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5月20日,本网获悉:无锡梁溪公安第二次搜查将沈爱斌的键盘、打印机、控告信、电脑作为寻衅滋事作案工具予以扣押。
2025年10月30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将沈爱斌抓捕后,秘密对沈爱斌住处进行搜查,将沈爱斌所有用于维权的资料和工具全部扣押,包括正在使用的一台电脑、未使用的六台电脑、打印机、U盘,正在使用的两部手机,以及刚买的两部全新手机,家中历年使用的旧手机,还有沈爱斌经历的刑事案件的申诉、控告案卷材料,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诉讼案卷材料,以及大量手写资料,电子秤,还有电动自行车等。
2026年4月16日,梁溪公安分局在对沈爱斌进行打击报复式传讯后,梁溪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过 微 将沈爱斌强制反铐双手(将双手在背后戴手铐)押回家进行搜查,将沈爱斌刚买的全新打印机、后来找来用的旧笔记本电脑,还有已经写好信封放好材料正在封口准备邮寄给中央各部门的十几封控告信,还有一只电脑键盘,全部扣押。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沈爱斌对过微提出疑义,过微却对沈讲:“没事,我们给你出具扣押清单。”难道只要出具了扣押清单,就可以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吗?
《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犯罪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5条规定了两种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第5条第1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条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2025年10月30日,梁溪公安分局就已经扣押了沈爱斌大量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包括未使用的数台电脑、全新手机、打印机、所有文字材料和案卷等,扣押这些物品是基于公安机关已经发现的犯罪事实(假设),但是,2026年4月16日又扣押了沈爱斌后来购置的打击机、电脑,还有控告信,更离奇的是,键盘也成了作案工具,这些物品明显均与案件无关。
从梁溪分局扣押这些物品的行径,可以确认,他们并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扣押,而是为恶搞,为了让沈爱斌无法制作维权材料,为了滥权对沈爱斌的维权行为进行阻挠和作梗,阻止沈爱斌揭露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灭绝人性的暴行,否则,打印机、控告信、全新手机、刑事诉讼申诉和控告案卷、行政复议和诉讼案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材料,还有电脑键盘,怎么可能成为寻衅滋事犯罪的作案工具呢?这些奇耻恶行,暴露出无锡公安现在毫无底限的无耻滥权行径。
据无锡公安内部人员透露,公安机关现在对沈爱斌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定职权,完全是滥权打击和镇压,他们是为了保政绩、捂盖子,不想沈爱斌翻案,更不想沈爱斌把无锡司法系统的黑恶揭露出去。
无锡知名律师虞某某说:“无锡现在对沈爱斌的做法已经没有法律可谈,即使再优秀的律师,面对黑恶公权,都无能为力,所以,现在依法治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公权不守法,老百姓找不到依法办事的公权,有冤无处诉,整个司法和监督系统全部异化为政治工具,而非真正依法履职。”
无锡访民更是语出惊人:“无锡现在这种黑恶行为,就是想把沈爱斌搞死,江阴毛黎惠就是例子,镇压不了你,就用卑鄙手段搞死你,现在公权不守法,老百姓都被逼到走投无路,今年4月份,无锡滨湖区蠡湖街道一个拆迁户把村书记和村书记儿子杀了,政府现在全面封锁信息。这个国家现在已经把老百姓都逼上绝路了,2020年那时候惠山法院一个法官在法院里被人杀了,外面全部不知道,最后安检时那个辅警说漏嘴才说出来了。”
附:《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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