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建伟亲属
01
“我抗议!”
2026年4月22日上午,坐在固始县法院旁听席上的常伯阳律师对审判长吴章科法官说。
2026年4月21日下午,受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常伯阳律师作为李建伟、祝利涉嫌职务侵占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来到固始县法院第一审判庭提交手续。
第二日4月22日上午开庭前,第一法庭审判区内被害人座椅竟然消失了(如图)。该案审判长吴章科法官命令法警拦截常伯阳律师,不准其进入审判区。
固始县法院吴章科法官在审理祝利、李建伟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中,滥用审判权,违法剥夺被害人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律师出庭。
不仅如此,驱逐常伯阳律师后的第二日,2026年4月23日,吴章科竟然允许应当出庭作证的人员(公司监事)充当被害人代表,允许该员委托的律师出庭。
2026年4月22日上午固始县法院第一审判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座椅被撤去
02
如此严重的审判事故,视为司法史罕见!这桩发生在固始的故事渊源有自。
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李建伟。2024年3月25日、2024年11月15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祝利和李建伟被固始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
2025年9月23日、25日,祝利、李建伟分别被固始县检察院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目前二案合并审理,审判长为被控告人吴章科法官。
如上所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吴章科法官将常伯阳律师赶出审判区、无理剥夺代理资格后,吴章科却当庭确认了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白涛委托的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法条确定了证人优先的原则。因为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的特征,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凡知晓案件情况者,若同时兼具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身份,应优先作为证人,不得再以原有身份参与本案诉讼。甚至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亦吸收、参照以上法律规定,其第六十四条要求“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白涛系祝利、李建伟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的控告人,其向公安机关发起控告、提供证据材料,并多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形成有多份询问笔录。白涛在本案公诉机关固始县检察院的出庭人员名单中证人名单赫然在列,白涛系本案证人,其依法不能作为被害人的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亦违法、无效。吴章科法官将本案证人白涛确定为被害人诉讼代表人,违反证人优先原则。
常伯阳律师(左)
03
审查白涛签名的委托书,仅仅形式上既不符合委托书的基本要求:委托书首部“委托人”竟然为二人:“白涛、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害人系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白涛不是被害人;委托书尾部委托人处签名处,白涛手写签名与河南爱名医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手写签名明显不一致,而“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竟然写成了“河南爱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章科竟然依据这份形式上漏洞百出的委托书确认代理人资格,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职务侵占案件中,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害单位,依法享有完整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其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刚性权利,任何机关、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限制、阻挠。
吴章科以所谓常伯阳律师的“手续不合法”为借口随意否决公司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更为恶劣的是,被控告人吴章科拒绝常伯阳律师出庭的真实理由,并非法律依据不足,而是出于明显的司法偏见与程序操控。吴章科仅仅预判被害单位出庭、发表意见可能有利于被告人李建伟,便提前动用审判权排除其参与庭审,将司法中立抛诸脑后,把法庭变成预设结果、强行推进定罪的“走过场”。这种以庭审结果为导向、非法剥夺关键当事人参与权的行为,本质是先定后审、司法滥权,完全背离审判中立原则,让庭审沦为毫无公正可言的形式闹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