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玲娣:涉黑涉恶刑事报案信

 

涉黑涉恶刑事报案信

 

报案人信息:

姓名:顾玲娣,性别:女,出生日期:1956104

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5610042521

住址:无锡市新吴区前进花园274301室,联系电话:13771527599

报案人系无锡市震东机械厂投资人张建中妻子。

犯罪嫌疑人信息:

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时任书记张毓夏,主任吴琪,副主任陈卫红(分管拆迁),拆迁办主任华进生,城管负责人张春泉,前进村委书记李云,及其长期雇佣的社会闲杂人员。

涉嫌罪名:

1、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3、涉嫌滥用职权罪;

4、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5、涉嫌抢劫罪;

6、涉嫌盗窃罪;

7、涉嫌非法拘禁罪;

8、涉嫌寻衅滋事罪;

9、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10、涉嫌敲诈勒索罪;

11、涉嫌故意伤害罪;

12、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为了抢劫、掠夺报案人合法工厂,再通过拆迁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先伪造城管印章,枉法将报案人合法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再以拆违名义,滥权组织黑恶人员将合法厂房摧毁、铲平,自2012年起,犯罪嫌疑人实施下列犯罪行为:

1、滥权作恶,采用黑恶手段,长期雇佣黑恶势力、工商、税务、环保、城管、公安介入,本人及其雇佣人员长期冲进报案人工厂,对报案人及其家人,包括工厂工人进行恐吓、威胁、辱骂、推搡、殴打、找茬滋事,报案人报警,民警竟持枪闯入充当黑恶侵权行为的保护伞;

2、长期雇佣黑恶人员多次对报案人的工厂进行断水、断电、断路滋事;

3、伪造城管印章制作处罚决定书,将报案人合法房屋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

4、组织、领导黑恶人员,采用黑恶暴力手段,先将报案人夫妇绑架、非法拘禁,然后将报案人工厂内的所有设备和材料抢劫、盗窃一空,再将工厂摧毁,夷为平地;

5、工厂被抢劫,报案人举报信访后,犯罪嫌疑人仍然雇佣被多次判刑人员上门恐吓、威胁,扬言“杀你全家”等。

报案人举报信访后,犯罪嫌疑人弄虚作假、瞒上欺下,歪曲、捏造事实向上级作虚假汇报,至今12年不返还财物,也不依法安置补偿和赔偿,导致报案人巨额财产损失。

报案请求:

恳请各级领导关注此案,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报案,对涉嫌犯罪事实依法开展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受案、查处结果等程序性事项及时告知报案人。

事实与理由

一、房产合法来源

张建中(报案人丈夫)于1995年申请成立了无锡市震东机械厂(见附件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厂址在前进文化用品厂内,前进文化用品厂属村办集体企业,因太湖花园配套工程(太湖花园农贸市场)建设所需,震东机械厂经营场所进行了搬迁,但未得到任何补偿。20006月,经张建中申请,由村、镇两级批准,先同意在村助剂厂内建房,后又变更同意在前进文化用品厂内未被征用区域的破旧厂房上翻建造房,厂区为二层及附房等设施,并与前进村委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见附件2),厂房于20015月建成完工后一直经营,在之后的十多年间,各级政府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该房产就属于合法财产

从《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可见,200111日, 张建中与前进村委(法定代表人周培根签名)签订该协议,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30年,在“双方约定条款”第3项中明确“甲方同意乙方在原地旧房翻建,房产权乙方所有。”该条款即确认了报案人厂房的合法性和产权归属。

二、因拆迁,犯罪嫌疑人起歹念,伪造城管印章枉法将厂房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作出违法处罚决定,企图以此手段逃避安置补偿,抢劫、掠夺报案人财产。

(一)伪造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2年起,震东机械厂房所在地块面临拆迁,犯罪嫌疑人安排城管多次上门找茬、骚扰。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12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城执案字[2012]602154号)(附件3),枉法认定厂房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并“建议当事人限期拆除”,震东机械厂根据要求立即制作《陈述申辩书》交给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详细讲述了厂房的协议和历史来源及合法性。

(二)伪造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614日,犯罪嫌疑人伪造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作出锡新城执案字[2012]60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蓄意歪曲历史事实,滥用法律,枉法将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震东机械厂于2013626日作出《申诉书》交给无锡市新城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表示其没有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报案人向处罚决定书印章所示单位询问,还说那是江溪街道城管做的。

(三)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确认其未制作该案件

2015417日,报案人到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支队,对其作出的锡新城执案字[2012]60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意见时,该单位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报案人“该案件不在我单位,我单位未作出处罚决定书”,两名工作人员(许家庆、朱晓东)还手写了证明不是其单位制作案件的文字材料(见附件5

三、犯罪嫌疑人为抢劫、掠夺报案人合法厂房和土地,不择手段,在雇佣黑恶势力人员对报案人全家进行骚扰、恐吓、威胁、辱骂,动用城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上门找茬的同时,还对厂房进行断水、断电、断路。

由于报案人全家不服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坚决不自行拆除厂房,因为这是报案人全家辛辛苦苦经营出来,也是唯一养活全家的依靠,现在犯罪嫌疑人竟然采取黑恶手段,企图逼迫报案人放弃合法财产,报案人全家痛苦万分。

为了实施抢劫,强制报案人停工拆除厂房,犯罪嫌疑人指使街道司法所杨建南(黑恶人员)多次强行冲进厂内,挑衅、刺激、恐吓、威胁张建中,并扬言要杀了报案人孙子;街道拆迁办的华进生多次强行冲进厂内扬言要把厂房和财产抢走,并把报案人全家灭口;前进村委书记李云还指使三次被判刑人员周近伟多次冲进厂房和住宅,威胁扬言要杀了报案人孙子和孙女,给报案人全家造成巨大心理压力,报案人多次报警,却招来“持枪特警”冲进厂房,对报警人进行吼训,并扬言要打死报案人全家和工人,公然包庇黑恶分子。

2014930日晚8时至101日凌晨330分之间,犯罪嫌疑人指使人员将厂房的自来水进水管割断。108日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又指使人员将一翻斗车30多吨的建筑垃圾倒在厂房大门口,连门里也倒进了,导致出入厂房的道路被封堵,企图对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行阻挠、妨碍。当时有目击证人为我作证。张建中于1010日报警,并提供《报案书》,公安不理。犯罪嫌疑人自开始拆迁,就时常对报案人的工厂进行断电,严重扰乱报案人工厂正常生产经营。

四、犯罪嫌疑人实施黑恶暴力“拆违”:组织、指使黑恶人员使用黑恶暴力,先将报案人夫妇绑架并非法拘禁,然后将报案人工厂所有设备和材料全部抢劫、偷窃一空,再将报案人合法厂房摧毁,绑架和非法拘禁导致报案人夫妇身患严重疾病。

(一)犯罪嫌疑人组织黑恶人员砸开厂门,冲进厂内绑架报案人夫妇

20141127日凌晨5点,报案人在厂区打扫卫生准备开工事务时,以陈燕荣为首的黑恶人员和伪装保安穿着的黑恶人员砸开厂门,冲进厂区,采用暴力控制准备报警的报案人,并抢走手机,报案人呼救,在办公区睡觉的丈夫张建中从梦中惊醒,仅穿内衣裤冲出,发现办公室门锁已被砸开,冲进来的黑社会人员将丈夫张建中摁倒在地强行控制,后将报案人夫妇绑架并强制关押到事先准备好的停在外面的车内。

黑恶人员在对报案人施暴控制过程中,报案人说:“我认识你!”导致黑恶施暴人员立即撩起报案人上衣包裹报案人的头部,以蒙住报案人的眼睛,致使报案人上身全部裸露,报案人遭受巨大刺激,拼命呼叫“救命”,而黑恶施暴人员根本不理。在车内,丈夫张建中听到报案人突然没有声音,害怕出意外,就冲过来想帮报案人解掉蒙头衣物,被黑恶人员控制按住无法动弹,报案人丈夫就要求黑恶人员送报案人到医院,黑恶人员却猖狂叫道:“送你们去地狱!”

(二)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报案人夫妇

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绑架报案人夫妇后,就将报案人夫妇押送到街道司法所,被分别关押在两个房间内。在房间内,黑恶人员将报案人夫妇严格控制,不让走动,不让小便,导致报案人尿裤子,直到1128日凌晨2时许才将报案人夫妇押回家。

(三)绑架、非法拘禁致报案人夫妇身患严重疾病

报案人在阴冷的房间内穿着尿湿的裤子20多小时,导致下体双腿毒疹发湿起泡。

更严重的是,因报案人突然遭受黑恶暴力侵袭及强制裸露上体的刺激,心脏突然生病,停止跳动,生命垂危,多次抢救脱险,经连续几年医治,至今仍患严重心脏病和尿失禁,稍微受刺激就心跳变慢,全身无力瘫痪抢救,而报案人丈夫张建中则因只穿背心短裤被长时间关押在阴冷房间,受寒冷引发肺部炎症,病变成肺气肿至今。

(四)犯罪嫌疑人先将报案人厂内所有财物浩劫一空,再将厂房摧毁、铲平

将报案人夫妇绑架到街道司法所非法拘禁期间,犯罪嫌疑人先将报案人厂房内所有财物浩劫一空,包括生产设备、原料和成品、办公用品等等,再指使黑恶人员将报案人1200平方米的厂房摧毁、铲平,至今12年不归还、不安置补偿、不赔偿!

报案人有部分监控录像为证,供调查时提供。

犯罪嫌疑人在采用黑恶暴力手段摧毁报案人合法厂房时,有三人报警,分别是张晓春(身份证号码320211198503262514)、张晓云(身份证号码320211198012272523)、张和琴(身份证号码320211194902012526)。

五、犯罪嫌疑人采用黑恶暴力手段摧毁报案人合法房产,抢劫报案人财产的行为涉嫌犯罪。

犯罪嫌疑人涉嫌下列多个罪行,详情如下:

1、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项罪行):为抢劫、掠夺、霸占报案人巨额合法财产,企图将报案人合法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逃避安置和补偿,竟然伪造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制作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铁证。

2、违法认定报案人厂房为违法建筑;

报案人是200111日与无锡市郊区南站镇前进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取得30年土地使用权,获准在原前进文化用品厂旁原集体企业旧址翻建厂房,且翻建厂房产权归报案人所有。

该行为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和《土地管理法》(1998版),在当时,只要村镇同意,在村集体原建设用地旧址翻建不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当时,报案人与村委签订协议就可以翻建,且相关手续由村委办理。

虽然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但报案人所在区域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庄、原村集体企业旧址,在2001年属于未城镇化、未连片建成区、农村地区(规划区非建成区),也不适用《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

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才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倒推2001年的行为。

3、涉嫌滥用职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两项罪行):未经法定程序,采用黑恶暴力手段,将报案人合法厂房摧毁、铲平,造成报案人巨额财产损失;

    4、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两项罪行):犯罪嫌疑人将报案人夫妇绑架实施非法拘禁后,大肆抢劫报案人工厂内的大量财物,同时,将报案人厂房内大量财物偷窃,致使报案人工厂的所有财物全部被洗劫一空;

5、涉嫌非法拘禁罪:报案人夫妇被从工厂绑架到车内,然后被押到街道司法所实施非法拘禁21小时许,期间不允许报案人夫妇离开房间,不允许走动,甚至不允许小便,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6、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及其纠集的黑恶分子自拆迁前开始,直到现在(拆迁后),仍然上门对报案人夫妇实施骚扰、恐吓、威胁、辱骂,企图以此手段胁迫报案人放弃合法权益,其断水、断电、堵路行为,均属于法定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7、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嫌疑人及其纠集、雇佣的黑恶分子,在拆迁前随意侵入报案人工厂,拆迁后,又随意侵入报案人夫妇住宅;

8、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嫌疑人自拆迁开始,除亲自对报案人夫妇实施上门恐吓、威胁、辱骂等外,还雇佣黑恶势力实施上述行为,而且动用工商、税务、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介入找茬、包庇黑恶势力犯罪,其目的是为逼迫报案人夫妇放弃权益,以获取巨额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9、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雇佣黑恶势力人员多次殴打报案人,在拆迁前和拆迁后均多次发生,导致报案人身心受到巨大创伤。

10、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嫌疑人及其雇佣的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一个有组织、有领导、分工明确的团伙,该团伙在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下,长期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将报案人的合法财产抢劫、偷窃一空,且事后为阻止报案人检举揭发,依法维权,犯罪嫌疑人仍然雇佣多次刑满释放人员上门恐吓、威胁,纠缠滋事,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六、报案人举报维权,犯罪嫌疑人歪曲、捏造事实做虚假汇报,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相关职能部门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

自合法厂房和财产被摧毁和抢劫后,报案人夫妇先后向村委、镇政府、区政府和市政府多次反映情况,他们一直答应解决,但都一直敷衍、推诿至今,更恶劣的是,江溪街道信访办主任陆建君却多次向上级捏造事实,称“已解决”报案人的诉求,造假账、假材料、假汇报,弄虚作假,瞒上欺下,企图瞒天过海,欺压报案人夫妇,这是多恶劣的行径?!

报案人夫妇还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无锡市、江苏省和北京有关部门反映了遭遇,但均未得到重视解决,就这样,被欺骗、敷衍、拖延达12年!

(一)新吴区监察委包庇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

20201110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接受报案人的举报,审查后将举报材料转新吴区监察委处理,并给报案人《群众来信回复函》(见附件6),但新吴区监察委至今未作任何调查处理,公开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新吴区公安包庇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

20259月,报案人向中央第五巡视组举报上述情况,109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给报案人《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见附件7),称“已转送南站派出所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同年1120日,新吴分局又给报案人《关于顾玲娣反映问题的回复》(见附件8),称“公安机关已依法依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却没有任何人向报案人调查,也未依法给报案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剥夺了报案人对不予立案不服的法定救济权利,公然充当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三)犯罪嫌疑人继续滥权枉法,毫不顾忌地作出违法答复

2025125日,在报案人向中央第五巡视组举报情况后,江溪街道给报案人《依法履职告知书》(见附件9),肆无忌惮地捏造事实,但也承认了多项违法犯罪事实。

恳请各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无锡的黑恶现状,责令无锡相关职能部门,对报案事项进行客观公正调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规对报案人夫妇的厂房和财产损失进行合法合情合理安置补偿和赔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报案人夫妇因遭遇黑恶暴力拆迁,巨额财产被抢,身体遭受创伤、摧残,精神饱受折磨,每日生活在悲愤与痛苦之中!

12年维权,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无处伸冤,饱受煎熬!

 

共产党的天下,难道没有地方说理、讲法吗?

此致

敬礼!

 

 


案 人:

报案日期:2026      

 

 

 

附: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1份;

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复印件1份;

5、市城管工作人员许家庆、朱晓东手写材料复印件1份;

6、新吴区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复印件1份;

7、新吴分局《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复印件1份;

8、新吴分局《关于顾玲娣反映问题的回复》复印件1份;

9、江溪街道《依法履职告知书》复印件1份。

附件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附件2《土地有偿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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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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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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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许家庆、朱晓东手写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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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新吴区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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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新吴分局《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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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新吴分局《关于顾玲娣反映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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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江溪街道《依法履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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