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冯正虎在上海虹桥机场准备搭乘日本航空JL082航班赴日探亲观光。机票确认、行李托运均已完成,也已顺利通过海关,但在最后的出境检查口,他被当场拦截,遭遇了“限制出境”。
边检人员给出的解释仅限于口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称“不准出境”的决定来自“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据此推测,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为公安部。然而,在整个交涉与退关过程中,冯正虎始终未能拿到任何书面的《限制出境决定书》或同类法律文书。
一边是现实中确凿发生的“被限制出行”,另一边却是法律意义上缺席的“书面证据”。这种落差,直接关系到一个公民能否确切知道自己为何被限制、限制期多久、究竟由谁决定——更关系到后续能否依法提起申诉、行政复议或诉讼。面对权力的“口头禁令”,冯正虎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向公安部发出了追问。
一、被限制出境的那一刻:事实清晰,但“文书缺位”
冯正虎的遭遇具有典型性:他与妻子长期居住于上海,其他亲人定居日本,每年赴日探亲观光本是其生活常态。在3月17日被拦下时,除了边检的口头告知,他没有获得任何可以带走的纸质依据。
虽然出境口岸现场的录像足以证明“被禁止出境”这一物理事实,但“程序层面”本应存在的书面依据,却成了谜团。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最令人困惑和不安的,往往不是单一的受挫结果,而是权力行使时的模糊性:“一次普通的探亲旅行,为何会被升格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其中是否存在误判或滥用?如果禁令确实存在,它的期限是多久?”
在没有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公民的知情权被实质性剥夺,针对此项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也形同被隐形堵死。
二、首次追问:向公安部申请公开三项核心信息
为了将“看不见的权力运作”拉回到“看得见的法律文本”中,2026年3月25日,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向公安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核心诉求清晰地指向三类关键信息:
1. 文件编号: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认定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出境”的文件编号。
2. 文件内容或原件:上述“不准出境”决定的具体文件内容或原件。
3. 限制期限:明确其被限制出境的具体期限(截至何年何月何日)。
为了印证申请的真实性,他附上了日本签证、往返机票、当日登机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翔实材料。邮寄追踪记录显示,公安部于2026年3月26日正式签收了该申请。
这份申请并非泛泛地要求“讨个说法”,而是精准击中了行政行为的要害:只要存在限制出境的决定,就必然(也必须)存在制作、保存的文档痕迹。要求公开这些信息,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里。
三、法定答复期满与一封掷地有声的《催告函》
然而,制度的运转并未如期给出回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自3月26日公安部签收算起,扣除法定节假日,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至2026年4月26日届满。
直至期限届满,冯正虎未收到任何关于该申请的答复——既没有予以公开的回复,也没有不予公开的说明,甚至连延期答复的通知也不见踪影。
面对行政机关的“逾期未答复(行政不作为)”,冯正虎没有选择无休止的被动等待。4月28日,他向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寄发了一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的催告函》。
在这封催告函中,冯正虎清晰地指出了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陈述违约事实:明确指出公安部已逾期4个工作日未依法履职,请求其及时依法作出回应;哪怕是不予公开,也必须依法说明理由。
第二,重申权利受损:强调行政机关此种“记录不全”或“拒不提供依据”的做法,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宪法赋予的出行自由。
第三,表达维权立场:他对所谓“国家安全措施”被轻易适用于普通探亲活动表示了强烈质疑,同时表明期望在法律框架内和平、妥善地解决问题,促请公安部依法行政。
这封《催告函》,是向行政不作为发出的正式提醒,也为后续可能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一步固定了证据链。
结语:让公权力在阳光下给出“书面回答”
冯正虎的维权过程,是一次教科书式的公民依法维权实践。从遭遇毫无书面凭证的“口头拦截”,到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到法定期限届满后及时发出《催告函》,每一步都踩在法律程序的节点上。
在这个案例中,信息公开绝不仅仅是“索要一份材料”,它是撬动行政程序合法性的支点。它在追问一个常识:当国家机器以“国家安全”为名限制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能否连一张书面的、写明理由和期限的《决定书》都不给?
法律不应只停留在纸面上,更应体现在每一次具体的行政执法中——有机关、有依据、有程序、有期限、有文书,才有救济。冯正虎寄出的申请书与催告函,温和、克制却足够坚定。它们只在重申一个最朴素的法治原则:请给出法律依据,请让权力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