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控 告 人:王朝胤,男,汉族,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51号
手机:13599976359
被控告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被控告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一、主要原因:
由于本人多年前在日本生活,工作,很难顾及家中事务,因此在2006年清明节回家扫墓时惊悉本村村民王志伙同其岳父刘源恒密谋将其1990年非法所建的房子再次进行非法扩建,并强行将本人位于高山镇高园路东边环绕南向(又名亭童子)处的两座百年祖坟的墓手、墓埕、墓碑、墓背合并自留地80多平方米土地侵占用于其建房与筑建围墙,并把阳台伸向祖坟上面(两次建房都是建在政府所规划的道路红线内)。致使本人祖坟墓地被破坏得面目全非,即一直与其交涉,不但不予恢复原状还蓄意砍伐墓背两棵大树并用渔网将两座祖坟墓地圈养成群鸡鸭和作为排污水用地,变本加厉地对祖坟进行破坏、污损。
此间,前王村委会干部也曾出面调解,均遭到自恃有背景的王志、刘源恒拒绝,高山镇政府调查员杨泉明以“强者坐天下”为由告终。于是本人于2011年8月份向福清市信访局举报,2011年10月22日本人收到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的融国土资[2011]815号的信访答复【见附件1】,本人不服后即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之后该局即答复要求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对王志、刘源恒非法占地建房一案进行查处并在三十日重新做出答复(见附件2)。2012年1月16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给本人作了与第一次答复內容完全相勃的融国土资[2012]41号信访答复(见附件3),本人不服即又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没有想到该局在第二次复查时会作出了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相同的意见答复【见附件4】。
二、离谱又离法,前后答复矛盾:
1、第一次的答复內容
福清市国土局第一次答复是“根据前王村委反映,由于历史太久,很难认定王志、刘源恒是否侵占你的祖墓地50平方米、自留地30平方米,王志、刘恒源于2005年旧房改建时,围墙建在自己的界线范围內。若今后王志、刘恒源有向高山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使用登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2、第二次的答复內容
福清市国土局第二次答复是“鉴于信访人没有提供有效法律依据证明王志、刘源恒是否侵占其祖坟墓地、自留地,我局无法认定权属;认定祖坟墓地、自留地的权属不在我局受理范畴,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王志、刘源恒占地建房和建围墙是否经过依法审批,目前我局正在调查中”。
三、昭然若揭:
针对该局前后离谱离法自相矛盾的答复,本人认为该局相关人员包庇、袒护前王村村民王志、刘源恒非法侵占土地、本人祖坟墓地建房是昭然若揭的:
1、本人在2011年8月1日举报王志、刘源恒非法侵占土地、墓地抢建房子的之日起,至今已历时长达七个多月内福清市国土资源局难道就一直查不清楚么,难道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的工作效率就是这样低下吗?!
2、如果是根据前王村委反映......围墙建在自己的界线范围內的话,那么,前王村委现任书记王惟光2011年11月15日的亲笔证明又说明了什么?【见附件5】。
3、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六十三年来,我国哪部法律、法规、条例有明确规定毎位公民(包括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官员)的历史祖坟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4、既然在第一次的答复时对王志、刘恒源非法侵占土地及本人的祖坟墓地建两座房子、围墙,作出“王志、刘恒源于2005年旧房改建时,围墙建在自己的界线范围內”肯定的答复,甚至还表示若今后王志、刘恒源有向高山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使用登记发证,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那么为什么在第二次的答复时不敢肯定,而是继续用正在调査核实来搪塞敷衍?难道这不是暗示非法抢建的房子可以到国土局部门申请土地使用登记发证吗?
5、在第二次信访答复时将认定祖坟墓地、自留地的权属推给其他相关部门,那请问王志和刘源恒未经审批擅自圈地违章盖房而侵占国有、集体以及我的祖坟、自留地的侵权行为应由什么部门处理?为何不明确指出,而且为什么在第一次答复时没有明确告知本人反映的问题不属该局管辖,反之还将一再肯定王志、刘恒源的房子是于2005年旧房改建的,围墙也建在自己的界线范围內,这不是包庇、袒护是什么?
6、既然认定祖坟墓地、自留地的权属不在该局的职能范畴,那又为什么指责本人没有提供有效法律依据证明王志、刘源恒是否侵占本人祖坟墓地、自留地而无法认定权属呢?这种自相矛盾的答复竟然出自堂堂的县级政府执法机关!!!
7、假如该局相关人员没有徇私枉法、包庇、袒护,为什么故意将刘源恒名字写成刘恒源呢,又为什么在第一次信访答复出来后,所辖的高山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多次电告本人要求收回该答复书(有录音为证)呢。如果堂堂正正办事,依法公正公平答复又何需多此一举呢?!
基于上述七点质疑,本人先后两次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査时均有提出并请求依法依规处理,但该局相关人员在复查时并未对本人提出的七点问题进行复查处理,反而还认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答复意见书并无异议之处。
四、请求追责:
综上所诉,件件属实、附有证据,恳请福建省纪委、效能办依照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福清市、福州市两个国土局相关人员的徇私枉法、包庇、袒护王志、刘源恒土地违法行为的党、政纪责任;尽快依法依规正面、明确、限期对高山镇前王村村民王志、刘源恒非法抢建两座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设施査处拆除,恢复本人祖墓原貌及自留地并赔偿因抢建房子而拆毁本人的祖坟原设施及毁掉的两棵大树等经济损失。
具状人:王朝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