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法院裁定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止审理


(2010-11-18)权利运动发布:
爱滋维权人士、权利运动发起人之一田喜家人接到新蔡县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裁定田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因不可抗力中止审理。是怎样的不可抗力导致案件的中止审理?权利运动将给予密切关注。

附新蔡县法院裁定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喜,男,1987年1月3 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10年8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8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小军、杨勇,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其他原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李怀林
审判员 胡鹏
审判员 李雪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书记员 熊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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