件设置了大量准入门槛与检查标准,在基层落地时,客观上放大了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安全生产标准很多属于现场核查的定性判断,一些条件边界并不绝对清晰。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的标尺,存在被扭曲滥用的风险。个别手握审批、核查权限的人员,有可能把安全审查变成寻租工具。经营者想要申办生产厂或者零售门市,明明基本条件达标,却遭遇层层设卡、反复刁难;如果不愿付出额外成本打点,就会在许可环节被卡住,或是在日常检查中被高频巡查、从严处罚。
这不是政策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权力缺乏刚性约束时容易滋生的治理弊病。监管的本意,是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主体清出去,而不是用严苛标准制造“选择性执法”:对有关系、愿意“上供”的经营者放宽尺度,对不肯配合的从业者提高门槛、动辄处罚。一旦形成这种潜规则,监管就会背离安全目标,异化为个别人员谋私的抓手。合规经营者的经营预期被打乱,合法经营的渠道收窄,甚至倒逼一部分人转入地下,催生非法储存、非法售卖的黑链条,反而制造出新的安全隐患,与文件“打非除险”的初衷背道而驰。
当然,我们不能因存在执行风险否定制度的必要性。烟花爆竹高危属性摆在那里,放松监管的代价,是血淋淋的安全事故。关键在于,严监管必须配套严约束。要把许可条件、核查细则、处罚基准尽可能细化、公开,压缩模糊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步健全投诉举报渠道、执法公示机制,把审批过程置于监督之下,对借安全监管吃拿卡要、徇私偏袒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追责。
安全底线不能松,权力边界更不能模糊。出台从严监管的文件,是为了守住万家平安,而不是给权力寻租留下口子。只有做到标准公开、尺度统一、问责有力,才能让监管回归安全本位,既堵住安全漏洞,又保障守法从业者公平经营的权利,实现安全治理与规范营商的平衡。
六、国务院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9月11日,国务院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国务院令第846号。该条例已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共19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界定其职责范围,涵盖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等领域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置、违法行为查处等事项。条例理顺基层监管体制,明确市场监管所纳入乡镇、街道协调机制,要求规范执法程序,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推进基层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9/content_7080735.htm)
评析:国务院正式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终结基层市场监管长期权责模糊、执法无序的旧局面。作为规范千万基层执法末梢的重磅行政法规,新规明确监管所法定职能、执法边界与工作机制,以制度化方式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监管盲区,从根本上守护消费者安全权、市场主体公平经营权,制度初衷正当、法治价值毋庸置疑,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进步。
但必须直面最尖锐的现实:条例看似收紧权力,实则大幅扩容基层执法自由裁量空间,为权力寻租、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留下巨大灰色地带,直接冲击普通商户的生存权、财产权等人权底线。
市场监管所扎根乡镇街道,直面无数个体工商户、小微经营者。这类群体大多文化程度有限、不懂法条、无法务支撑,在强弱不对等的执法关系中完全处于弱势。新版条例赋予基层人员巡查核查、定性定责、立案处罚、整改关停的全方位权限,却未对“轻微违规”“情节轻重”“整改标准”做出绝对量化、刚性统一的细则界定。大量核查标准模糊、定性空间极大,人治大于法治的基层顽疾不仅没有根除,反而获得了制度外衣。
这就直接催生基层最恶劣的执法乱象:标准看人、处罚看关系、执法看利益。同一类轻微瑕疵,送礼打点、有人脉的商户可以免检免罚、一路绿灯;无关系、不配合潜规则的老实经营者,则被无限挑刺、过度核查、小题大做、顶格处罚。所谓安全监管、合规核查,彻底异化为个别基层人员拿捏商户、借机敛财的工具。
现实中屡见不鲜的“小过重罚”“合规也找茬”乱象,根源正在于此。很多小微商户全年盈利微薄,却因执法人员的主观裁量,遭遇高额罚款、强制关停,一纸任性处罚,就能摧毁普通人赖以养家糊口的生计,直接侵犯公民劳动权、财产权、生存权,这是最直白、最赤裸裸的基层人权侵害。
更值得警惕的是,基层监管圈子固化、熟人闭环严重,本级监督形同虚设,自查自纠永远流于形式。执法不透明、过程不留痕、处罚不说理,导致商户申诉无门、维权无路,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却无处辩驳。
新规利民之本,绝不能沦为滥权之器。若不能快速补齐量化标准、卡死自由裁量、推行异地交叉执法、公开全流程溯源追责,再好的顶层设计,终将在基层执行中彻底走样、变质、异化,最终伤害万千普通民众的基本生存权益。
七、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
7月2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国家网信办、公安部令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所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十万人个人信息的处理主体。文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这类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公示、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安全管理等方面可适用简化义务,同时划定安全底线,明确信息泄露后的处置要求、容错情形以及相应监督管理规则,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中小微主体、个体经营者的合规负担,为小微主体开展数字经营活动提供制度指引。(详情请见:https://www.cac.gov.cn/2026-07/24/c_1786638889704872.htm)
评析:在数字经济全面下沉、小微数字主体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制度以规模差异化监管降低小微市场主体合规成本,初衷契合比例原则与营商环境优化方向,有其现实治理价值。但从数字人权的专业视角审视,这份规定本质上是为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隐私权设置了“规模门槛”,看似精准减负,实则暗藏权利分级、风险转嫁、裁量异化的多重隐忧,其治理逻辑与权利底线的深层冲突,必须被尖锐指出。
该规定最根本的问题,是在制度层面为数字人权划分了三六九等,公然违背权利平等的核心原则。数字人权的核心要义在于:公民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救济权,绝不因信息处理者的规模大小、盈利多寡而有高低之分。规定以“处理不满十万人个人信息”作为简化适用阈值,等于向社会宣告:当你的信息只被街边小店、社区小程序、本地自媒体收集时,你不配享有完整的信息保护。现实中,大量商超会员系统、社区团购平台、县域生活服务号都处于十万阈值以下,它们收集着用户的手机号、住址、消费习惯甚至人脸信息,却无需完整公示处理规则、无需开展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用户对自身信息的用途、流向、存储期限一无所知,最基本的知情权都被制度性弱化。这种“人多权重、人少权轻”的分级逻辑,本质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制度化折价,将数字人权异化为可以按市场主体规模打折的公共产品。
更严峻的现实困境在于,制度只做了义务减法,却没做救济加法,最终形成“经营者减负、权利人担责”的制度性倒挂。小微主体普遍技术防护能力薄弱、数据管理混乱,服务器未加固、数据明文存储、员工随意调取信息的现象比比皆是,信息泄露风险本就远高于大型平台。而普通个体面对分散的小微信息处理者,本身就面临举证难、追责难、索赔难的维权困境:大平台泄露信息尚有监管罚单、公益诉讼、舆论监督形成制约,小微商家泄露信息后往往换个门头、注销主体就可一走了之,受害人连追责对象都找不到。制度削减了合规审计、风险评估等核心保护义务,却未同步建立强制泄露上报、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下沉等配套救济机制,等于变相降低了违法成本,把所有风险成本和维权成本全部转嫁给普通民众。其中下沉市场用户、老年群体等数字弱势群体,由于风险识别能力弱、维权意识差,更是首当其冲成为制度简化的直接受损者。
与此同时,模糊的裁量边界,正在从个体寻租和地方政绩两个层面,异化为选择性执法的制度工具。哪些情形可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条文留有大量弹性空间。在基层熟人社会语境下,这种弹性极易演变为权力变现的筹码:对有关系、有利益的主体,无限放宽简化边界,放任违规采集、滥存滥用;对无资源、不配合的经营者,则从严适用完整合规标准,借合规之名行打压之实。
更值得警惕的是系统性风险:当前各地普遍将营商环境排名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简化合规”很容易被异化成地方政绩抓手,为了市场主体增量、营商环境评分,主动对本地小微主体的信息违规行为网开一面,搞“保护式监管”。这种自上而下的选择性执法,比个别人员的权力寻租危害更大,它让制度红线形同虚设,数字人权保障在地方治理优先级里彻底让位于经济指标。
数字治理的精细化,绝不是“抓大放小”的粗放式取舍,更不能以牺牲基本权利底线为代价。扶持小微主体的路径有很多:政府可以免费提供合规模板、补贴安全技术服务、开展免费合规培训,用公共投入减轻经营负担,而不是直接砍掉民众的权利保障。若不能明确简化负面清单、刚性划定核心保护红线、补足权利救济短板、压缩监管裁量空间,所谓的简化合规,终将沦为数字人权的倒退。毕竟,小微企业的生存成本值得体恤,但普通人的数字隐私,从来都不该是治理成本的买单者。
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该司法解释已于2025年8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9月20日公布,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该文件明确审理涉刑事犯罪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属于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行刑民并行;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才可以中止民事审理,不能仅凭刑事报案回执随意中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相关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判断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详情请见: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2441.html)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新规,打破过去“逢刑必停民事”的固化惯例,从纸面意义上拓宽了民众的诉讼救济渠道,在保护公民诉权、财产权层面,迈出了制度调整的一步。但这份司法解释在制度设计上留下的漏洞,若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放任自流,非但不能兑现人权保障的初衷,反而可能制造出新的权利伤害。
新规的核心争议,在于把“同一事实/关联事实”的划分权交给个案法官。何为同一事实,何为关联事实,条文没有清晰的量化标尺,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复杂的经济纠纷之中,刑事犯罪事实与民事交易事实往往缠绕在一起,边界本就模糊。裁量标准的弹性化,意味着同类案件完全可能走向截然相反的结果。有的法官认定为关联事实允许民事立案,有的法官判定为同一事实中止审理。裁判尺度撕裂,本身就是对公民平等诉讼权的损害。当事人能不能立案维权,不再完全依靠法律条文,而取决于承办法官的个人判断,法律的可预期性被削弱。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事人面临的双重诉讼重压。当刑民案件并行推进,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的一方,要同时面对刑事侦查、庭审,还要同步参与民事诉讼。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沉默权,而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举证答辩。两套程序证据规则完全不同,被告人一旦在民事庭审中举证陈述,相关表述极有可能被直接挪用到刑事案件当中,形成对自身不利的证据。这就造成了权利冲突:应诉民事案件,就可能损害自身刑事辩护权利;放弃民事答辩,又会在民事案件里直接败诉。普通公民很难在两套程序之间做取舍,这种制度设计,将沉重的程序博弈成本转嫁到当事人身上,弱势群体缺少专业法律支撑,极易陷入顾此失彼的困境。
财产处置的矛盾,更是悬在普通债权人头顶的难题。刑事追赃退赔、民事债务执行,两套程序争夺同一财产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份司法解释只解决能不能立案的问题,却没有厘清财产清偿的顺位规则。一旦刑民判决结果先后落地,同一涉案资产,刑事追赃优先还是民事普通债权优先,没有明确答案。即便民事原告拿到胜诉判决,最终也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一纸民事判决,沦为没有兑现能力的法律白条,当事人耗费大量时间财力走完民事诉讼,权利依旧无法落地。
制度改革的初心,是减少权利救济的堵点。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关键标准模糊、配套规则缺位,纸面的权利松绑,有可能演变为新的权利博弈场。想要真正落实人权保障,不能只放开立案入口,更要补齐裁判尺度、证据边界、财产分配的配套细则,防止制度改革的红利,在实务缝隙中被消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